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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潮號丨青島為暴走團讓道,此路不通

交通執法的人性化,對於機動車主和暴走團成員來說,偏哪一頭都不會落好。執法部門面對矛盾,應該首先敬畏法律法規,而不是怕惹事、圖省事,拿一部分人的權利作犧牲。思路簡單,則此路不通。

雄糾糾、氣昂昂,走在路中央。為鍛煉、為交友,所有車得讓。這是很多城市「暴走團」壓馬路時擺出來的碾壓姿勢。全國交通管理者都在無比糾結的時候,青島交警率先想出了「高招」——辟出幾條專門的道路滿足暴走團,機動車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路段必須讓道。然而這個「雙規」措施甫一出台,立即招來市民和旁觀者的批評。

隊伍越來越大,路權糾紛越來越多。交通執法的人性化,對於機動車主和暴走團成員來說,偏哪一頭都不會落好。青島交警這次偏向暴走團,搬出的理由是,所封之道都是斷頭路,機動車來往少,而且是「於法有據」。並且解釋稱,青島是沿海城市,交警此舉,在全國沒有可複製性。

青島交警封的是八大峽廣場東側的幾條馬路。一座現代化城市有斷頭路,夠讓機動車苦不堪言了。所封之道車流量少,理論上應該與斷頭路不通有關係,並不表示不需要這條道。如今青島八大峽廣場東側的幾條馬路,因為需要讓道於暴走團再把它封了,規定晚上6點半到9點,所有機動車必須繞行。這種交通組織的簡單思維,全國哪座城市都不能複製。

八大峽廣場附近,每晚聚集的暴走團成員多達千位左右。在同一條道路上,這一支支龐大的隊伍,論個數,與機動車的數量相比,確實對於道路的需求程度不成正比。青島交警兩相權衡,最後決定限制機動車通行,這是把道路交通的性質直接發生了變化。表面看起來更加人性化了,實際上是通過執法權力的手上拿捏,讓機動車輛集體向暴走團讓路妥協。

路權衝突面前,直接非此即彼。青島交警的執法思維,不是按照機動車道路的性質與「出行」的功能而選取的,而是按照人對道路的需求願望來確定。哪怕暴走團對於道路的需求是為了健身、為了交友,機動車也得在「雙規」的時間和路段讓渡自己的通行權利。如此這般,暴走團涌到哪兒,哪兒不讓機動車走就行了。但是可能,更多的暴走團成員會認為只要人多便可以所向披靡,暴走團的隊伍會因此而日益壯大,走到哪兒哪兒亮。那不是機動車主的不幸,而是法治的悲哀。

青島對於讓道暴走團的法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案例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前半句強調的是權力,後半句解釋的是情形。青島交警應該是把暴走團每天對於健身運動兼交友活動,視作「大型群眾性活動」來處理了。這種通過損害另一部分人的權利來息事寧人做法,還要如此置換法律概念,難怪吃瓜群眾表示不服。

沒錯,暴走團的規模夠大型了。但暴走團的大型規模,既不是法定的社團與組織,也不是當地政府特批的諸如遊園、集會等等一年到頭極其偶爾的特殊活動,抑或政府組織的類似於馬拉松之類的特殊比賽,而是暴走團對於城市道路經年不息、日復一日的永久需求,是日益增長的暴走團成員數量對於不能滿足他們甩開膀子大膽走、車輛見了繞道走之間矛盾衝突的迫切需求。青島交警用特殊、突發情形下的執法權力與手段,套用在處理暴走團的執法過程中,這是對道路交通法規的隨意拿捏,也是對機動車輛的路權剝奪。

暴走團與機動車輛,不是不可調和的一對矛盾。交通法規最基本的原則是各行其道,任何一方並非無路可走。執法部門應該理清自己的思路,尋找合理合法的執法路徑。可以有人性化的靈活與機動,但道路交通的性質不能隨意變,功能不能隨意變。執法部門面對矛盾,應該首先敬畏法律法規,而不是怕惹事、圖省事,拿一部分人的權利作犧牲。思路簡單,則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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