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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宋華訴被告劉閃閃、戴恆存、劉年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原標題:原告劉宋華訴被告劉閃閃、戴恆存、劉年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2民初4761號

劉年年:

本院受理的(2016)粵0112民初4761號原告劉宋華訴被告劉閃閃、戴恆存、劉年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民事判決書和上訴須知。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戴恆存、被告劉年年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劉宋華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103055.1元。三、駁回原告劉宋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9元,訴前財產保全費420元,由原告劉宋華負擔318元,被告劉年年、被告戴恆存負擔2361元。上述費用原告劉宋華已預繳477元,限被告劉年年、被告戴恆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天內向本院繳納2202元,並於履行判決主義務時向原告逕付15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 一 七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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