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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真是因為嫌錢少?

「不為五斗米折腰」是古代一個著名的典故。通常的解釋為,五斗米是陶淵明在彭澤縣令任上的一個月工資。陶淵明由於工資菲薄,還得迎來送往,看上級部門眼色行事,付出大於所得,因此憤而辭官。那麼真的是這樣嗎?

陶淵明折腰像

想要搞清楚「五斗米」到底是什麼意思,就得先熟悉東晉官員的薪資情況。東晉時,上縣(民戶在千戶以上者)的地方官稱為縣令,下縣(民戶在千戶以下者)的地方官稱為縣長。縣令屬於七品官,六百石秩位,而縣長的秩位為四百石。陶淵明任職的彭澤縣屬於豫章郡上縣,所以他的秩位為六百石。照此計算,陶淵明月薪為五十石,日薪為十七斗。那麼陶淵明的那麼五斗米是怎麼來的呢?難道是陶縣令一時憤激,口出妄語嗎。也不是,陶淵明當時雖然憤怒,但不偏激,他絕不至於憑空捏造自己的工資。概因這個六百石,說的官級代稱,而非實發工資。

根據曹文柱先生在《東晉南朝官俸制度概說》中的考證,在西晉時期,俸米為官員工資的主要構成部分。晉室播遷,司馬睿南渡之後,基本延循江右舊制,各級官員工資的發放項目還是以祿米為主。但是在具體發放形式上,中央政府的各級官員和地方政府的官員就有了區別。中央政府官員的工資依然由國家財政按規定統一發放,而州郡縣的官員工資發放形式卻繁複多樣,不僅僅為俸米,還有職田、俸帛、俸錢、雜供給,以及力役等等。

▲魏晉官服圖

理論上,職田是官員們的主要收入來源。晉明帝太寧二年,王敦亂后,江州刺史應詹鑒於國家財政「今之艱弊,過於往昔」,認為只有在地方官中施行「課佃」(課,計量勞動果實,佃,耕種土地。課佃意即徵發勞役耕種官田)措施,才能減輕中央財政壓力,同時減輕人民納稅負擔。於是他在上任江州刺史前夕,向晉明帝上表,「都督可課佃二十頃,州十頃,郡五頃,縣三頃。皆取文武吏醫卜,不得撓亂百姓。三台九府,中外諸軍,有可減損,皆令附農。市息末伎,道無遊人,不過一熟,豐穰可必。然後重居職之俸,使祿足以代耕」。這種按照職官品級用國有土地收入取得俸祿的方法,就是職田制度。

俸帛來自於國家向農民徵收的棉帛和布,當時稱為「戶調」。

俸錢則為國家財政直接向國家公務人員發放的工資,但在東晉時代只停留在制度上。之前由於漢末三國大亂,秦漢以來形成的金錢本位的商品經濟遭到破壞。西晉統一后,國家仍以自然經濟為主,金錢在日常經濟中的比重大為下降。所以西晉政府在官俸中實際上早已取消貨幣,而代之以實物。晉室南渡后,由於那時的江南地區經濟基礎極為落後,「江南之俗,火耕水縟,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商品經濟很不發達,「晉室南遷,疆域未廓,錢不善用,其數本少」,因此諸多州郡都用物物交換的古老方式來互通有無,基本上也不給官員發俸錢。

「雜供給」為國家為了彌補地方財政不足而下放的一種財政收支許可權,為地方官吏專有的經濟收入,隨意性比較大,「多隨土所出,無所定準」。地方官吏甚至可以直接從統領民戶中予以徵發,「隨意開許,損公侵民」。雖然中央政府對於這種流弊屢屢加以抑斥,後期還定立了最高徵收標準,然而收效甚微。這些各種名目的「雜供給」其實成為東晉地方官吏的主要收入來源,數額遠遠高於正式工資收入。這其中非常著名的一項就是「迎送費」。「迎送費」意即迎新送故費。迎新費相當於安家費。地方官員下車伊始,家眷等等需要安置,否則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因此有這筆錢,一次性給付。送故費也稱「歸資」、「還資」,也就是離職金。地方官員卸任后,生活沒有著落,因此有了這筆錢。也是一次性發付。這些迎送費的主要發放形式卻是錢。這些迎送費也是「皆自百姓出,並無定令」。史書記載,那時送故費的數額,州刺史數千萬,郡太守數百萬。照這個比例,縣一級的應該是數十萬。除了給錢,當然還有其他實物,比如帛米和當地土特產之類。「米布之屬,不可稱計」。

以「力役」形式支付的官俸叫做力,又稱事力或力人。由於一般而言這些力都由吏人充任,因故也稱「吏力」。「力役」分公力和私力兩種。公力屬於公家所有,私人不能濫用。私力作為官吏的工資發放形式,也有定額標準。吏力一般兩個用途,一是在職田中勞作,一是滿足職官個人和家庭私使。當時的規定是:一品官給力三十人,往下遞減。而且「力役」不是固定的,可以隨著具體事務的繁閑增減:「繁者增一等,平者守本力,閑者降一等」。

那麼陶淵明按照規定應該領取多少俸祿呢?根據朱大渭先生在《魏晉南北朝官俸》中的考證:東晉時期一個七品縣令月俸27斛(斛同石,即十斗),年俸324斛;絹布45匹,折米180斛;職田三頃,折米540斛;共折米1044斛。力役十五人。

東晉官員俸祿明細圖

那麼陶潛在縣令任上的八十天實際上領取了多少俸祿呢?史書中也言之鑿鑿。陶淵明上任伊始第一件事,就「送一力給其子」。據袁行霈先生考證,當時陶淵明大兒子陶儼二十歲,二兒子陶俟十八歲,三兒子陶份、四兒子陶佚十五歲,五兒子陶佟十二歲。這五個兒子,陶淵明都沒帶,只是帶了妻子輕裝上任,「不以家累自隨」。由於五個兒子不足以自食其力,「自給為難」,因此需要陶淵明「送一力」,幫他們干挑水砍柴等粗活,「助汝薪水之勞」。陶淵明還要求兒子們要以人道主義對待這位役力,「此亦人子也,可善遇之」。可以說頗具人道主義精神。總之,陶淵明上任后,就使用了一個「力」的工資。

接下來,「公田悉令吏種秫,曰,『吾常得醉於酒足矣!』妻子固請種粳,乃使二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粳」。根據國家規定,縣令應該有三頃三百畝職田,陶淵明為了每天喝酒,想全部都種高粱。但是在陶淵明妻子的反對下,最後是二百五十畝種高粱,五十畝種稻子。陶淵明將剩下的十四個「力」的工資全用在了職田上。

高粱圖

終上所述,陶淵明在彭澤八十天的縣令任期內,應發放工資為:十五人力役,三個月月俸81斛。此外還有絹布9匹(每月三匹)。但實際上,陶淵明只是領取了十五人的力役工資。至於81斛米中有一半要等職田收成下來再給。可陶淵明沒有等到職田收成下來就辭職不幹了,因此他八十天只領了四十天的工資也就是四百斗,平均一天五斗。這個他在卸任之後的《歸去來兮辭》有自述,他本來也想等到職田收成下來把全工資領瞭然后再歸隱,「猶望一稔,當斂裳宵逝」。可是妹妹程氏的病逝打亂了他的計劃,他奔喪情迫,只好儘快辭職,「情在駿奔,自免去職」。

因此陶淵明所說的五斗米,其實是半日工資,應該代指沒有領到的那一半工資。按當時的語境來說,陶淵明應該指的是不值得為等待另一半沒領到的工資而「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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