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註冊商標你不知道的6個規定,越來越多的人知道:給商標起一個英文名字,很容易在第一印象中就拉高商品在消費者心中的分數,那麼,英文商標的命名有什麼規定嗎?什麼樣的英文是絕對不可以註冊為商標呢?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如與或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相同的,或帶有歧視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違反該條款規定的英文(包括全稱、簡稱及縮寫)是絕對不可以註冊為商標的。
一、與或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與或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六、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另外,即使沒有歧視性和貶義,用「Mecca(宗教聖地麥加)」等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等辭彙註冊商標也會被判定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被駁回。
不過,雖然此條款的判定會綜合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以及商標的構成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等因素,但不同的商標審查員對於此條款的把握程度不同,因此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判,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中細軟建議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諮詢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幫助申請人判斷是否可以通過駁回複審「拯救」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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