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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民的名義》中看懂股東的名義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近期熱播,引發了全民大討論。許多網友都中了達康書記的毒,就連達康書記的水杯都成了網紅爆款。

不僅如此,這部劇以檢察官侯亮平的調查行動為敘事主線,講述了當代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制統一、查辦貪腐案件的故事,其尺度在國內可以說很大了。

但是,咱們今天要說的,不是該劇的主線內容,而是談一談劇中因股權而產生的一些問題。在劇中,恰恰是一家H省國企大風服裝廠的股權爭奪,引發了各派政治勢力的鬥爭。

先概述一下劇中的股權劇情:老國企大風公司改制,被商人蔡某控股,但也有員工持股會持股約40%。後來蔡某將股權質押給了另一企業山水公司(蔡某偽造了持股會決議,並沒有召開股東會),借了5000萬過橋資金,並且同時質押給了銀行!但是,銀行斷貸了,過橋資金還不上了,法院把大風車判給了山水公司。但是員工不幹了,因為他們不知道這事,引發了群體事件。

這兒有這麼幾個問題值得討論學習:

1、職工持股會怎麼建立、運作?

2、股權處理(轉讓、質押、擔保等)流程怎麼規範?

3、股東會怎麼舉行與行使職權?

對於職工持股會,如今現已不太多見了,但因遺留問題,還有一些是存在的,比如華為的工會委員會即是員工持股會。

員工持股會在80年代到90年代初普遍存在的,如今根本現已不再運用,如今根本都選用員工持股渠道。

員工持股渠道本來即是一個獨立的組織形式,可所以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公司、有限合夥公司等。具體在公司中怎麼運用呢?

先說投資公司,從上一年來看,因為方針限制,投資公司的設立變得十分艱難,而且其與一般的有限公司的差異不大,暫時不予考慮。我們首要說說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公司的首要差異。

隨著社會權利認識的覺悟,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競爭日益加劇,人才競爭更加劇烈。股權鼓勵越來越受到公司的注重,也逐漸變成公司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鼓勵人才的一種戰略選擇!

當分紅股現已施行或不太合適公司開展階段時,沒有讓核心人才變成真實的股東,有時很難到達股權鼓勵的預期作用。但有限公司股東50人的約束,一些大中型公司,以及一些高科技、互聯網公司,就得思考迂迴作戰,樹立持股渠道是一個選擇。為何說是挑選之一的,由於他們還能夠思考由原股東代持,或許推舉一位股權鼓勵目標代持。

可是,股權代持也會帶來一些問題。股權架構師張飛從前討論過:一個是依然沒法體現在公司章程里,僅僅一個隱名股東;另一個是隱名股東權力行使遭到極大約束,很難走到台前;還有別的一些問題,上市是不允許存在股權代持現象的。

即便公司恰好50名股東,股東會人數太多對公司運營帶來的壞處影響,都在讓公司思考挑選一條非常好的解決方法。由於股東人數太多,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情況下,以及很多人對規則的漠視,必然致使股東會的矛盾產生,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開展。

在中小微公司,特別是小微公司中,一個強有力的決議計劃機制是非常重要的。而現階段的公司,控股股東的存在能夠暫時彌補這種情況。也就是說,一家小公司,要有清晰的帶頭人,要有能夠力排眾議及時決定的人,但擔任的風險也是最大的!

那麼有限公司跟有限合夥公司對比,誰有優勢呢?

兩者的股東人數上限都是50人,這一點是相同的,重點是兩者的性質不相同。有限合夥公司的法律依據是《合夥企業法》,股東分為有限合伙人(LP)和一般合伙人(GP),LP只出錢,以出資為限承當有限責任;GP能夠以勞務出資,承當無限連帶責任。可是,有限合夥公司的詳細決議計劃權,是歸於GP的,LP有知情權、主張權、監督權。也即是說,能夠讓股權鼓勵目標變成LP,原控股股東變成GP。

或許,能夠在有限合夥公司中建立有限公司方式的議事組織,如理事會(相當於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由股權鼓勵目標推舉出理事長,由理事長代表有限合夥公司、代表股權鼓勵目標參加公司的股東會,這也是能夠的。這樣一來,工商局有股東備案(有名)、年度決算有贏利分紅(有利)、能夠參加到公司的決議計劃中(有權),實現股權鼓勵的最大作用。

還有一點,選用有限合夥公司比選用有限公司的交稅率要低,有限合夥公司中股權鼓勵目標股權分紅、股權轉讓交稅與自己直接持股公司的交稅份額基本相同,但如果選用有限公司,還會多出別的的一些公司稅費。

以上即是現代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渠道)的用法,關於股權處理和股東會流程下面一同說。

股權會的職權之一即是對股權的質押、擔保、轉讓等作出決議,必須同時通過股東會。假如不通過股東會決議、或假造股東會決議(電視劇中是這麼做的),那都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的事例也有很多,近來聊城這個城市十分火,我們就說件聊城的事情。先說棗莊的豐源股份,這是一家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該公司收購了聊城惠輝公司60%左右的股權,投入資本金1000餘萬元,而且還借給惠輝公司300餘萬元。可是,惠輝公司一名持股20%的股東將大股東告上法庭,由於他的股權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大股東假造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轉讓給了另外一個人,並在工商局做了改變,後來又被賣給了豐源股份。這樣一來,這個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而豐源股份從基本上是被騙了1000多萬!

也就是說股東手裡的股權假如想轉讓,需要形成股東會決議。

那麼,股權質押呢?其實也是需求的。比方你手裡有A公司10%股權,你跟B公司借了錢,以A公司的10%股權質押,錢沒還上,股權就是B公司的了(規範程序是需求評價、拍賣、判決)。從中可以看出,質押的本質即是轉讓,所以也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則,形成股東會決議。

而股東會的會議流程是:

1、提早告訴股東會議的地址、時間和主題(要留有章程中規定通知記錄存檔);

2、會議報到(委託參會需要相關授權書,與簽到記錄一併存檔);

3、董事長主持召開會議(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4、形成股東會決議(股東簽字並存檔)。

通過合法流程構成的文件才是有用的,假如碰到假造的文件,該怎麼辦呢?那就在有關協議里約定其有用性,並商討有關補償事宜!

實際中,許多公司老闆居然不知道規章的存在,不知道自個公司規章的內容,就更不要談股東會、董事會的有關事宜了,這是很可悲的一件事。

可是,這個不是哪一個公司的錯,借用《公民的名義》中的一句話:必須改造有病的社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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