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飛行學生的體格檢查鑒定原則、項目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招收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民用航空飛行學生。
2、總則
2.1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結論分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項目、方法見附錄A,輔助檢查項目見附錄B。
3、一般條件
3.1 身高不應低於1.65 m。
3.2腿長不應短於74cm。
3.3體質指數(BMI)不應大於24或小於18.5。
體質指數小於18.5,骨骼發育良好可視為合格;體質指數大於24,腰圍小於85cm,腰臀比小於0.90,體型勻稱,肌肉發達,胸、腹、腰等部位無脂肪堆積現象可視為合格。
3.4 不應有惡性腫瘤,以及可能惡變或可能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
3.5 不應有傳染性疾病。不應為艾滋病病毒(HIV)攜帶者。
3.6 不應有具有臨床意義的輔助檢查結果異常。
4、精神、神經系統
4.1 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應有人格障礙。
4.3 不應有癔症、神經症。
4.4 不應有睡眠障礙。
4.5 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
4.6 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
4.7 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4.9 不應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顱腦損傷及其病史。
4.10 不應有反覆發作的頭痛。
4.11 不應有周圍神經系統疾病。
4.12 不應有植物神經系統疾病。
4.13 不應有肌肉疾病。
4.14腦電圖不應出現癇樣放電和局灶性異常,且不應有中度或以上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