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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離不離婚,該聽誰的?

離婚,在自古就不是什麼好事。在還不怎麼講究禮法的春秋時代,剛結婚的山東屌絲青年孟軻嫌老婆「踞坐」(兩腿分開垂下),就吵吵著要離婚,結果被老娘一通臭罵。後來關於婚姻的禮法多了起來,男女離婚主要的規矩是「七去三不去」,七去是夫休妻的法定條件,三不去是妻拒絕被休的抗辯理由。乍一看離婚的標準很清晰,但這些條件很籠統、模糊,當事人可以亂解釋,最典型的是第一條「不順父母」,一個著名的案例是唐代的大詩人陸遊和唐婉。夫妻兩人感情好,陸遊的神經病老娘竟然吃醋,逼著兒子和媳婦離了婚。

新成立后,離婚在人們心目中很長時間依然不是什麼好事。在「勸和不勸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婚」的口號下,親人、路人、組織、單位都理直氣壯地干涉著他人的私生活,把自己的人生觀、幸福觀強加到他人頭上,比較常見的勸告是「為了孩子,忍了算了」「怎麼著不是一輩子」,在這種強大的背景下,夫妻兩人都想離婚不容易,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更不容易。

那時候,如果一方有外遇而想離婚就更難了,整個離婚過程化身為一個批判會:不僅「秦香蓮」一把鼻涕一把淚地痛斥,吃瓜群眾們都加入了指責的隊伍之中,千夫所指之下,怎能讓「陳世美」得逞?法院不判離在一定程度上是將不準離婚作為懲罰有過錯一方的手段,但其實,那樣做受害方也一併被懲罰,是用自己的餘生為這個已經死去的婚姻殉葬。更無法預料的還有:強迫兩個已經形同陌路的人在一個屋裡生活,就像把一顆仇恨的種子放在一個溫室里加工培育,以後會不會發生重大的惡性事件?會不會由民事案件轉化成刑事案件?但那個年代誰管那個!

改革開放以後,這種狀態慢慢開始調整,大家開始淡看離婚。協議離婚的很多,訴訟離婚的也大多是因為關於財產和子女的爭議而不是離不離婚本身。進入新世紀后,離婚率更高起來,前陣子有個電影明星的老婆出軌經紀人,大家很氣憤,給電影明星出了很多招兒收拾那個「壞女人」,但沒有一個建議是說「堅決不離,就拖著她」的。觀念的改變主要是因為人們對婚姻質量要求高,對個人幸福感比較在意。即使一定要懲罰「渣男」「渣女」,「凈身出戶」遠比「不準離婚」更實用有效。

離婚率高了,但天也沒塌下來,社會照常有序運轉,可見離婚不是什麼洪水猛獸,無非是男男女女分分合合而已,大家努力尋找自己的有緣人,尋找自己的幸福。從常理來講,婚姻關係存續是倆人的事,任何一個人不同意,這日子都過不成。但一旦進入離婚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倆人感情破裂才能判決離婚。什麼叫感情破裂?這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個案中法官個人的人生經驗。曾有對博士夫妻因為擠牙膏的方式有分歧鬧離婚,法官覺得這叫什麼理由啊?於是判決不準離婚。但博士覺得這就是天大的理由。我自己的生活,你一個外人憑什麼拿自己的標準衡量我的標準的對錯?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基層法院發明了一些新舉措,比如《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要求離婚雙方冷靜,三個月內不準提出離婚。這個通知可以看作是一個非正式的短期不準離婚判決書,是正式判決前的緩衝和判決時依據,可以減少判決給敗訴當事人的衝擊。新舉措初衷很好,但瑕疵也明顯:這麼個加蓋公章送達當事人的正式法律文書竟然沒有立法授權,沒有統一格式,也不說明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違反通知的後續罰責……所以,儘管輿論一片叫好,但在法律人眼裡,總覺得有點不踏實。

作者系公務員 沈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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