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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出台司法解釋明確老鼠倉案量刑標準

朱邦凌

「老鼠倉」與內幕交易相似,但在法律適用上按照「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前者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高管等知情人員,後者則主要針對基金等資管行業人員。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新增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罪名。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處罰中,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內幕交易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界爭議的焦點在於,內幕交易罪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有人理解「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里,只有「情節嚴重」一項,而沒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條款。而有人則理解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應依照內幕交易罪的兩個量刑檔次。

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導致在判決實例中量刑標準差別很大。因為刑法規定,犯有內幕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內幕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兩者的量刑等級有很大差別,如果按照一些地方法院工作人員理解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只有情節嚴重一個量刑檔次,那麼對於「老鼠倉」的判罰只能處以5年以下徒刑,如果再有自首、退賠、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很可能對大部分「老鼠倉」判處緩刑。

事實也確實是這樣,緩刑、等額罰款,成為大部分「老鼠倉」案件的判決結果。2011年,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兼投資總監許春茂非法獲利209萬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10萬元;2014年10月,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錢鈞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款160萬元。這些案件的量刑,值得商榷。

此外,引發量刑爭議的還有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案、原工銀瑞信基金經理王某「老鼠倉」案。

對法律條文的不同解讀、量刑標準的不統一,還導致上級法院輕易改判。2016年,華夏基金經理羅某將其負責操作的兩隻基金的股票交易信息提前透露給弟弟,獲利556萬餘元。一審判決二人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獲刑6年和5年並處不等罰金之後,二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終審改判二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內幕交易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沒有司法解釋。現有立法不夠嚴謹,導致各界對此條文的理解有很大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各地、各級法院量刑標準不一致,突出的問題就是重罪輕判、緩刑濫用,罰金偏低。

對於頻發的 「老鼠倉」案件,應呼籲全國人大出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相關司法解釋,以明確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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