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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涉嫌參與醫保套現事件醫生均被依法處罰

原標題:三名涉嫌參與醫保套現事件醫生均被依法處罰

【摘要】 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崔某存在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醫學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四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南山區人民醫院醫師安某存在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醫學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四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4月17日,有媒體報道了深圳市三家公立醫院三名醫生涉嫌參與不法分子套現醫保現象。日前,深圳市衛計委就事件處置情況進行通報。

深圳新聞網6月23日訊(記者 劉夢婷 通訊員 深衛信)4月17日,有媒體報道了深圳市三家公立醫院三名醫生涉嫌參與不法分子套現醫保現象。國家衛生計生委、廣東省衛生計生委派出工作組進駐深圳調查。深圳市衛生計生委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工作,組成工作組進駐醫院進行調查。日前,深圳市衛計委就事件處置情況進行通報。

深圳多家三甲醫院涉社保套現

2017年3月下旬,記者劉某通過將自己的社會醫療保障卡給「社保套現業務員」,分別到深圳市人民醫院、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南山區人民醫院就診,暗訪不法分子醫保套現情況。

在深圳市人民醫院脊柱外科,醫師陳某根據記者劉某的要求開出了兩張處方:一張處方診斷為「骨關節炎」,醫生開了5盒塞來昔布膠囊和3盒阿奇黴素片,計 365.97元。另一張處方診斷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醫生開出恩替卡韋分散片、硝苯地平控釋片、美托洛爾釋緩片及厄貝沙坦片4種葯各5盒,到附近的藥店取葯,計1490元左右,兩張處方藥品總價為1855.97元。醫師陳某在為患者開完上述4種藥物的處方后,在醫院電腦系統中刪除了該電子處方。

在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肝病科,醫師崔某根據記者劉某的要求開出了一張處方:葯替比夫定片3盒,藥品總價為399.54元。

在南山區人民醫院心血管內科,醫師安某根據「社保套現業務員」的要求開出4張處方、6種藥物(氟伐他汀鈉緩釋片、鹽酸貝那普利片(洛汀新)、曲美他嗪片、纈沙坦膠囊(代文)、琥珀酸美托洛爾緩釋片(倍他樂克)、復方丹參滴丸,共44盒葯,藥品總價1444.92元。

涉事三醫生均違反法律法規

據通報,深圳市人民醫院醫師陳某存在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醫學文書及銷毀、隱匿醫學文書等違法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崔某存在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醫學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四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南山區人民醫院醫師安某存在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醫學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四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相關人員涉嫌參與套現醫保基金的其它問題,由深圳市醫保、公安、紀檢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對涉事醫務人員及醫療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通報中,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深圳市人民醫院醫師陳某暫停執業十二個月的行政處罰和醫師不良執業記分處理。深圳市人民醫院也根據院內相關規定給予醫師陳某調離醫療工作崗位、註銷院內處方權、行政記過等處理。

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崔某暫停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和醫師不良執業記分處理。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也根據院內相關規定給予醫師崔某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全院通報批評、停止院內處方權、低聘一年(降為副主任醫師)等處理。

深圳市南山區衛生計生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南山區人民醫院醫師安某暫停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和醫師不良執業記分處理。南山區人民醫院也根據院內相關規定給予醫師安某給予撤銷心功能室主任職務、停止院內處方權、調崗到醫保科學習(調崗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等處理。

對深圳市人民醫院、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南山區人民醫院進行全市通報批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深圳市衛生計生委對深圳市人民醫院、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和南山區人民醫院分別給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給予不良執業記分處理。

據了解,待紀檢、公安等調查結果出具后,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進一步追究相關人員和醫療機構責任。

市衛計委將進一步規範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市衛生計生委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引以為戒,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社會保險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要求,進一步規範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持續加強行風建設工作,嚴格按照《 關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國衛辦發〔2013〕49號)要求,抓好相關制度的落實;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檢查工作,積極配合醫保、公安等有關部門查處騙取醫療保險或參與醫療保險套現等違法違規行為。

要求市醫管中心、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醫師違反《執業醫師法》、《社會保險法》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規範和引導醫務人員合法執業。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一、《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自2017年1月1號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依法簽署醫學文書和醫學證明文件,按照有關規定書寫、保管病歷,並對患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保密。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不得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醫學文書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醫學證明文件。

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衛生技術人員,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非衛生技術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一)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醫學文書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醫學證明文件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文件、病歷的;

(三)出具虛假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文件、病歷的;

(四)泄露患者個人資料或者隱私的。

其他未按照規定簽署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文件,書寫病歷或者未按照規定保管病歷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醫療機構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執業醫師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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