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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男孩騎共享單車遇車禍 ofo就真的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fo、摩拜等共享腳踏車在飛速擴張的同時,也不斷閃現出另一面——騎行者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近日,一則發生在今年3月上海的意外事故的進展,再次讓社會各界對共享腳踏車頗為關注。

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腳踏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腳踏車致死案例。

7月19日,這一事件出現新進展——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878萬的索賠額以及時有發生的事故讓不少人在社交平台上討論,目前共享腳踏車的利弊兩面性被提及——一邊是環保、便捷,另一面是違規停放、違規騎行、盜竊私占……

交通安全事關各方,在共享騎行流行的當下,像ofo這樣的創業公司以及其創新平台又有怎樣的責任與義務?

11歲男孩遇難,共享平台有沒有責任?

據《華西都市報》披露,事發當天,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然後才發生意外,而男孩和其父母都沒有註冊過共享腳踏車的賬號。人民創投發現,在目前停放在北京公共場所的ofo腳踏車中,知道密碼就可直接按開的機械鎖仍然存在,如果前一位騎行者上鎖時沒有打亂密碼,那麼下一位騎行者就可直接開鎖騎行,並不需要登陸相關手機軟體進行掃碼、輸車牌號等常規解鎖流程。

央廣網25日的報道稱,在此次案件中,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與此同時,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那麼,共享腳踏車平台有沒有責任呢?

廣東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學者陳一天則表示,只要共享腳踏車本身合格,所使用鎖具符合法定標準並檢驗合格,本案中共享腳踏車企業即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他看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他說,由此可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到人身損害的責任確定與監護職責有直接關聯,那麼事故發生時間是2017年3月26日星期日,如此來看,監護職責在其父母。另外,對騎腳踏車年齡的限定,是有法律規定的,共享腳踏車最多只有提示義務,而無限定的責任與權力。

不過,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錇卻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能騎腳踏車,同時上海市質監局和上海市腳踏車行業協會聯合發布的共享腳踏車行業標準也要求共享腳踏車企業採取措施防止12周歲以下的兒童註冊和使用共享腳踏車。在本文案中,共享腳踏車企業的機械鎖能夠被不滿12周歲的兒童輕易打開,特別是不只被一個兒童打開,這說明在管理和密碼鎖設置上存在缺陷,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此次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向媒體表示:「此次訴訟,我們不僅是為受害人的死亡尋求民事賠償,更是一個公益訴訟。我們希望在共享腳踏車已經成為城市交通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下,釐清平台責任,推動政府監管,使類似悲劇不再重演。」

事故頻現,平台有義務減少悲劇發生

共享腳踏車有效解決了人們的「出行最後一公里」,成為日常出行的寵兒,據易觀發布的《2017年5月共享腳踏車市場報告》顯示,ofo月度活躍用戶增至2537萬,摩拜月度活躍用戶增至2244.4萬,永安行5月的月活用戶規模為116.5萬,分列為共享腳踏車行業前三名。

然而在用戶越來越活躍的背後,意外事故也不時發生。以深圳為例,據廣州日報報道稱,深圳交警統計顯示,今年6月上旬深圳共查處涉腳踏車交通違法5768宗,屬共享腳踏車的3165宗,占涉腳踏車交通違法總量的54.87%。在交警查處的共享腳踏車違法案件中,ofo小黃車1392宗、摩拜1385宗,這兩者是深圳6月被查處最多的共享腳踏車車企。

據深圳交警5月底提供的數據顯示,從2017年1月1日到當天,深圳共發生涉及共享腳踏車一般程序交通事故15起,造成8人死亡、9人受傷,分別佔全市涉及腳踏車事故數的20.83%、29.63和16.67%。人民創投在搜索引擎上對相關新聞進行統計后發現,在今年1月至6月的杭州、北京、廣州、寧波、廈門等城市裡,被公開報道的與共享腳踏車相關的意外事故也並不鮮見。

共享腳踏車與一些違規、違法事件和意外事故相關聯,那麼它們到底屈不屈呢?共享腳踏車企業又有什麼樣的責任與義務呢?

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對此表示,在意外事故中共享平台是否承擔責任一要看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共享腳踏車是否存在零部件等產品質量問題,二是要看騎行者如何開鎖,是未上鎖、鎖子被損等平台自身帶來的問題還是騎行者用撬鎖等不合理方式打開。如果共享腳踏車無質量問題,那共享平台並無法律責任承擔。「是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事實,道路交通事故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我們需要考慮這三方面的問題來判斷共享平台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法律界人士在對人民創投表達出與上述觀點類似的意見時,也認為共享腳踏車企業有責任對註冊用戶和騎行用戶的年齡進行限制。「從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共享腳踏車應該承擔管理不到位,監督不力,技術支持存在缺陷的責任。」該人士告訴人民創投,創業企業在創新發展過程中應當承擔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社會責任,儘可能預判可能發生的事故,採取相應的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從社會責任角度來看,意外事故的發生也給共享平台提個醒,敦促有責任的公司大力發展相關技術,減少悲劇產生。」朱巍說,從道德角度說,共享平台在無法律責任的情況時,也可從道德角度給予傷者一定的慰問金。目前與共享腳踏車意外事故相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治理共享平台上的騎行事故也就不只是相關企業的問題,還需要交通運輸部門參與治理,需要普法工作的持續推進,需要騎行者的嚴格自律,需要社會各界不斷反思、共同攜手推進。

上述法律界人士也向人民創投指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滿12周歲的兒童卻在使用共享腳踏車,由此帶來的風險需要家長、社會各界一起來管控,不能只單純依靠共享平台。(人民創投:黃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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