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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撫養一方是否有權就小孩遭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

原標題:未直接撫養一方是否有權就小孩遭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

【案情】

2013年5月20日,李某與劉某協議離婚,並約定婚生女李小某由李某監護撫養,劉某享有探視權。2015年6月23日,李某與章某再婚,並生育一子。章某脾氣暴躁,經常因一些小事對年幼的李小某拳腳相向,李某對此亦不管不顧。2017年5月26日,劉某以李小某母親身份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分歧】

對於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未直接撫養一方是否有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作為未與李小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對李小某的生活狀況並不是十分的了解,況且,在其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不提起變更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冒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無法實質上改變李小某的境遇,甚至有使章某的家暴變本加厲的可能;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劉某不是與李小某共同生活的一方,但其作為李小某的母親有權為李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主體適格。同時,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以起訴變更撫養權為前提,這在震懾家暴行為上有一定積極的作用。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具體到本案中,李小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我保護能力極弱,加之身處的家庭環境,使其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幾乎沒有反抗的能力。劉某作為劉小某的母親(近親屬)有權為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未直接撫養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為前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了及時制止家暴行為,起訴變更撫養權的目的是為了變更撫養關係,兩者雖然存在一定聯繫,卻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關係。變更撫養權可能根本上解決家暴問題,但若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變更撫養權為前提,可能會導致部分人會出於現實的考慮而聽之任之,導致未成年人的權利更難得到救濟。

第三,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施暴人是一種有力的震懾。《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同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一紙空文,它對於家暴行為有較大的震懾作用。

綜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應允許未直接撫養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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