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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知識產權庭判賠金額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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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FILA」在華維權一審獲賠791萬元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對備受關注的侵犯「FILA」商標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瑞安市中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劉俊立即停止對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判決被告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京東商城「傑飛樂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該案的判賠金額也創下了西城法院知產庭成立以來的新高。

背景介紹

「FILA」(斐樂)是世界知名運動品牌,該品牌在國內外均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經授權,獲得了「」「」「斐樂」「」商標在的獨佔性使用權。

原告主張

原告認為被告在京東商城上銷售的鞋類商品及包裝上使用了與原告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權侵權。同時,被告在鞋盒的顏色及字母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萬元,合理支出41萬元。

被告答辯

被告辯稱,劉俊系 「」「」 「」註冊商標權利人,中遠鞋業公司依法取得了「」註冊商標使用權。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是對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且被告產品上使用的標識和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存在根本區別,不相似也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鞋子及其包裝上使用的 「」標識,在鞋盒上突出使用 的「飛樂(中國)」字樣以及在網頁上使用的「」「」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導致混淆,侵犯了原告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但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賠償依據

據悉,該案的判賠金額創下了西城法院知產庭成立以來的新高。西城法院依據原告關於以被告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的主張,結合被告提供的有關財務報表,充分運用證據規則,並通過查明事實認定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依法適用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計算方法,最終確定了791萬元的經濟損失,並對原告提出的41萬元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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