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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發布,乘用車按照國補1:0.5倍補助

導讀:按照規劃,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總量為2500輛,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計劃總量為3000根,其中交流樁1770根,直流樁1230根。

6月23日,南京市政府發布《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按照規劃,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總量為2500輛,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計劃總量為3000根,其中交流樁1770根,直流樁1230根。

補貼標準方面,除了新能源專用車外,均按國補1:0.5倍補助,省級補貼和市區級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

新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9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80萬元。

新建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根據市充電設施監管平台數據統計,2017年度企業月均單樁充電時長達到20小時的,對通過2017年度驗收的新建充電設施按交流充電樁每千瓦 2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300元給予補貼。

公告原文如下:

關於印發《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

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辦法所指的財政補貼包含省級補貼和市區級補貼。

一、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範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一)新能源汽車補貼車型及要求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於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補貼車輛類型如下:

1、客車

(1)公車:公交企業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購買的公車,含城市公車、鎮村公車及通過租賃等方式從事公交運營的車輛;

(2)其他客車:含道路客運車輛、企業自備車輛等。道路客運車輛指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的客車,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客車、包車客運客車、旅遊客運客車;企業自備車輛是指企業單位購買的用於企業員工通勤及商務接待等用途的車輛。

2、專用車

(1)郵政、物流車:指獲得道路貨運資格、提供貨物運輸的車輛;

(2)市政、環衛、工程車等:提供城市道路清潔環衛、工程維護、巡邏等用途的車輛。

3、乘用車

(1)計程車:具備出租運營資格、提供城市計程車服務的車輛;

(2)私人及企業用車:私人消費者或企業購買的用於自用的車輛;

(3)公務車: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

(4)租賃車:以整車租賃或車輛共享模式應用的車輛。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按照省級相關規定執行。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要求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相關要求以及南京市相關管理辦法的要求。建設的充電設施符合省市區相關規劃標準。

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需滿足各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財政補貼政策

(一)車輛購置財政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標準:

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由新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新建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構成。

1、新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9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80萬元。

2、新建充電設施運營補貼:

根據市充電設施監管平台數據統計,2017年度企業月均單樁充電時長達到20小時的,對通過2017年度驗收的新建充電設施按交流充電樁每千瓦 2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300元給予補貼。

(三)相關補貼政策

1、根據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總量為2500輛,計劃補貼車輛按照車輛登記時間享受財政補貼。

2、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計劃總量為3000根,其中交流樁1770根,直流樁1230根,財政按總量和充電樁種類給予補貼。

三、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撥付流程

(一)財政撥付實行分級申報制度: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工商註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消費者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的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按屬地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汽車銷售機構 (4S店)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消費者、市屬公交企業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區財政審核匯總後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

2、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汽車銷售機構 (4S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汽車銷售機構 (4S店),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格。處理結果抄送車輛製造商並向社會公告。

(二)財政補貼申報程序:所有申報均採用網上申報的方式。具體步驟如下:

1、申報單位至新能源車信息管理平台網站(網站地址:http://221.226.86.226:9012/nyqc/)註冊賬號;

2、註冊賬號經所屬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後,申報單位可登陸網站進行日常填報(日常填報不受申報日期限制);

3、平台於7月1日至15日(第一批)、9月1日至15日(第二批)、11月1日至15日(第三批)、次年1月1日至15日(第四批)開放申報渠道,企業須於申報日期內進行申報,逾期申報渠道將自動關閉。一個申報周期內可申報一次,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補正,到期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本批次不予申報,可在下一批次申報;第四批申報未能通過及逾期未報的,將不再受理。

4、申報單位須於區、市兩級審核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向區新汽辦提供自平台列印的紙質申報材料(帶水印)三份,並加蓋公章(簽名)。

各區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於每次申報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表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2—2)和相關申請材料,以及本地區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三)財政補貼的撥付

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財政補貼由區財政撥付到位。

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區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市屬公交企業的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撥付至企業所屬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

補貼資金計劃於8月底、10月底、12月底前以及次年與省清算後下達。按照補貼申報的先後批次和順序,市財政將省、市補貼資金撥付到各區。各區在收到資金后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含區配套部分)發放到位。

四、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1、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表2—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複印件;

(4)註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提交材料真實性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保證車輛正常運營的承諾;

(8)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後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9)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並保障用於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10)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由省屬一級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向市級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表2—1)和以下材料:

(2)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註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複印件;

(5)購車者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複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併提供一年以上的在寧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後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7)提交材料真實性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2—2)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3-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複文件複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等;

(6)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委託的相關檢驗機構提供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上述材料須按照申報平台上規定的格式掃描上傳,原件備查。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註冊地限於本市範圍內,非註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註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二)所有享受財政補貼的車輛,5年內均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註冊地範圍內轉讓。

(三)所有享受補貼的車輛不得在南京市域範圍外運營,如發現違反規定情形的,相關部門有權停止補貼的撥付或要求退回已補貼的資金。如發現申報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出現閑置、「騙補」等情況,一律停止補貼的撥付,已發放補貼的,申報單位必須退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四)2017年1月1日起對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通過企業監測平台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GB/T 32960)國家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安全狀態信息上傳至南京市監測平台。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整車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及時通知用戶說明遠程安全監測的必要性,在2017年9月底之前納入監測平台。

(五)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台,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並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範》(NB/T33017)要求,申報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將其有關數據上傳南京市監測平台。

(六)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後服務能力。申請我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須在我市建有1個以上的車輛服務站,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負責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以及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並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執行期內,如國家、省出台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本辦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1、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標準及產品技術要求

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

2-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

3-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3-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

4、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5、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繫表

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標準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

1、新能源公車補貼金額=車輛帶電量x單位電量補貼標準x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油水平),具體如下:

  • 其它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

(二)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於0.24Wh/km·kg。

2.純電動客車(不含快充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續駛里程不低於200公里(等速法)。

3.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m/m)不高於20%。

4.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要高於8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於3C,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節油率水平要高於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 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

  • 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對高於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 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1600kg時,Y≤0.005×m+13.7。

  • 工況純電續駛里程低於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於70%。工況純電續駛里程大於等於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採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 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

  • 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於0.5 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3kWh。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二)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 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於30kW。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於10kW但小於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3000元/kW給予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駛里程不低於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所採用的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標準要求:

  • 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度傾倒試驗暫不執行)、車用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 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4-2015,6.5工況循環壽命暫不執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 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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