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白 雲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粵0111民初8215號
廣州市白雲區香竹海紙製品廠、嚴文根、嚴昆、潘玉:
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華利紙品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因你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1民初8215號民事判決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辦人:關則深、周瑞瑛
聯繫電話:36031188-8016
聯繫地址: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蚌湖路3號人和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