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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要減少「不公開」的尾巴

原標題: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要減少「不公開」的尾巴

此次修訂應避免矛盾,釐清「保密」與「公開」的相對關係。讓信息公開條例儘快上升為法律,或對上位法作出相應調整,是必要的解決之道。

時隔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啟動修訂。6月6日起,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6日。

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效已近10年。這10年之中,條例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奠定了制度基礎,但在執行中也暴露了種種問題。在這一背景下啟動修訂,讓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對接現實,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信息公開需要,正當其時。

與現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確立了「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意味著政府信息公開將繼續擴大。同時參考國外立法,對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修訂為信息公開確立了「負面清單」,相較過去的「正面清單」,進一步壓縮了行政機關迴避公開的空間,確實是一種進步。在此基礎上,修訂稿理應減小以至剪掉「不公開」的尾巴。

如經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開后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可不予公開。這一規定在現行條例中也存在,並一直受到爭議。畢竟,到底什麼樣的信息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缺乏足夠具體的標準,顯得十分模糊和寬泛,且在現實中成為一些部門拒絕公開的「合理理由」。鑒於此,修訂稿有必要對之加以具體化,減少模糊。

此外,修訂稿還提出,有關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信息,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過程信息,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公正決策或者行政行為正常進行的,可不予公開,同樣也存在標準模糊的問題。決策過程公開透明,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題中應有之義,當前實行的決策聽證制度,也正是滿足公眾參與決策的程序。若僅憑行政機關自己裁定決策信息會影響公正決策的理由就不予公開,其對決策透明度的潛在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對於信息公開的申請,修訂稿規定,行政機關已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向該行政機關重複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不可否認,現實中像行政機關已經答覆,但申請人重複申請的現象不是沒有。可絕大多數情況下,重複申請的理由,往往是因為行政機關的答覆,並沒有滿足申請人的要求。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就需要對重複申請作區別對待,幫助申請人儘可能實現申請的目的,而不能僅告知不予重複處理。

信息公開條例在過去長達9年的實施中,所遭遇的一個明顯問題就是制度的層級不夠。比如,早有相關專家指出,「保密法」和「檔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上位法,但前兩者都是以「不公開」為原則,一旦信息公開條例與之發生衝突,則意味著只能從屬於上位法的「不公開」原則,這已然就構成了一種現實的張力和矛盾。此次修訂應避免矛盾,釐清「保密」與「公開」的相對關係。讓信息公開條例儘快上升為法律,或對上位法作出相應調整,是必要的解決之道。

較之於9年前,隨著網路社會的縱深發展,信息公開的社會場景,包括信息發布渠道與民眾接收信息的渠道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此次修訂應該出台更多有針對性的回應,關注民眾關心的信息公開事項。

諸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4年執行難」「信息公開條例實施5年仍尷尬,級別越低越難公開」等新聞報道,至今屢有出現。在此背景下,重新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除了更好地滿足社會信息公開需求,讓條例能夠真正不打折扣地執行起來,更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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