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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慶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146人公告

印發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松教〔2017〕16號

印發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教育管理辦公室,各中、國小:

《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工作實施意見》已經縣人社局、縣編辦等部門核准,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工作實施意見

宿松縣教育局

2017年7月26日

抄送: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縣編辦

宿松縣教育局辦公室 2017年7月26日印發

主動公開共印20份

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工作實施意見

為滿足城區新建學校補充教師、解決城區學校師生比失調和緩解大班額的需要,根據《中共宿松縣委、宿松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縣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意見》(松發〔2016〕3號)、《宿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宿松縣推進縣城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松政辦秘〔2016〕77號)和《宿松縣城區事業單位人員選調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松人社〔2015〕18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開展2017年城區學校選調工作,現就做好該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選調範圍、原則和方法

(一)選調範圍

逢進必考的學校為:宿松中學、宿松二中、花涼中學、教師進修學校、實驗中學(含新校區)、職教中心、經開區龍山學校、城關國中、實驗國小、城關國小、松茲國小、孚玉中小本部及所屬彈山國小、破涼國中、破涼中小本部、五里國中、五里中小本部及所屬金龍國小。今年有進人計劃的學校:宿松中學、宿松二中、花涼中學、實驗中學(含新校區)、經開區龍山學校、城關國中、破涼國中、實驗國小、松茲國小、城關國小。

(二)選調原則

1.編內選調。縣教育局根據城區各校專任教師的緊缺狀況,在學校編製空額內,擬定進人計劃。

2.逢進必考。採取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選調教師到城區學校任教。

3.平行流動。申請選調教師所報考的學校與其現任教學校在層次上須一致,即幼稚園教師報考幼稚園、國小教師報考國小、國中教師報考國中學校、高中教師報考高中學校(各層次教師以招聘時縣人社局的批複為準)。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所及以上學歷且持有高中教師資格證的國中在編在崗教師可選報高中。

4.職稱崗位對應。根據崗位動態管理相關要求,教師調動必須崗位對應,即:調入學校現有崗位與申請人現聘崗位相對應,否則不批准報考。

5.學科崗位對應。申請選調教師報考學科要與其本人所持有效教師資格證中的任教學科一致。

6.控制總量。為保持全縣教師隊伍穩定,既要控制進人學校選調計劃,又要控制調出學校的推薦人數。各校具體推薦人數按以下比例計算:國中、國小推薦現聘初級崗位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現聘初級崗位人數30%的比例,推薦十級崗位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現聘十級崗位人數10%的比例,不足1個推薦人數的,按1個推薦人數計。

農村高中因符合報考條件的教師較少,不作推薦比例限制。逢進必考的學校中,花涼中學、破涼國中、破涼中小本部、五里國中、五里中小本部及所屬金龍國小可推薦教師參加本次選調考試,其他逢進必考學校不得推薦教師參考。

7.突出實績。為把教師的精力引導到鑽研教育教學業務、紮實做好本職工作上來,選調中將優質課評選、年度考核和遵紀守規情況作為選調的考核指標。

(三)選調方法

選調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考試採取筆試的方法;考核是對任教期間的優質課評選結果及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和近五年遵規守紀情況進行賦分,依據筆試和考核綜合得分排名確定選調人選。

二、選調計劃

2017年城區學校教師選調計劃共146名,其中高中19名、國中44名、國小83名。具體計劃見附件《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學科及崗位計劃表》。

三、選調條件

(一)選調教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工作經歷。具有5年及以上農村學校工作經歷,且在現法人學校工作滿3年及以上,鄉鎮中心國小教師還須具有在現任教鄉鎮村級國小1年以上任教經歷。

2.學歷與教師資格證。具有規定的合格學歷且持有相應教師資格:高中教師應具有大學部及以上學歷且持有對應報考學科的高中教師資格證;國中教師應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且持有對應報考學科的國中及以上教師資格證;國小教師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且持有對應報考學科的國小及以上教師資格證。

3.年齡要求。年齡一般要求在40周歲(1977年9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1972年9月1日以後出生):①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所及以上學歷的;②音、體、美等緊缺學科。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申請或推薦:

1.2016至2017學年度任教課時數低於任教學校平均課時數的。

2.2014至2016年三年內師德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

3.2014至2016年三年年度考核結果有一次不合格等次的。

4.紀律處分期間或涉嫌違法違紀行為正在立案查處的人員。

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調動的情形。

四、選調程序

(一)政策宣傳

各地各校要積極做好教師選調工作的政策宣傳,通過有效途徑將《2017年宿松縣教師進城選調工作實施意見》告知全體教師。各校於7月27日前在縣教育局電子政務平台下載《推薦教師參加城區學校選調考試控制人數函》(義務教育學校)、《2017年宿松縣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個人申請表》和《2017年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學校推薦表》。

(二)個人申請

凡符合報考條件且要求調動的教師須於7月28日上午12:00前向所在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報考的教師須向學校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畢業證、教師資格證、崗位聘任證的原件及複印件,二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相片2張。

(三)學校推薦

1.制定推薦方案。推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尤其要根據本校學科專任教師狀況,研究制訂出科學合理的推薦方案。推薦名額不超過3個(含3個)的學校,每一學科推薦對象原則上不超過1人;推薦名額在4—8個的學校,每個學科推薦對象原則上不超過2人,推薦名額在9個及以上的學校,每個學科推薦對象原則上不超過3人。緊缺學科教師一律不得推薦。

2.資格審查。根據實施意見規定的「選調原則」和「報考條件」,對申請參加選調的教師進行嚴格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能作為推薦對象。

3.確定推薦對象。在規定的學校推薦人數限額內,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推薦報考教師名單。被推薦報考教師本人親筆填寫《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個人申請表》(一式一份),在所報考對應的層次、學科中填報學校志願,並排出順序,第一志願排在第一順序,依次類推。每位報考教師只能報一個層次中一個學科。

4.推薦上報。《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學校推薦表》(一式二份)由推薦學校統一填報,且須學校校長(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還需鄉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簽名並加蓋公章。

(四)報名受理

1.學校須安排專人將以下材料於7月31日上午12:00前統一報送縣教育局組織人事股,逾期不予受理和不得增補材料,任何個人遞交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①《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學校推薦表》(一式一份);

②《城區學校選調教師個人申請表》(每人一份);

③推薦教師的相片(二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相片2張);

④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⑤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⑥教師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⑦近期崗位聘任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⑧推薦教師從教經歷證明1份(由推薦學校出具,須經校長親筆簽名並加蓋學校公章);

⑨2014年至2016年的年度考核表原件及複印件;

⑩優質課評比獲獎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最高級別)。

上述複印件均由學校簽署「原件複印」字樣並加蓋公章。

2.所有學科崗位的報名人數與崗位計劃數的開考比例均為2:1。凡未達到開考比例的學科崗位,則按報名人數調減直至取消該學科崗位的選調計劃,該學科具體分校核減的計劃由教育局根據各校的選調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公布。

(五)組織考試

1.考試由組織人事股牽頭,會同教研室、招生辦、紀檢監察室組織,採取筆試的方式,筆試總分100分,內容為報考學科的相關學科專業知識。

2.各推薦學校務必於8月2日派員到縣教育局組織人事股領取參考教師筆試准考證,逾期不領視為自動放棄。

3.筆試時間:8月4日上午9:00—11:30;

4.筆試地點:見筆試准考證。

5.參考教師持筆試准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參加筆試。

(六)考核賦分

1.年度考核優秀每次賦1分,考核年度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個年度。

2.任教期間獲得省級以上優質課評比一等獎3分,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2分,市級二等獎或縣級一等獎1分。只計一次最高分。

3.自2012年9月1日以來受黨紀處分:警告減1分,嚴重警告減2分,撤銷黨內職務減3分,留黨察看減4分;受政紀處分:警告減1分,記過減2分,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減3分,因違紀違規受組織處理(誡勉談話、全縣通報)扣0.5分。只減一次最高分。

(七)選調對象確定

筆試分數加考核分數為總分,各類崗位擬調人員從高分到低分依據志願確定調入學校。

分數並列的情況下,以考試分數優先;若再相同以農村工作時間長者優先;還相同以年齡大者優先。

實驗中學國小部語文、數學學科依分數按志願確定的擬選調人員中若有現聘十級崗位人員,每個學科不論幾人入圍,只分別從高分到低分確定2名現聘十級崗位人員,若無現聘十級崗位人員入圍,則此計劃用於選調初級崗位人員。

五、選調紀律

(一)相關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本意見規定,按程序做好選調期間各項統籌協調工作,確保教育教學秩序穩定。

(二)嚴格責任追究。申請選調教師的工作量、年度考核結果、優質課評選等證明材料由學校教導主任、分管副校長、校長和教管辦主任簽字並對其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循私舞弊,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發現選調過程中違規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對涉及選調教師,取消其選調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調動;對涉及學校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涉及參與組織選調工作相關責任人員從嚴處理。

(三)經研究確認的正式選調教師,必須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調入學校聘任,按新崗位轉移工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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