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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生簽約】簽約服務:甲方乙方應是誰?

簽約服務協議對我們衛生工作來說,是個新鮮事物。古今中外,醫患之間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來提供服務,尚不多見。近日,有些醫生私下討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英文翻譯時,就產生了一些困惑。原因是找不到相對應的辭彙。英國的家庭醫生制度與的簽約服務模式較為接近,在建立醫患之間關係時使用的是「家庭醫生服務註冊」的方式,類似於我們的健康檔案,並非需要雙方都簽字畫押。如何制定簽約協議尚沒有可借鑒的國際經驗。

的家庭醫生服務為什麼要用契約的形式呢?

這是全社會基本意識形態的再建,衛生行業也概莫能外。2011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用一句很容易被讀者忽略的文字提到:增強全社會契約意識,為實施改革營造良好環境。這是第一次將「契約」二字作為理論依據引入衛生領域的改革,並隨後加以實踐——簽約服務。我們不得不重視的是,在契約精神創新應用的背後,是高懸的法律之劍。而衛生行業恰恰不善於也無暇顧及法律問題的探討。尤其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領域,醫患關係較為和諧,對於這一問題的探討並不迫切。醫療服務合同特殊性在於關係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不迫切並不意味著無風險,也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制定。

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的問題1締約雙方(甲方乙方)是誰未分清

各地的協議中,甲方有機構、家庭醫生、居民等多種寫法。締約雙方是履約責任的主體,建議為家庭醫生和居民。誰是甲方誰是乙方,在法律效力上並不重要,雙方可以互換。但在現實操作中,我們習慣於把出資方作為甲方,服務提供方為乙方。為此,筆者建議以居民自費支付為主的簽約服務協議可將居民定為甲方,家庭醫生為乙方,如此也能體現居民自我健康管理的責任,居民是主動締約方;以醫保和財政資金支付為主的,將家庭醫生定位甲方,居民為乙方,如此可體現政府和社會的健康責任,作為出資方代理人的家庭醫生是主動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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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的書寫不清晰

個別地方對於簽約服務協議雙方責任義務的界定不清晰,甚至有的協議缺失了這一契約的核心部分。甲乙雙方可以互換的前提是權利和義務也需要對應互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界定清楚,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 約定的服務內容不明確

個別地方出於方便性考慮,各類人群的服務協議沒有分別制定,而是在一張協議里羅列了全部人群的服務內容。這種方式簡單、易於操作,但也容易造成居民對於家庭醫生應盡義務的誤讀誤判,有可能在產生糾紛時引起不良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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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存在風險性、不確定性和不對稱性。我們應重視協議的法律約束力、正確認識醫療服務協議的內容與形式,並在實踐中加以完善,為簽約式服務工作的落實制定高效、切實,又能維護甲乙雙方權益的醫療服務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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