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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該知道的《民法總則》:制度要從中國現實土壤中生長

原標題:你該知道的《民法總則》:制度要從現實土壤中生長

民法典,是一國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承載著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

「在21世紀編纂民法典,就要有新世紀的特徵,就要從的土壤中生長出適合國情的制度。」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說。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民法總則通篇貫穿著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體現著鮮明的時代特徵和特色。

鞏固改革成果的新要求

村委會、居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承擔著繁重的社會治理職能。為履行職能,村委會、居委會常常「出面」與其他民事主體簽訂合同,比如農村修路,需要村委會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合同;社區綠化,需要居委會與設計院簽訂設計合同。雖然合同上蓋有鮮紅的公章,但過去,在現行民法通則中,村委會、居委會不是法人,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位。

「村委會、居委會沒有法人地位,與其發生民事關係是存在一定風險的。」王軼說,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誰來承擔違約責任?是村委會、居委會,還是村委會主任、居委會主任,抑或是全體村民、居民?

此次民法總則的制定,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居委會等組織的法人地位。其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制度設計方面,民法總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體現特色,保留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民事主體地位。

「這樣規定,鞏固了改革開放的成果,有利於保護市場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安全、穩定。」王軼說。

為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民法總則還進一步完善了法人制度,增加了非法人組織類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為非法人組織,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貫穿綠色發展的新理念

「取之有時,用之有節」。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不僅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理念,也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作為指引民事活動的基本法,民法總則在確立基本原則時,將綠色原則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使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民法總則始終。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這與傳統民法相比,是一大創新,是當今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問題和解決之道在民事立法中的體現。」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說。

理念是行為的先導,原則是制度的根基。民法總則規定綠色原則,不僅是價值宣示,更為民法總則具體制度設計乃至整個民法典編纂提供了理念指導。

例如,民法總則在規定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時,明確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在呂忠梅看來,這就是在應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時,綠色原則的具體應用。

「比如,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對亂砍濫伐林木的行為,除了給予刑事、行政處罰外,還判處復綠補種。這樣做,可以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達到司法環境保護的目的。」呂忠梅說。

儘管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呂忠梅認為,如果不在民法中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就難以觸到生態環境破壞者的「痛點」,環境保護最終還是會落空。

回應時代發展的新問題

因個人信息保護不到位,人們常常被莫名其妙的推銷電話、垃圾簡訊騷擾。去年,山東一考生因個人信息泄露而被詐騙電話騙去了學費,花季少女在憤恨中不幸離世。

在目前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尚屬空白的情況下,民法總則為了應對信息化社會越來越突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專門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成為新技術面前公民合法權利的有力護盾。

一個蓬勃向前的變革時代,需要一部能夠回應這個時代命題的立法。在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民法典承擔著解決經濟社會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歷史使命。

「今天的民法已經進入到互聯網時代。」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談及首次將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寫入民法總則時表示,互聯網已深度嵌入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之中,互聯網對傳統民法提出的挑戰不能視而不見,「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

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助理王雷也關注到,民法總則在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上採取了一種抽象的授權性規定。

「立法不僅要有現實回應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為未來的實踐留下空間。」王雷表示,當前互聯網領域仍處於發展階段,許多前沿問題的解決還有待將來實踐的發展與理論的完善,但面對該領域糾紛激增的現實,先行邁出一步承認其權利地位,這是立法的巨大進步。(徐 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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