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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吸毒被強制退伍,柯震東張默被封殺那些年吸毒的藝人最後怎麼了

自BIGBANG組合中的TOP被曝出吸毒后,案件的後續一直吸引著人們的關注,不論是普通的民眾還是冬粉。近日,TOP吸毒案又有了新的進展,

那就是TOP被強制退伍。

TOP吸毒案始末

1、2017年2月TOP參軍后原本在首爾某警署做為義務警察服兵役;

2、2017年6月TOP被爆出TOP和女練習生吸食大麻,隨後經紀公司承認;

3、2017年7月26日,TOP吸毒案開庭。其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兩年,並罰款1.2萬韓元;

4、2017年7月31日,首爾地方警察廳相關部門做出了TOP不適合繼續擔任義務警察的判定;

5、2017年8月韓國警方透露:「25日,TOP收到了韓國國防部補充役判定通知,將對TOP採取退伍處置」

6、據悉,退伍后TOP將在居住地兵務廳主管下作為社會服務要員繼續履行剩餘的兵役義務。

不難發現,TOP吸毒被曝光后,對其自身以及BIGBANG組合的形象影響都很大。畢竟吸毒是違法行為,因此軍方強制其退伍也在情理之中。不僅是韓國,娛樂圈近些年也是頻頻爆出明星吸毒的醜聞。

明星吸毒在

(一)娛樂圈的那些吸毒明星們

娛樂圈乃是非之地,也是更容易物慾橫流之地。相比於普通人,娛樂圈的明星們頂著爆紅的頭銜,身穿令人艷羨的美衣,享受萬人追捧的呼喊和聚光燈。但是,遠離熱鬧與喧囂后,其可能需要比常人忍受百倍的孤獨。

從備受追捧的編劇寧財神到張國立的兒子張默,從農民歌手滿文軍到好聲音李代沫,還有男神柯震東、杜德偉以及頗具喜劇天分的演員孫興,近年來,娛樂圈被爆出吸毒的明星人數越來越多,名單越來越長。

下面小編先簡單為大家梳理吸毒明星的名單:

2010年:高明駿(2011年9月27日);大毛(零點樂隊 2010年4月15日);二毛李小俊 (2010年4月15日); 賈宏聲(2010年7月5日)

2011年:莫少聰、孫興(2011年4月15日);謝東(2007年5月26日、2008年2月29日、2011年3月25日);謝天笑(2011年1月20日)

2012年:張默(2012年1月31日)

無一例外,被爆出吸毒后,其明星形象一落千丈,演藝事業受阻,復出艱難。特別是國家從201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電影促進法》,其對藝人提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其要求藝人應當做到「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而且,還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罰款、吊銷許可證、一定期限從業禁止等。雖然作為文化領域的第一部行業立法,《電影促進法》的具體實施可能還需要更加詳實的實施細則,但其的出現國家對娛樂圈、藝人發展的基本要求,是風向標。這也意味著,「吸毒」將成為這些明星們演藝事業發展的極大阻礙。

(二)法律規制

明星吸毒,在,其行為違反了《禁毒法》以及《治安管理條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大部分涉嫌吸毒的藝人,僅僅是自己吸毒的,就適用本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但若其不僅僅自己吸毒,還隱藏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的,則涉嫌構成犯罪。《禁毒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涉嫌構成犯罪的,則直接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至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並且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了對毒品犯罪再犯的加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單純少量吸毒並不會構成持有毒品罪,因為刑法意義上該罪中的「持有」是指對毒品進行事實上的有效的控制並且要求數量較多。根據《刑法》第384條,數量較多一般是要滿足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但如果明星吸食毒品數量較大或者在家中私藏毒品,則有可能構成該罪。

吸毒明星復出之路

2014年3月,北京市演出行業協會與北京42家經紀機構和表演團體簽訂了《北京市演藝界禁毒承諾書》,承諾不錄用、不組織涉毒藝人參加演藝活動,凈化演藝界隊伍。

不論是刑法懲罰還是行政法懲罰,其目的是幫助吸毒藝人們成功戒毒,認識錯誤並順利回歸社會。但顯然,《電影產業促進法》以及北京市演協的規定,使得其復出之路非常坎坷。就拿小鮮肉柯震東來說,其被曝出吸毒后,主演的《小時代》戲份被刪除、出演的電影《我的情人》被下檔,返台後沉寂許久,無法到大陸活動,至今也無法恢復當年的人氣,事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但無論是我們作為普通民眾還是娛樂圈的導演、編導,都不應該誤讀《電影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對於已經涉毒明星,「不錄用」不是懲罰措施。而指在明星吸毒被曝光后直至他們完成強制戒毒這段期間,不建議承諾書籤署方錄聘用該明星參加演藝活動。而且《電影促進法》僅僅可以規制演員們的商業活動,唱片、書以及電視節目都不限制。

很多吸毒明星們復出后都會去拍一些戒毒的公益片甚至長期投身公益活動,這對恢復其自身的形象和人氣無疑是有益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們不能總是帶著過去的標籤去看待這些吸毒明星們,只要他們可以拿出好的作品,我們依然應為其鼓掌。

法條鏈接:

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案 | Jessica

編輯 |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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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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