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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公遺體旁通姦該咋判?秦代最高法院關於一樁通姦案的爭議

1980年代前期,湖北省張家山考古遺址第二四七號墓(或稱M247,我是很久以後才猜出來M是「墓」的意思……)出土了一批竹簡。即使是幾千年前的竹簡,本身也值不了多少鈔票,然而竹簡上面記錄的文字穿越時代,沒有被文人或者史官編輯,保存了兩千年前的真實,使其成為無價瑰寶。相當悲慘的是,和以前只倒器物丟棄竹簡木牘不同,當代的盜墓人士和黑市奸商也早就懂竹簡的價值了,所以香港的非法地下盜墓文物市場上有字竹簡可以交易。例子多了,上博簡、清華簡、北大藏簡都不是正規渠道考古發掘而來的么,說白了都是盜墓贓物。刑法規定盜墓和販贓都是犯罪。當然人家轉了幾次手,至少看上去都洗白了,比如公開新聞里說清華簡是某美國公民贈送的,但再洗錢總不能改變盜墓贓物的本質。幽默的是,清華簡等都是大張旗鼓宣傳,卻沒警察叔叔去管管。言歸正傳,張家山M247的這批竹簡,2001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大書,公布了全部竹簡照片(術語叫圖版)和竹簡文字對應的現代漢字(術語叫釋文),整理者之外的學習研究者利用起來就方便了。1980年代前期出土,2001年公布,真還算厚道的。這還是M247,同時期張家山另有兩個墓也出土了數量可觀的竹簡,但就是到現在還不公布圖版和釋文,連消息都不大聽見,整理人士自己看就不給你看,人家指望吃一輩子的東西憑啥和你分享。

張家山M247出土的竹簡的圖版和釋文公布了。其中有一部分竹簡,此部分最後一枚竹簡背面(《奏讞書》第二二八號簡背面)有三個字「奏讞書」,因此這部分竹簡就被整理工作者統為一篇,篇名為《奏讞書》。《奏讞書》由22個案例組成。本文就介紹第21個案例。杜瀘女子和姦案。看來以後和人吹就可就有料了……

第二部分 案情

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后內中和姦。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黑體是竹簡原文,本文下面也這樣。裡面是譯文之外的解釋性的話以及廢話,下面也一樣。

譯文:杜縣瀘里一女子甲,丈夫公士丁病死,遺體以及棺材停在堂上,未安葬,甲和丁的母親素夜晚守喪,環繞棺材哭泣。女子甲和男子丙一起去棺材後方的卧室內通姦。次日早上,丁母素到官府告甲。官府拘捕了甲,但如何定罪量刑成為疑難。

【「公士」是爵位,二十等爵最低的一檔。夜喪似乎是種禮儀,禮儀的一部分內容就是環繞棺材哭泣(我想到的是遺體告別儀式……),夜喪禮儀流傳後世大概就是夜晚守喪的習俗。環繞棺材哭泣之後,簡文就直接寫通姦了。簡文一點也沒提起甲做這事是否躲避素。肅殺的上古時代,陰森的守喪之夜,卧室的通姦醜態,老人的忿恨目光……杜縣弄清案情后,這個案情簡述是開上帝視角的。但奏讞書其他案例有偵查的具體程序的記載,而不是開上帝視角,所以這是比較特殊的一個案例。杜縣審理本案認為事實清楚,然而本案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就存在困難,因此上報到了最高法院也就是廷尉府,引出下文。】

第一部分 相關律條羅列

其實這才是竹簡里,案例的開頭部分。所以叫「第一部分」……將案情提前是我故意的……本案例一開頭是將本案相關律條羅列出來,其實是非常特殊的。《奏讞書》22個案例,秦漢時代案例20個,只有一個是這麼做的。其他秦漢案例一看就是從檔案里抄的,開始的或者是奏讞文書的抬頭,或者直接是案例的告劾部分。本案例這種奇特的開始不得不引起學者疑慮。邢義田就認為「前有缺簡」,也就是前面大概還有一段呢。我本人認為前面啥也沒有了,因為這個案例和奏讞書東周二案例的類型是一樣的,都是先舉當時的律條,再講故事。

故律曰:死□以男為後。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

譯文:以前的律條【說明抄寫的時候這個律條已經修改,見《二年律令》相關律條確實修改了】有:人去世了,以兒子為後(繼承人)。沒兒子以父母為後,父母不在了以妻為後,沒妻的以女兒為後。【「男」或者「子男」是兒子的意思,「子女」是女兒。】

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

律條有:給政府當差幹活的人(打仗或者服徭役),如果父母或者老婆去世了,准許回家三十天處理喪事。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准許回家十五天。【「縣官」是皇帝的意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理論上都是皇帝的,所以人為公家辦事就統稱為「有縣官事」。「同產」是兄弟姐妹的意思,同一個父親就行,不同母也是「同產」(見張家山《二年律令》第三七八號簡)。和先秦不是同一個母親就不能互相稱為兄弟不同。】

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

敖悍,處以不附加肉刑的城旦舂,足戴鐵鐐銬,到巴郡的鹽官的鹽場里幹活。【這個律條可以適用於妻對夫的不尊敬,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里也有相關案例。到巴縣鹽場勞動,在當代就是到青海砸石頭……總歸有累死你的辦法。】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

教唆人犯不孝罪,處以不孝罪的量刑次一等刑罰。不孝罪,棄市死刑。棄市死刑次一等,就是黥為城旦舂。【按照《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二年律令*賊律》第三六號簡到第三七號簡:「教人不孝,黥為城旦舂。」棄市是死刑的一種。黥為城旦舂,黥就是在臉上紋字,是肉刑。城旦舂是勞役刑,就是男罪人去修城池,女罪人去舂米,後面判為「完為舂」,因為甲是女的,城旦舂勞役對女性就是「舂」。秦漢時代很多刑罰是這種肉刑加勞役刑的組合式刑罰,又例如斬左趾為城旦,斬左趾是肉刑,城旦是勞役。】

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被判處黥刑,爵位在公士以上的男子,或者是丈夫爵位在公士以上的婦女,不施加黥刑。【參見《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二年律令*具律》第八三號簡:「公士、公士妻……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完」是完全保全其身體,也就是「黥」等肉刑不執行。此律條是對公士以上爵位所有者的優待。】

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和姦,耐為隸臣妾。逮捕和姦者,必須「校上」。

【耐,剃掉罪人鬢腳鬍鬚的刑事懲罰。隸臣妾,身份或勞役,總之是犯罪的悲慘後果。「校上」,《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奸》的註釋和譯文校是一種器械,抓了通姦的,直接上器械……其實按照上下文如張建國所言,抓和姦罪必須男女雙方都捕住,雙方互相「校核」對方的犯罪,張認為這就是俗語說的「捉姦捉雙」。池田雄一說「校上」讀為「交上」。我都不好意思解釋啥叫「交上」了。《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奸》的註釋在這本書90再版的時候沒修改。】

第三部分 廷尉府的「議」與「當」

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

廷尉,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長轂(gu)、廷尉正 始(廷尉府里的職官「正」,名字是「始」)、廷尉監 弘、廷史 武【從職位的排序來看,是「廷尉、正、監、史「。史排最後,地位最低,但後面那位能發言的申也是廷史。在縣一級,也有各種「史」,比如睡虎地M11的墓主「喜」,整天跑在偵查勘驗的第一線。最高法院估計出差的事也大多是廷史去跑,所以後文那位廷史申出差回來沒啥奇怪的。】 ,等一共三十人【好大的審判委員會哦……】一起議罪,來對此疑案定罪量刑。【「議」,有點合議庭審議時候,對定罪名量刑罰,各自發表意見,直到達到意見統一的過程。「當」,就是最後的定罪名量刑罰了。】

皆曰: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妻死歸寧,與父母同法。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計之,夫異尊於妻,妻事夫,及服其喪資,當次父母如律。妻之為後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敖悍,完之。

議罪意見得到統一,如下:按照律條,死者置后的次序,妻在父母之後。律條又規定,妻死和父母死,丈夫歸寧的日期是相同的。按照置后的律條,也就是丈夫有不同於妻的尊嚴。而妻服侍丈夫,以及妻為丈夫服喪,應該如律條規定次於對父母。(丈夫去世的話),妻為丈夫之後的順序在丈夫的父母之後(如前羅列律條,兒子后是父母,父母之後是妻)。丈夫的父母去世,在遺體周圍和姦,是不孝罪,不孝罪的刑罰是棄市死刑。不孝罪的次一等犯罪,處以的刑罰是黥為城旦舂。(對丈夫不敬的)敖悍罪的刑罰是完為城旦舂(如之前羅列的關於敖悍的律條,還要去鹽場勞動呢)。【審判委員會的結論,盡量從現有的律條明文里提煉原則,適用於本案。但有些牽強,我到現在也不能完全理順這段文字的邏輯。】

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姦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

審判如下:妻尊重丈夫,當是尊重父母的程度次一等。而甲的丈夫去世,甲不悲哀,於遺體停放處周圍和姦。觸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的律條規定。逮捕甲的人雖然沒有將其在「校上」逮捕。甲的刑罰應當是完為舂(不施加肉刑,舂米)。將此判決通知杜縣對甲執行該刑罰。

第四部分 廷史 申的議罪意見

今廷史申徭使而後來,非廷尉當。

(過了若干天)現在一位名叫申的廷史出差回到廷尉府,對廷尉的判決有不同意見。【風塵朴朴出差歸來的小公務員,但後文在領導面前說話那麼牛……我們當代的小公務員的偶像。】

議曰:當非是。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等曰:當棄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冢三日,子當何論?廷尉轂等曰:不當論。

申發表議罪意見說:「這判決不恰當。按照律條,不孝罪的刑罰是棄市死刑。如果父親健在,兒子三天不給父親吃飯,司法官吏應該怎麼判這個兒子?」廷尉等人回答:「(不孝罪)應該是棄市死刑。」申又問了:「那麼父親去世了,兒子三天不上墳祭祀,怎麼判?」回答是:「這不應該判。」【看看這業務能力。廷尉也就是最高院院長等三十人被問得一愣一愣的,只能點頭稱是。】

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轂等曰:不聽死父教,無罪。

申又問:「兒子不聽健在的父親的教令,與不聽去世的父親的教令,哪個罪重?」廷尉等回答:「不聽去世的父親的教令,無罪。」【這是總結之前對話對生父不孝和對死父不孝的律條明文規定后,提煉出的法律原則。】

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轂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娶者無罪。

申又問:「丈夫健在,妻自做主張嫁給別人。丈夫去世,妻自作主張嫁人,兩者哪個罪更重?」廷尉等回答:「丈夫健在就嫁人的行為,以及娶有丈夫的婦女的行為,都應該判處黥為城旦舂。丈夫去世了,妻嫁人,別人娶她,都無罪。」

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轂等曰:欺死夫,無論。

申又問了:「欺健在的丈夫,與欺去世的丈夫,哪個罪重?」廷尉等回答:「欺去世丈夫的行為,不判罪。」【這是總結之前對話對丈夫健在嫁人和丈夫去世而嫁人的不同規定后,提煉出的原則。】

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校上,何論?轂等曰:不當論。

申又問:「丈夫是公務員要上班,妻在家裡,白天和其他男人和姦,司法官吏沒有在「校上」逮捕她,怎麼判罪?」廷尉等回答:「不應該判罪。」【羅列的律條就說了,和姦的罪人,必須在「校上」捕得才行。】

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於侵欺死夫,□□□□□□□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乎?轂等曰:誠失之。

申說:「廷尉等的意見,都以為欺去世的父親比欺健在的父親,行為的惡性程度輕。都以為侵犯健在的丈夫,比侵犯去世的丈夫,行為的惡性程度重。而甲和姦案件【解釋說明:甲欺的是死去的丈夫。而上面對話提到了,活的丈夫公務員在上班,老婆在家裡與別人和姦,只要不是被捕於「校上」,就不處以刑罰,竹簡上漫滅的字大概就是說丈夫活著妻通姦不在交上都不能判,更何況甲的丈夫死了】,甲在丈夫遺體置放處周圍和姦,官吏沒有在「校上」逮捕她。卻獨將甲判決完為舂的刑罰,難道不是過重了么?」廷尉等說:「的確是錯誤了。」

評:這個案例,通說認為發生在秦代。秦代最高法院的氣氛,原來是這樣的,和預想中不同吧。很值得闡發。

註:本文所有圖片均來源於網路。

本文出自北朝論壇,作者 : 韓流曾王三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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