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登雲股份6月5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兩項違法,分別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北京商報訊(記者 彭夢飛)登雲股份6月5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兩項違法,分別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登雲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為,登雲股份IPO申請文件、2013年度報告、2014年度報告、 2015年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
因為不構成欺詐發行,所以沒有觸發退市制度,證監會責令登雲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登雲股份時任總經理歐洪先、財務總監兼副總經理潘煒被市場禁入五年。其他各相關人員被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