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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加拿大留學簽證被拒

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任課老師王老師。

很多人都覺得加拿大留學簽證「門檻」較高,其實,影響留學加拿大簽證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加拿大是一個移民國家。加拿大希望留學生留學加拿大的真實目的是去學習,不希望學生以留學名義做跳板移民。加拿大的簽證申請成功率一般為60%-65%,所以不少同學們在申請加拿大留學簽證的過程中,都會面臨著簽證被拒的問題。那麼針對這個問題,有沒有什麼應對或者是防範的措施的呢?

一、加拿大留學簽證拒簽后怎麼辦?

簽證拒簽后首先要找到被拒簽的理由,只有知道原因后才能針對性的重新申請。目前加拿大留學簽證拒簽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有下列原因任何一條,學生都會被拒簽:

理由一:弄虛作假

在所有的拒簽原因中,後果最嚴重,最應當防範因弄虛作假而導致的拒簽,其後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不可逆轉的。有的時候,作假送簽的申請人往往是本來具備獲籤條件,結果卻弄巧成拙。究其心理,首先是對簽證政策和審批程序不熟悉,其次是抱有僥倖心裡。

理由二:條件太差

條件太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現在不具備申請條件,將來也不具備。這樣的學生應面對現實,考慮其他的選擇。另一種情況是暫時不具備條件,此時強行遞送申請只會欲速不達。當然,條件太差是相對的。絕對不夠條件的情況雖然有,但更多見的是因為學習計劃的涉及和國外院校的選擇不合理或者家庭資金問題而造成的條件不符合。

理由三:學習計劃缺陷

學習計劃是留學簽證申請中最重要最關鍵的文件之一。而且加拿大的學生簽證絕大多數都是材料簽,加拿大簽證官只能通過書面材料來了解學生,所以簽證官在閱讀學習計劃的時候,是聆聽學生自我陳述的最佳時機。

理由四:資金堪憂

學生簽證申請中最常見的拒簽原因大概就是資金問題。留學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撐,一是學習,二是學費生活費。如果資金有問題,哪怕學生自身條件再好,簽證也會受阻。資金有問題不是說學生家庭的經濟條件不夠,付不起孩子的學費生活費,而是指未能滿足使館的審批要求。

所以如果想要重新申請的同學,建議您對照以上的4種原因再結合拒簽信,具體分析下被拒的原因再考慮要不要繼續申請。另外,如果您想看更加詳細的原因以及簽證官的審閱過程,您也可以申請「調檔」,但這通常需要大約1個月的時間,建議學生結合自己的開學情況看時間是否來得及再考慮要不要調檔。

二、如何防止加拿大留學簽證被拒簽?

這就要求學生在準備材料的時候盡量避免加拿大留學簽證被拒簽的兩種主要原因:

1.避免學習目的有問題

基本是申請的學校或專業與學生的背景不匹配,造成簽證官對學生學習目的的懷疑。這種情況是非常致命的,因為學校和專業是早已申請好的,等到簽證結果出來再改學校,選擇的餘地不會很大,有時甚至基本都截止申請了。這個時候可以考慮申請別的課程,如研究所證書、或研究所預科,或先去加拿大讀語言,然後在轉入合適的課程,這雖是曲線救國但也比申請來年的課程節省了時間。

2.避免資金問題

加拿大簽證中心歷來對資金的來源要求很高。如果拒簽的原因是沒有說清楚資金的來源(如提供反映至少十二個月資金累積歷史的資金證明),可以找有經驗的同學或朋友幫助補充材料和寫來源說明。這些說明一定要是合理合法並符合簽證官的要求,不然也會同樣遭到拒簽。

目前加拿大的學費一年需要大約1-1.1萬加幣,生活費一年也需要1萬加幣左右,大學部要讀四年(不包括讀語言的時間),研究所要攻讀兩年,幾年下來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數字。有的家庭為了自己的孩子將來能在社會上大有作為,嶄露頭角,就是花光家庭的多年來所有積累都在所不惜,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做一件事情一定要得法,否則結果就事與願違。

有些家庭很會理財,許多年以前就為孩子出國做積極地準備,銀行存款歷史相當好,出具存款證明就是存款日期,而且都在18個月以上,但是這樣的家庭畢竟是屬於少數。那麼存款歷史不夠18個月又該怎麼辦呢?

1、可以提供存款歷史憑證,比如:利息單、銀行對賬單等等;

2、親屬可以資助部分資金,請一定要注意「部分」,而不是全部,這樣使館也可以接受;

3、基金、國債等同於現金;

4、股票交易資金,但請注意此項資金一定要穩定,能足夠證明家庭的經濟實力;

5、房產和車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明

比起補救,做到防範於未然更有用,以上就是美嘉出國總結出的幾點防範措施,希望對大家申請留學簽證有幫助。

三、加拿大留學簽證拒簽后是否可再申請?

辦理加拿大留學簽證,如果遭到拒簽,通常是可以再次申請的,兩次間隔不受時間限制。但前提是拒簽原因不能使因為申請者提供了虛假簽證材料,如果被使館認定為虛假材料,該申請者將被列為加拿大「不接受」的人,在拒簽后兩年內對其再遞交的簽證,使館都將不予受理。

此外,如果申請者通過SPP方式申請簽證,那麼拒簽后也是不能馬上重新遞簽的,通常需要將原通知書延期,或者放棄SPP計劃,才可以再次遞簽,這也是需要注意的。

特別提示:

按加拿大移民法規定,申請人負有全部的舉證責任,簽證官只要對申請材料不信服,就有權力拒簽;簽證官如果發現了某一證據認為材料虛假,只要申請人未在30天內提出有力證據反駁並證明該材料真實,簽證官就有權力認定其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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