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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款項已還清 為何還是被判刑

原標題:透支款項已還清 為何還是被判刑

王先生:我弟弟辦理了一張信用卡,用於生活透支消費3萬多元,銀行多次催收,經公安介入后,已還透支本金、利息及滯納金4萬多元。可最後,我弟弟還是被判刑了。請問,我弟弟已經還錢了,怎麼還觸犯刑法了?

【解答】

藍蘇娟(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王先生,您好!您弟弟的行為屬於惡意透支,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該數額是指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依照刑法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刑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您弟弟的行為屬於銀行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還款,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屬於透支數額較大,公安立案后法院判決前才還款的。他的行為不算輕微情節,所以還是要判處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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