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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8(588)逮捕案件公開審查 漢陽檢察院一周挑戰兩個「首次」

首次

在犯罪嫌疑人到場情況下開展公開審查,首次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開展公開審查。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一周內挑戰逮捕案件公開審查的兩個「首次」,深化檢務公開工作力度。

首次請犯罪嫌疑人到場參與

公開審查

就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是否批准逮捕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

5月3日,漢陽區檢察院作出了准予公安機關撤回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決定。此前,該院於4月28日通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陳某並邀請人民監督員、偵查人員及被害單位銀行代表來院,就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是否批准逮捕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

2010年,犯罪嫌疑人陳某在武漢某銀行申領了信用卡,該卡初始信用額度10萬元,2010年9月經銀行方審核調整為30萬元。辦卡后,陳某開辦的公司經營良好,該卡使用正常。2013年11月,因其公司經營惡化,該卡於2014年開始未正常還款。其後發卡方催收人員曾多次通過電話、快遞、上門催收欠款。2015年12月,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故更換手機號碼未按協議通知發卡方,導至發卡方無法聯繫陳某本人,銀行工作人員於2016年1月報案至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該局經過審查,於4月1日立案進行偵查。其間,陳某曾於2015年9月、12月、2016年1月、3月、5月分5次還款6萬元。2016年5月14日被刑拘當天和16日由陳某家屬兩次還清剩餘欠款透支本息共計21萬餘元。

該案的公開審查聽證會圍繞兩個核心問題展開:

陳某是否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故意;

陳某的還款行為,能否視為無效還款。

針對上述兩個問題,參會人員分別發表了意見,銀行代表表示,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信用卡還款未達到最低還款額度應認定為無效還款。陳某表示,在使用信用卡時,其公司資產達數千萬,后因經營出現狀況才導致無法還款,且在其有錢后一直在積極進行還款。但陳某也承認其在更換聯繫方式后未通知銀行催收人員,有一定過錯。公安偵查人員認為,陳某在案發時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缺乏相關證據,提出將此案撤回。

承辦檢察官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在透支使用信用卡時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且陳某有積極的還款行為,刑事拘留後又償還了所欠本息,建議同意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申請。經分管檢察長批准,於5月3日作出了准予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決定。

此次公開審查聽證會是漢陽區檢察院首次在犯罪嫌疑人到場的情況下開展公開審查。在相對寬鬆的環境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地表達意見,為自己辯解。被害方、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三方能夠對案件爭議點各抒己見,相互碰撞,使案件事實越辯越明,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加合理地使用逮捕權。

首次公開審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

2017年4月27日上午,漢陽區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家屬及被害人,就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盜竊罪是否批准逮捕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這是該院首次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開展公開審查。

本次公開審查聽證會分兩個部分進行,檢察官首先請犯罪嫌疑人家屬迴避,餘下參會人員圍繞盜竊數額的事實和證據發表意見。被害人報案稱錢包內有人民幣2030元及公交卡、銀行卡等物品。公安偵查人員根據被害人報案數額確認了盜竊金額,但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盜竊的數額為1730元。被害人說明了被盜當日的資金流動去向等情況,證明被盜數額,但在審查逮捕階段,沒有提供相應的客觀證據佐證該數額。檢察官記錄了上述情況后邀請犯罪嫌疑人家屬回到會場進入第二個議題。與會人員就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否有社會危險性依次發表了意見,各方均表示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情節較輕。

當日,漢陽區檢察院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並向公安機關發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及補充偵查提綱。

漢陽區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注重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和證據,嚴格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在開展公開審查工作中遵守操作規範,不斷積極創新,本次公開審查是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首次嘗試,將為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寶貴經驗。通過公開審理,公開質證和交換意見,進一步明確案件事實和證據,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提升案件質量,也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深化檢務公開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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