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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會員卡積分突增 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轉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13日,張女士進入某體育用品公司擔任營業員一職,主要負責賣場中的品牌服飾銷售。經過自己工作的努力和公司培養,張女士已經可以在門店中獨擋一面,帶教新人了。

2017年2月,公司在日常例行檢查中,通過小票稽查發現異常,對張女士的會員卡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在2016年7月30日,一位客戶的小團購消費總額2800元計入了張女士持有的會員卡內。根據公司的積分規則,這筆消費積分的計入,可以將張女士的會員卡升級為VIP會員卡,同時積分率自1:1調整為1:1.2,且積分可以抵扣現金。后張女士在2017年2月11日購買自行銷售的服飾時,使用了上述積分用於抵扣價款。

據此,公司認為張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利用公司職務或職權之便謀求私利,因此決定於2017年4月1日起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關係。

張女士卻連連喊冤,因為公司查核的會員卡,其實早在她入職公司之前幾年就辦理的,雖然綁定的是自己的手機號碼,但是登記的名字卻是自己的丈夫,積分的累計也是家裡其他親戚購買品牌集團內各類商品后產生的,並不是自己計入的積分。至於公司說的小團購積分,更是自己努力爭取到的銷售業績,積分是其他當班人員錄入的,自己只是在2017年2月11日在購買商品時使用了積分折抵了20元。

為此,張女士便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000元,仲裁裁決不支持張女士的要求。張女士表示不服,訴至了虹口法院。

調解

虹口法院陸衛法官接手本案后,組織了雙方進行庭前質證。

1、張女士提出

2017年3月30日公司的督導打電話通知其到公司,只是說要配合調查一個客戶的積分情況,結果去了才知道說的是自己的積分記錄,只是因為這個會員卡綁定的是自己的手機號碼。鑒於配合公司的調查工作,當天張女士就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寫明了每一筆異常積分錄入及使用抵扣情況。

張女士本以為公司會進一步核實,可就在寫完情況說明后,公司就要求張女士立刻辭職,張女士當即表示不願意辭職。於是,2017年4月5日公司向張女士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公司這一系列的做法,讓張女士倍感憤慨,公司所認定的會員卡其實早在自己入職之前,就由丈夫辦理的,與雙方勞動爭議無關。而且公司所說的這個積分系統,也不僅僅是用於累計自己銷售這一個品牌的積分,而是整個集團公司旗下的品牌都共用的積分系統。再者說,公司現在調查的幾筆異常積分,也不是自己錄入的,是其他同事操作的。更重要的是,公司所依據的《員工手冊》,從未組織過營業員單獨培訓,只是讓店長從總部開會回來的時候,帶一張紙讓大家簽名,根本無從知曉具體內容。

2、公司辯稱:

每月月底公司會對每個門店進行稽核,在2017年3月的時候,發現積分異常的情況,綁定張女士手機號碼的會員卡有使用積分抵扣商品價款,就要求該門店內所有員工進行配合調查。原告在公司面談的時候,就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其中明確有一筆消費積分是張女士自己錄入的,其餘積分其都表示不記得了,同時張女士自己也承認將積分用於消費抵扣。而在對張女士搭班的員工調查時,該員工明確所涉的積分不是其錄入的。由此公司認為,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張女士的行為已經明顯構成了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3、法官釋明

在對證據進行質證的過程中,陸法官發現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系爭會員卡的積分變動情況與張女士的職務行為是否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於是,陸法官提醒張女士,從證據情況看,雖然張女士並不認可其錄入了大部分的積分,但是使用積分抵扣商品價款,必須通過綁定的手機號碼獲取密碼,故對於張女士自稱未利用職務之便謀其私利不可信。同時,她也向公司說明,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認定張女士自行錄入團購消費的積分,屬於違紀行為,但對於《員工手冊》的公示及學習,僅流於形式,所以公司解除與張女士勞動關係的依據,值得商榷。

經過法官向雙方釋明后,張女士與公司均流露出了調解的意向,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向張女士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款4300元,其他再無爭議。調解協議簽訂后,公司便將上述款項履行完畢,此糾紛順利了結。

點評

張女士作為一名品牌服飾店的營業員,公司對其人事管理工作,不僅要求員工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還要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從而做好內部風險控制工作。首先,品牌公司門店眾多,大部分員工分散在各個門店,急需加強對他們的規範管理,對於《員工手冊》的學習應該落到實處。而非流於形式。

其次,完善內部人事管理和風險控制,規範員工的工作紀律,明確員工工作許可權範圍,做到關鍵崗位分工負責、強化關聯崗位工作人員之間的互相監督,將責任落實到人,從而杜絕此類違規操作行為。

回到本案調解技巧上,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及時釐清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並對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的過程中各自存在不足進行提醒。這一做法不僅讓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是否能獲得法律支持產生了一定的預期,也以此為據讓雙方的調解基礎得以構築。同時,由於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都達成了一致,所以陸法官按照解除勞動關係的角度,促成最終的調解結果,讓雙方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該調解經驗值得借鑒。(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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