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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新婚夜錯上伴郎床 小伙沒忍住睡了新娘

原標題:女子新婚夜錯上伴郎床 小伙沒忍住睡了新娘

廣西的阮先生參加好朋友的婚禮,因為哥們的邀請,給哥們當上了伴郎,結婚那天,婚禮結束后,阮先生就留在了哥們的家裡過夜。可是在半夜兩點多鐘的時候,新娘起來上廁所,從廁所出來后,迷迷糊糊的就來到了阮先生所住的房間,爬上了阮先生的床。

面對這突髮狀況,阮先生也是有點蒙了,新娘上床后,把阮先生當成了自己的丈夫,開始撫摸,阮先生沒能控制住自己,就和新娘發生了關係。第二天醒來后,新娘黃女士就報警了,可是法院判定阮先生是無罪的。

是啊,面對著主動送上來的女人,又有幾個男人能夠控制的住呢,阮先生能做出這樣的事也是人之常情的,誰讓黃女士在自己的家也能走錯房間呢,這事要是怪也不能全怪阮先生吧。不過話是這樣說,阮先生雖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道德上,他也是要受到譴責的,畢竟朋友妻不可欺嗎,以後他還有什麼顏面去面對自己的朋友呢,而作為黃女士的丈夫,自己的妻子發生這樣的事,也不知道兩個人以後還能不能繼續生活下去。

伴郎與新娘發生性關係理當「法辦」

新婚之夜,新娘上錯伴郎床。新娘以為床上是新郎,主動撫摸;伴郎「性趣」大起,兩人發生性關係。事後,新郎、新娘刑事自訴告伴郎強姦。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判決:伴郎無罪。

天下之事,無奇不有。這起發生在新婚之夜的新娘與伴郎發生性關係的怪事,到底是不是強姦?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此案中,儘管新娘的行為屬自願的、主動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為;儘管伴郎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自然而然地與新娘發生了關係,看起來不符合法律上的強姦罪的特徵。但是,根據案件中的一些細節和生活常識,伴郎的行為理當「法辦」。

報道中有個細節:新娘撫摸伴郎,伴郎在睡夢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將新娘士抱住,兩人發生了性關係。試問:這是不是伴郎的主動行為?如果伴郎沒有這個主動行為,不可能有性關係事件發生。既然是伴郎的主動行為導致了性關係的發生,伴郎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再說,縱然新娘上錯床在先,但伴郎如果不是居心叵測、心懷鬼胎,怎麼能任由一個女人撫摸自己?倘若伴郎及時告知新娘真相,性關係也不可能發生。由此說明,伴郎要麼存在希望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故意,要麼任由性關係事件的發生。而無論哪種情況,伴郎都對新娘和新郎造成了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傷害,除了應該受到道德譴責外,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至少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法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而伴郎的行為,顯然侵犯了新郎和新娘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法辦」,至少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第(一)款(警告)給予「法辦」,堅決不能縱容這種違背道德倫理、污染社會風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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