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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拒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 法院:物業費打7折

物業狀告業主討要物業費,業主稱物業服務不到位

法院以「按質論價」為依據,判決物業費打7折

業主因物業公司服務不完善、不到位拒而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又因為部分業主不交物業費而降低服務質量,這常常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進入「死循環」。近日,金壇法院對一起物業費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法院對物業服務也要「按質論價」為依據,判決物業費打7折。這一判決結果令雙方都滿意,平衡了物業服務與業主權益間的「天平」。

前不久,金壇一家物業公司以討要物業費為由,將其所服務的小區一位業主告訴法庭,要求該業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清從2014年至2016年3年的物業費共計1812元。

被告業主劉某稱,小區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質量的服務,導致小區環境髒亂差、基礎設施損毀無人維護、保安年齡較大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等,而且因樓頂排水問題導致自家多處被雨水浸泡,曾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但一直未予解決。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該業主向法庭出示了大量小區物業服務不到位的照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至今拖欠物業公司3年的物業服務費共1812元,物業公司多次在小區內公示催要,劉某一直沒有交。但劉某所在小區確實存在業主在公共區域支鍋造飯,衛生無人管理、綠化帶任由業主種菜等物業未儘管理職責的情況。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真實有效,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為被告所在小區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業主也應在享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后,履行給付物業費的義務。

但是,業主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公共衛生、綠化未儘管理職責,物業服務存在不足之處。因此,物業要求業主足額交納物業費顯然不妥。

鑒於物業公司在服務方面有瑕疵,依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應對服務存在瑕疵的物業費進行酌減。法院認為,業主按物業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費為宜。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業主劉某支付物業公司物業費1268元。

律師解讀

「按質論價」 體現法官自由裁量權

在以往的很多類似物業糾紛中,法院的判決往往是一邊倒: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按期繳納物業費是一種義務。至於業主提出的物業服務不到位、服務質量有瑕疵等問題,法院主張業主另行起訴。所謂的「一碼事歸一碼事。」但是,法院的這種觀點很難得到廣大業主的認同。因為在實際操作中,物業服務質量很難用標準來量化。

而此次金壇法院的這個物業收費「按質論價」的觀點,卻一下子吸引了很多業主的目光。那麼,按質論價的觀點是基於怎樣的一種物業服務關係?論價的比例如何確定、這是否體現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呢?

對此, 江蘇瑞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波認為,物業服務單位為居民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雙方建立的是一種服務合同。合同法規定,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一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減少價款等等方式。

物業服務單位在過往的一段時間所提供的服務髒亂差,不符合約定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構成違約。但是,時間無法逆轉,物業服務單位不可能重來一遍,因此可以採取減少價款的方式來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點在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中也充分體現,即: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所以,吳波律師認為,本案判決調整物業費標準是恰當的,有法律依據的。

而且,吳波還認為,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如何確定「按質論價」的比例,這屬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

「法官沒有拒絕裁判的權利,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時候,法律賦予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力。」吳波說,但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依據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適用原則,秉持普適的道德標準、價值判斷以及內心良知,遵循經驗法則,運用邏輯推理方法,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程序指揮等事項進行選擇和判斷,並最終作出合法、公平、合理的裁判。

本案中,法官認為,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服務標準、質量等實際情況,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標準,應根據公平原則,減少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服務費,並最後酌情確定業主按照70%支付。而「打七折」這一判決結果,在各地物業費糾紛司法實務中也較為普遍,也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化解糾紛。事實上,達到了定紛止爭的效果。

教你一招

業主要證明物業服務差該如何舉證

當前,物業服務單位都是營業性企業,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往往會減少經營成本,降低服務標準。比如,地面清掃不到位,小區綠化帶沒有及時修剪,小區監控設施損壞沒有及時修理等等。但是,一旦發生物業糾紛,小區業主只能口頭陳述,卻拿不出有力的證據進行佐證。

因此,作為業主,平時若發現物業服務不到位的現象,可以及時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以固定證據,如果有條件的,也可以進行現場公證。若涉及到影響公共設施、私人財產毀損、滅失等情況,也可以及時聯繫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房管局或者有關設備設施的主管政府機關到場察看,由第三方固定事實證據。

這些固定好的證據業主可以自己保存,也可以交由業委會、社區等第三方機構保存。今後一旦發生物業服務糾紛,這些證據就是業主維權的利器。

多知一點

有些不歸物業管的事不能勉為其難

前幾天,懷德橋附近某小區業主萬女士想要搬家,物業公司保安卻將她請的搬家公司車子堵在小區里不放行。要搬家先把物業費結清。

原來,萬女士已經拖欠了物業公司5年的物業費。物業當然不能放她走。可是,萬女士卻稱,之所以不交物業是,是因為自家房子漏水,物業不聞不問。所以才不交物業費。雙方爭執不下,急著搬家的萬女士撥打了110報警。

后經了解,萬女士是該小區某棟頂樓的住戶,幾年前開始因房屋漏水問題向物業反映,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萬女士就此事以後再沒有交過物業費,這幾年應繳的物業費已經累計達到萬元。物業曾經為此上門,萬女士沒有同意繳費。這次趁萬女士賣房搬家,物業保安將萬女士攔下要求萬女士先將物業費繳完再搬。

據了解,很多業主不清楚物業合同具體條款,不明白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一些業主認為物業所有問題都能解決。比如,物業公司遇到的最麻煩的是房子出現質量問題,業主要求物業去解決。

對此,瑞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小芳認為,房屋是開發商提供的特殊商品,因此房屋質量的保證義務屬於開發商的合同責任,並非是小區物業服務單位的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單位只針對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公共場地、小區綠化、公共區域衛生等提供維護、養護、管理和秩序維護的服務,並不涉及到屬於業主自有的房屋或房屋附屬設施。

當然,由於開發商與物業服務單位需要交接小區建設的全套資料,物業單位比業主更有便利聯繫到開發商和維護保養單位。

因此,業主可以在遇到房屋、附屬設施以及公共設施(如電梯等)發生質量問題時,及時向物業服務單位反映,物業服務單位有義務及時聯繫開發商或維修單位進行處理。

當然,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為業主提供房屋及附屬設施維修保養服務的,業主也可以要求物業服務單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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