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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展程科技股權糾紛事件,律師談創始人股權如何分配

一地雞毛后,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本文由諾誠遊戲法律師朱駿超獨家投稿,授權遊戲葡萄發布。

昨日,一篇題為《就算老公一毛錢的股份都沒拿到,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創業者》的文章怒刷朋友圈。該文作者講述其程序猿老公作為「聯合創始人」在一家遊戲公司艱苦創業7年,所開發遊戲流水過億,卻除了獲得100萬分紅外一直領著勉強糊口的薪水,欲與CEO談股權分配卻最後談崩,沒能獲得股份,結果凈身出戶一事。

而最新的消息渠道爆料該「聯合創始人」 獲取分紅后不思進取的一些負面信息,事件的真相眾說紛紜。

筆者無法證實事件的真實性,因此也不便對事件做出評論。筆者希望通過該事件談到的股權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聊聊創業初期的股權設計。

「以江湖方式進入,以商人方式退出」也許是每個創業團隊所希望的退出方式,但現實中「以江湖方式進入,以撕逼方式退出」的事件卻屢屢發生,不勝枚舉,很多是前期股權設計所留下的後遺症,因此創業初期的股權設計是一個從一開始就必須重視的問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合伙人是能各自獨當一面,擁有研發、運營、資金等方面的優勢,是一個有效整合、緊密聯繫、不可相互替代的團隊,只有這些合伙人才可以參與股權的分配。

而有些人群明顯不符合上述特徵,只能說是合作者,而不是合伙人,建議不能參與初始股權分配,比如:短期資源提供者、非資金投入的兼職者、早期普通員工、專家顧問。根據筆者的經驗,上述合作者在初創企業中獲取部分股權的比例不少,但類似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後期獲取融資的難度也較大。

以早期普通員工為例,有些初創團隊為了留住早期人才,可能會提出說給予小比例的股權,甚至會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資,減少工資支出。這種做法非常不可取,因為早期的股權是非常珍貴的,不能輕易給,而且在員工眼裡初創公司的股權也不值錢,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因此,合伙人的選擇非常重要。在合伙人確定后,為保證創始團隊的穩定,應該就股權比例、股權成熟條款、退出機制等具體條款進行協商,並簽署一份《股東合作協議書》,在工商局登記股權,完成股東身份的確認。

首先,保證創始人的控股權。

在這裡,我們來看看股權分配的里的幾條重要的生命線。

1、67%絕對控股權(有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資擴股)

2、51%相對控股權(除章程、增資以外的重大決策進行表決控制)

3、34%否決權(重大決策可以直接否決)

為保證公司的穩定發展,我們一般都建議大股東必須有控股權,,但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需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是絕對控股,大股東持股要超過67%,這樣引進投資人、修改章程等重大決策都由大股東一人決定,公司決策簡單但容易形成一言堂。如果是相對控股權,大股東持股要超過51%,但一定要杜絕其中一個小股東超過34%的股權,否則這個小股東就會擁有拒絕投資人進入的權利,公司的決策會陷入困境。

因此,我們建議創始團隊要保證創始人的控股權,其他聯合創始人擁有10%—30%左右的股權,如果股權太過分散,不利於團隊決策及穩定。

其次、設置合伙人股權成熟條款及回購機制。

在公司經營期間,如何保證創始人成員的穩定,應對股東的退出,筆者建議:

第一,設置合伙人股權成熟條款(Vesting條款)。

合伙人股權成熟條款是指合伙人在一開始無法獲得全部股權,需要分期成熟,這樣是為了防止出現股東過早離職卻依舊享有過大股份坐享其成的局面。股權成熟一般是分期限成熟,成熟期一般是四至五年,比如滿兩年時成熟50%,以後按年成熟25%,最終滿四年成熟。實踐中也存在著按創始項目里程碑成熟(比如產品測試、發行、運營數據等階段分期成熟)以及按融資階段分期成熟。

第二、對應Vesting條款,設置合理的股權回購機制。

對於股東的退出機制,筆者建議在一開始就提前設置,以免出現某個股東退出而造成的混亂局面。對於未成熟的股權,其餘股東可以一個極低的價格(比如一元)回購。而對於已成熟的股權,最關鍵的是提前約定回購價格,而不是出現離職回購時再去協商。一般來說是通過預先設定股權價格、按利潤預估PE倍數、按上輪融資估值加一定倍數等方式確定回購價格。另外回購條款也應該注意以下幾點:1、約定離職不回購的高額違約金 2、價款支付的期限建議約定較長(可以是幾年),以免公司或其他合伙人因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而無法完成回購 3、設置回購交易的程序,保證回購的順利完成。

再次、預留一定比例的期權池。

為了企業的長期發展,對核心員工的激勵也很重要。股權激勵有多種方式,但在創業初期,期權激勵較為符合,因此可以設置10—15%的期權,預留給後期的核心員工股東,一般是由大股東代持這部分期權。

股權屬於股東的合法財產,而當股東個人發生財產爭議時,公司股權的穩定性就會得到挑戰,因此需要提前設置條款來保證股權的穩定性。

1、設置土豆條款。股東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會涉及到股權的分割,因此筆者一般要求合伙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伙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即「土豆條款」。

2、預防繼承條款。股權屬於遺產,繼承人有權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因創業項目合伙人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伙人的股東資格不一定利於公司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伙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

綜上,這是筆者對於創始團隊股權設計的一些建議,創始團隊在初創時期可以尋求律師、專業顧問的相關建議,盡量規避可能存在的股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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