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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大學原副校長貪污受賄獲刑11年 禍起淮海建設700萬別墅差價款

一審宣判現場( 圖片來源:濟南中院微信公眾號)

一位已退休的大學副校長,未能頤養天年,卻因為其曾經主持開發的「教授花園」及曾經的職權,被推向「審判席」。8月14日,濟南中院對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富山犯貪污罪(未遂)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70萬元罰金。

宣判后,李富山以「部分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當庭提出上訴。

「教授花園」起風雲700萬元貪污款成爭議焦點

14日,曾是臨沂大學副校長的李富山,再次站在了濟南中院的被告席上,身穿藍襯衫、黃長褲的他,頭髮花白,手裡還拿著一疊厚厚的材料。而距離此案上一次開庭,已過去足足一年,由此可見案件的複雜情況。

提到李富山案,繞不開的是淮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臨沂市蘭山區教授花園御景灣房屋項目。據了解,2010年下半年,剛調任臨沂大學的李富山,找到差不多同期到任的黨委書記丁鳳雲,稱與臨沂大學有經濟往來的淮海公司獨立開發了聯排別墅,而淮海公司仍欠臨沂大學部分土地款未歸還。

於是李富山提議,他和丁鳳雲以及時任副校長的王某三人以高層住宅的價格選購淮海公司開發的別墅,購房差價則從該公司所欠臨沂大學的土地款項中抵頂。3人私下商量后,便一拍即合。

檢方指控,2012年8月到9月,李富山等三人分別以100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市場價值300餘萬元的別墅,購房差價款共計717萬餘元。同年,三人分別領取了房屋鑰匙,後來李富山將其購買的別墅轉售牟利。

面對此指控,李富山予以否認。其辯護人介紹,淮海公司拖欠臨沂市師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師苑房產公司)土地款,與臨沂大學沒有經濟往來。且師苑房產公司系獨立法人,李富山等的購房款差價原本是安排該公司墊付,與臨沂大學無關,因此貪污罪不成立。

法院審理查明,師苑房產公司雖系獨立法人,但其多名股東均是臨沂大學的校方管理人員,且這些股東並未實際出資,因此,不應當只根據公司的工商登記,來認定被告人的屬性。李富山實際損害的仍是臨沂大學的債權,屬於貪污行為。但師苑房產公司並未向淮海公司抵扣相關購房差價,因此,李富山的貪污行為應當認定為未遂。檢方相關指控不成立。

利用補辦土地證、企業改制他被控「以房換房」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5月至2014年4月,李富山還利用擔任臨沂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局長,臨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臨沂大學副校長,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常務副指揮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李某等7個單位及個人在補辦土地證、企業改制等方面謀取利益,受賄金額達248萬。

在公訴人指控李富山涉嫌受賄的7筆交易中,其中有一筆被李富山稱為「以房換房」的交易。據了解,李富山為了給兒子在濟南購置房產,曾將其名下的一套臨沂國稅局單位宿舍,轉賣給與他關係密切的開發商李某。根據雙方約定,他將市價40多萬的宿舍賣給李某,而對方卻為其支付了119萬元,並將該款項直接打入濟南開發商賬戶。

貪污罪被認定未遂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濟南中院認為,李富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鑒於李富山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受賄贓款已經全部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認定被告人李富山犯貪污罪,系未遂,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作為一名黨培養了40多年的幹部,我確實犯了錯誤。對反腐,我始終是贊成的。」最後陳述時,李富山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來源: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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