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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數億上班族!這項新規建議放進收藏夾……

各位工粉注意啦!

最近一段時間

有一系列新規定密集出台

條條都跟每個職工息息相關

直接影響到我們的待遇水平

近日,人社部印發

《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確定機制指導意見》

作為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政策依據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

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

快來和工社君一起看看

有哪些重要內容~

01

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共有13項。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3項待遇,《條例》已規定了計發標準。

2、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工傷康復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交通食宿費4項待遇,根據《條例》和相關目錄、標準據實支付。對此,《指導意見》做了強調和重申。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項待遇,《條例》授權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標準。《指導意見》提出了原則要求,即綜合考慮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傷病類別、年齡等因素,並注重引導和促進工傷職工穩定就業。

4、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3項長期待遇,《條例》規定了計發標準,同時授權地方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實踐中由於尚未建立科學規範的調整機制,各地做法不一,規範性、穩定性較差。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條例》規定具體標準由地方確定,實踐中同樣存在差距過大的問題。

其中,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是《指導意見》規範調整的重點。

02

重點待遇項目的調整和確定辦法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條例》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是待遇調整的重要參考因素,如何確定其不同的權重,我們考慮應主要依據待遇項目的功能定位。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緻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調整變數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

供養親屬撫恤金

是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調整變數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因素。同時,還要考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的影響,綜合確定調整額度。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發放。其調整也相對簡單,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

為解決各地住院伙食補助費差異較大問題,將其控制在合理區間,參考居民恩格爾係數(2016年全國為30.1%),《指導意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03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周期是多久?

目前,傷殘津貼等待遇多數地區一年一調,有的二年一調。結合各地情況,並考慮調整機制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指導意見》規定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04

待遇調整對工傷保險基金會有怎樣的影響?

我們請研究機構對基金支出的影響進行評估后認為,調整方案設計較為科學,總體不會降低工傷職工的待遇,不會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動,不構成基金支出風險,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延伸閱讀

人社部等四部門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

規範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

近日

人社部、財政部、衛計委、安監總局

聯合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就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工傷預防費能用於哪些方面?

如何確定工傷預防項目?

工社君為大家划重點!

工傷預防費用於哪些方面?

《辦法》規定,工傷預防費用於:

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和培訓。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如何使用工傷預防費?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如何確定工傷預防項目?

《辦法》提出,由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監等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共同確定每年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確定的重點領域內提出擬實施的項目,再由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下一年度安排實施的項目。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人社、衛生計生、安監部門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辦法》還對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的條件、項目的驗收評估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來源:綜合四川人社(微信ID:scrs_sxj)、人社部、政府網等媒體

圖片如無說明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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