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432號
高東升:
本院受理原告黃志安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高東升立即支付尚欠機床貨款和產品的貨款共計1540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000元給原告黃志安;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高東升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6月8日上午09時在本院東辦公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路313號)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