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與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關於執行實施案件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標誌著南京法院系統正式建立律師執行調查令制度。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律師協會
寧中法[2017]141號
關於印發《關於執行實施案件
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法院、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各區司法局、南京市律師協會:
為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促進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及時、準確地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市法院與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共同制定了《關於執行實施案件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情況,切實遵照執行。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 京 市 司 法 局
南 京 市 律 師 協 會
2017年7月18日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發
關於執行實施案件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
(試 行)
第一條 為發揮律師專業優勢,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充分維護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結合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經申請執行人特別授權的代理律師可以書面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令,在人民法院調查令授權範圍內,就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相關信息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反饋執行法院。
第三條 調查令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調查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執行人戶籍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婚姻登記、社會保障情況等;
(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包括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器設備登記、船舶登記、無人機登記、知識產權登記、股權登記,以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登記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三)調查被執行人對外債權情況;
(四)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理財、支付寶、微信、京東、糯米等賬戶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作為債權人的其他案件審理、執行情況,持調查令的律師不能調取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
第四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代理律師能夠自行調查收集的;
(三)與本案執行無關的;
(四)其他不宜持調查令調查的。
第五條 申請使用調查令,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代理律師的身份情況、接受調查的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申請調查收集的目的,以及無法院調查令難以自行取得該證據的原因等。
(二) 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具體列明,僅載明調查「案件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調查令申請后,由執行承辦法官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的理由、申請調查證據的範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發放調查令。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決定是否發放調查令。對於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代理律師提交申請時現場決定。執行調查令由執行局長簽發。
向代理律師發放調查令時,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送達情況須在送達回證或者筆錄中記明。
決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案件案號、調查令編號;
(二)案件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持令律師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證號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接受調查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事項;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間;
(七)拒絕或妨礙律師調查的法律後果;
(八)填發人、簽發人、日期和院印。
填發人、簽發人應當對調查令上填寫的內容認真進行審核把關。因填寫不全、填寫錯誤等造成調查令在使用中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填發人、簽發人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第八條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據調查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代理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事項。調查令期限屆滿的,自動失去效力。
第九條 持調查令的律師應當按照執行法院的要求正確使用調查令,並確保調查收集的證據客觀、真實、完整。
持調查令調查收集證據時,持令律師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和調查令,調查令可由接受調查人核對后存檔。
第十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調查令指定的調查事項當場提供有關證據,不得以內部規定、領導批准等理由拒絕接受調查。
當場提供有關證據有困難的,應當書面說明不能當場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關證據的日期,且最遲應當於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南京刑事註:根據上下文理解,本條款中的「持令人」應表述為「持令律師」)
接受調查人或者單位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
接受調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應當在調查令上或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由經辦人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后交持令調查的律師。
第十一條 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調查內容以外的事項。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持令律師應當及時向簽發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報告情況,由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十二條 代理律師持調查令調查取證后,應當將調查收集的證據於調查結束后五日內提交人民法院並提出相應的處理請求。
對持令調查中獲得的證據及信息,代理律師應當保密,僅限於本案執行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務中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三條 調查令因故未使用或過期失效的,應當於調查令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交還人民法院入卷。
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未提供證據材料,也未書面說明原因的,代理律師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並請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請調查令,人民法院可視情節予以訓誡、罰款、司法拘留,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對代理律師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調查令的;
(二)持偽造、變造的調查令收集證據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四)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五)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六)其他濫用調查令的。
第十五條 持令人逾期未將收集的證據或者調查令、回執等文件交還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應當於逾期后五日內向持令律師催交,並將催交情況記錄存卷。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 調查令申請書
2: 人民法院調查令
附件1:
調查令申請書
當事人:
申請律師:××× ×××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號:×××
接受調查人:×××
請求事項:因×××(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情形,特請求你院開具調查令,以便能夠持調查令前往×××調查收集如下證據材料:
一、
二、
三、
事實和理由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附件2:
南京市___人民法院調查令
蘇調查令 號
___單位(個人)
本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____與被執行人____糾紛一案,案號為____,申請執行人因無法取得有關被執行人(婚姻狀況、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證據,於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出了調查被執行人有關(婚姻狀況、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本院審查決定,現授權____律師事務所___律師(律師證號:___)___來你(單位)處收集、調查以下證據:
1.
2.
3.
請你(單位)在核對持令律師身份證明、單位證明無誤后,為持令律師查詢並提供上述指定證據。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起證明作用的單位騎縫章或印章,註明材料的總頁數並由經辦人簽章。
對本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證據,你(單位)有權拒絕向持令律師提供。
不能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應當在調查令上或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由經辦人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后交持令調查的律師。
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令實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持令人收集、調查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本調查令有效期限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此令。
法院聯繫人: 聯繫電話:
南京市×××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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