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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查封了為啥還交採暖費? 業主起訴物業

原標題:房子查封了為啥還交採暖費? 業主起訴物業

據安徽商報消息 合肥市銀杏苑紅楓園小區內有一套住房,因為原業主債務問題,房子被法院查封多年。去年,這套房子通過拍賣被一新業主購得,然而,新業主在辦理過戶時,物業公司要求他交納這些年原業主欠下的物業費和採暖費。新業主交了相關費用后,覺得這筆採暖費給的冤。房子都被法院查封,沒有人居住,為何這麼多年的採暖費一直要收取呢?與物業協商無果,他將物業訴至法院,要求物業還錢。

業主:房子查封了,為啥還交採暖費?

胡先生(化名)於2016年7月在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拍買銀杏苑紅楓園的房子一套。該房屋原業主為馮某某(化名)。

因為債務原因,該房子從2011年1月28日開始,就一直被上海和合肥的法院查封。

胡先生說,他於2016年9月辦理房子不動產權登記,因為辦證需要,他在小區的物業安徽信達建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電腦查詢發現,「原業主馮某某共欠物業中心16010元,其中物業管理費3400.9元、採暖費12609.1元。」胡先生稱,他與物業公司幾輪協商,請求共同到法院執行局協商解決,但是最終沒能達成一致,他被迫借款付給物業公司16010元。 後來,法院執行局從原業主馮某某售房款中代扣了物業管理費,但法院執行局認為採暖費不應該繳納,因為房子查封期間沒有使用採暖,因此採暖費不予代扣。

物業:串聯設計,管道通了就要交費

胡先生認為,他交給物業的1萬多元的採暖費是花了冤枉錢,因為房子一直被查封,是沒有人居住,更加沒有人在冬季使用採暖設施,「而且馮某某在2013年7月之前向物業公司交費時,只交納物業費,馮某某不交採暖費肯定是有理由的,說明當時物業也是認可的」。胡先生稱,這筆5個年度的採暖費,物業應該退還給他。

因為與物業協商未果,胡先生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訴至包河區法院,請求物業公司退還他交的採暖費12609.1元。

物業公司辯稱,2016年胡先生進到房屋,8月份開始辦過戶,他就已經知道原業主欠物業費和採暖費。「該房屋的採暖設施是串聯的設計,集中供暖的時候,供暖的管道聯通都會發生費用。供暖設施在室內,我們不可能拆除供暖設施,基於串聯的設施,都會發生供暖費。」 物業公司稱,原業主不支付費用與實際供暖沒有關係,是因為欠債,房屋被拍賣,無力支付,「胡先生在2016年9月交費,發票寫明了是採暖,交費時對此事明知,是自願交費。」

法院:物業這樣算賬是不對的

包河區法院審理查明,胡先生交納的採暖費12609.1元,其中基礎熱費為700元/年。物業公司每年都向原業主催收採暖費,但是始終沒有聯繫上。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供暖前後向業主催收採暖費時,對於拒絕支付採暖費的住戶可以通過不開通供暖設施等措施防止供暖費逾期交納或不交。本案中,原業主馮某某前期通過交納供暖費與物業公司達成供暖合同,物業為馮某某開通了供暖設施。

之後馮某某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物業公司向馮某某催收自2011年起的相關欠費未果,物業公司已知悉無法聯繫馮某某,因此物業公司可以通過關閉供暖設施等方式不再向其供暖,防止損失的擴大。

但因供暖行業的特殊性——熱的傳導性,在供熱過程中存在用熱戶向停供戶傳遞熱能的現象,辦理停暖的用戶要面臨一個熱量損耗的客觀事實,也就是要交基礎熱費,物業公司可以向被停供的業主收取相應的基礎熱費3500元(700元/年×5年)。

因此,胡先生應物業公司要求交納的採暖費中,除了基礎熱費,剩下的計量熱費9109.1元,沒有法定的依據,胡先生有權索回。 近日,記者獲悉,包河區法院作出判決,安徽信達建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返還胡先生9109.1元。(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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