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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應用大數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司法應用年度報告(2016)| 法寶原創

【作者】郭葉,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網副總編,《北大法律信息網文粹》主編;孫妹, 北大法律信息網編輯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網文粹》執行主編。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資料庫應用法學》2017年第4期。

內容提要: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案例指導制度在得以初步確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十五批共計77例指導性案例。本文將77例指導性案例作為研究對象,以「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的裁判文書作為數據樣本,在介紹指導性案例況、特徵和發布情況的基礎上,從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應用的特點和規律,進而探討在發布及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以期為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提供參考。

案例指導制度實施六年來,指導性案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狀況日益受到關注。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了15批77例指導性案例,已被應用於司法實踐的指導性案例共有37例,尚未被應用的有40例,與2015年同期相比,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數量增加了9例,同比增長率約為24%。援引指導性案例的案例,即應用案例共有549例,其中民事案件483例,行政案件51例,刑事案件15例。應用頻率最高的是指導案例24號,高達193次。應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廣東省、浙江省、山東省及江蘇省等地區,以中級人民法院和終審程序為主。

一、指導性案例概況

2015年5月1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指導性案例應當是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說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1〕2011年12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印發〈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指導性案例樣式〉的通知》〔2〕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每一個指導性案例均應由七個部分組成: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及裁判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點、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對這些部分的內容,發布者不是照搬原生效裁判文書,而是通過重新梳理后對其提煉和總結,這對於司法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1.發布主體一元化

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3〕又被稱為創製主體,是指將符合條件的案例確定為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機構。從理論上看,為了維護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和適用法律的統一性,發布指導性案例的主體應當實現一元化,即只能由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發布。從實踐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案例指導工作規定》)第1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據此可知,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權統一於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均不享有此項權力。

2.來源途徑多元化

指導性案例的來源實行推薦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指導性案例的推薦主體及方式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各高級人民法院及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本院和本轄區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規定的,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二是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並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三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規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4〕

3.參照效力具有強制性

《案例指導工作規定》第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4.發布形式具有公示性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應當以公告的形式統一發布。目前,公告的法定途徑有三種,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報》和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5.援引方式具有規範性

《實施細則》第10條和第11條規定,指導性案例只能作為裁判理由予以引述,而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予以援引。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時,應當註明其編號和裁判要點。非法官援引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時,案件承辦人亦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並說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裁判理由第7項規定: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並寫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但該文件也明確說明,指導性案例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5〕



二、指導性案例的發布狀況

(一)發布規律

1.指導性案例發布日期不固定

如圖1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從2011年開始,每年都發布指導性案例,發布批次在1-4批不等。從發布的月份來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1月、4月、5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9月、11月和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77例指導性案例中審結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999年4月,最新的案例是2016年1月。審結日期主要集中於2009年之後,共有66例,總佔比86%。

2.審結與發布日期間隔多

在五年之內審結日期與發布日期二者間隔在5年之內的案例數量68例,總佔比88%。間隔時間10年以上案例有3例,即指導案例38號、41號和52號。其中指導案例38號是審結日期最早的案例,審結日期為1999年4月,發布日期為2014年12月,審結與發布日期間隔15年之多。間隔在1年之內的有8例,有3例的發布和審結日期間隔在7個月左右,即指導案例4號、24號和61號。

3.發布頻率不固定但發布數量明顯增多

除2011年年底發布的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為4例外,2012年、2013年和2015年各發布兩批,發布的案例數量分別為8例、10例和12例。2014年和2016年各發布四批,發布的案例數量分別為22例和21例。未來發布批次及單批次發布數量仍有上升的可能。

(二)發布特點

1.案由以民事類居多,合同糾紛總佔比最高

如圖2所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識產權、國家賠償及執行類。民事類最多,有31例,總佔比40%,具體包括合同糾紛、公司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等11類案由,合同糾紛最多,共14例。刑事類有14例,總佔比18%,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等13類案由。需要指出的是,第十五批中的指導案例71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首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的指導性案例。行政類有14例,總佔比18%,具體包括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7類案由。知識產權案件10例,總佔比13%,具體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屬糾紛、侵權糾紛。執行類案件5例,國家賠償類案件僅3例。

2.裁判要點以實體指引為主,程序指引為輔

如圖3所示,裁判要點涉及案件實體問題的共有69例,總佔比90%。涉及程序問題的僅有8例,其中,6例為民事訴訟程序問題,2例為行政訴訟程序問題。對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尚無指導性案例。

3.關鍵詞以法律通用辭彙居多

如表1所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每篇有3-7個關鍵詞不等。經統計,已發布的77例指導性案例共有225個關鍵詞,累計出現次數較多的是「民事」「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法律通用辭彙。能夠突出個案核心內容及主要法律適用問題的關鍵詞出現頻次較少。

4.案例來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及蘇滬浙等地為主

如圖4所示,指導性案例主要來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16個省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數量占絕對優勢,共計18例;其次為江蘇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別12例、11例和7例;發布2-5例指導性案例的有6個省份,分別為四川省、北京市、山東省、天津市、安徽省和江西省。福建省、重慶市、廣東省、河南省、黑龍江省、湖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這七個省的指導性案例數量最少,均僅涉及1例案例。

5.審理法院以高級人民法院居多

如圖5所示,已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普通法院審理的案件占絕大部分,專門法院審理的案件僅有1例。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最多,共計22例,約佔29%,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數量相近,依次為18例、19例和17例。

6.訴訟程序以二審案件居多

如圖6所示,訴訟程序為二審的案件共41例,總佔比58%,一審程序的案件17例,總佔比22%,再審程序、執行程序、國家賠償程序的案例占的比例相對較小,分別為13%、6%、4%。另外,2016年公布的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中指導案例63號首次涉及刑事訴訟中的強制醫療程序,本文將其歸於其他程序。

7.文書類型以判決書為主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的77例指導性案例中,如圖7所示,判決書的比例高達72%;裁定書佔22%;決定書約佔5%;執督復函所佔的比例最小,僅有1例。

三、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

指導性案例被援引的情況可以分為確定性援引和不確定性援引。〔6〕為了確保研究結果的準確性,本文僅對確定性援引進行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77例指導性案例中,為了對確定性援引做更為深入的剖析,進一步對確定性援引做類型化區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是否明確援引了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分為明示援引和隱性援引。〔7〕549例應用案例中,明示援引〔8〕共涉及190例,隱性援引〔9〕共涉及351例。另外一種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評析援引,〔10〕共涉及8例。

(一)整體應用情況

1.從整體來看,已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近一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的十五批77例指導性案例中,如表2所示,已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有37例,未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有40例,各自所佔的比例分別為48%和52%。

2.個案應用上,僅有4例指導性案例應用較多

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77例指導性案例中有37例指導性案例被應用於司法實踐,共計549例應用案例。其中,如圖8所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指導案例24號應用頻率最高,共193次。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案例15號、23號、9號應用較多,分別為55次、43次、35次。累計應用1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有11例指導性案例,分別是1號、8號、34號、54號、22號、5號、25號、19號、17號、41號、13號。有22例指導性案例應用次數均在6次以下,應用次數較少。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傾向隱性援引

如圖9所示,從援引的方式上來看,分為明示援引、隱性援引及法官評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90例,約佔35%,包括法官主動援引的141例和法官被動援引的49例。隱性援引共涉及351例,約佔64%。法官評析援引共涉及8例,僅佔1%,包括1例超前援引和3例發布前的案例評析援引和4例發布后的評析援引。

1.應用案由

已被應用於司法實踐的37例指導性案例中,民事案例有17例,刑事6例,行政8例,知識產權4例,執行2例。國家賠償類尚未發現應用案例。

(1)指導性案例多數被應用於同類案由的案件中已被應用的37例指導性案例有31例被應用於案由相關的案例,指導案例24號的193例應用案件中,應用案由相同的有170例,總佔比88%。

(2)指導性案例被應用於不同案由的案例中已被應用的37例指導性案例中,有6例被應用於不同的案由,雖然二者案由不同,但爭議焦點或者案件關鍵案情存在著相似性。例如指導案例24號的裁判要點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該裁判要點在司法實踐中還常被法官或當事人應用於案由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和「運輸合同糾紛」等類案件中。其中,應用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類的案件,法官適用的裁判規則均為「被侵權人或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應用於「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由的案件與指導案例24號相似點在於,引發該保險合同糾紛的基礎案情與指導案例24號相似,均為交通事故引發的事故責任或賠償糾紛;運輸合同糾紛雖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完全一致,但其所涉及的內容存在交叉,均涉及交通運輸問題。

2.應用地域

(1)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不受來源地域的限制

如圖10所示,儘管指導性案例的來源地域以東部或經濟發達地區為主,但應用案例的地域並不僅僅局限於此。甘肅、廣西、湖南、吉林、遼寧、寧夏、青海、新疆、陝西、河北、海南、雲南、山西和貴州等14個省、自治區,雖然沒有涉及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但均在審判實踐中應用了指導性案例。

(2)應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粵浙魯蘇豫等地區

已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廣東等16個省市,而應用指導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等30個省市,且二者並不完全重合。其中,應用率最高的省為廣東省和浙江省,其次為山東省和江蘇省,然後依次為河南省、上海市、四川省、湖北省、安徽省和遼寧省,其餘省份應用率較低。

(3)曾遴選出指導性案例的地域更注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

在應用案例超過15例的10個省市中,除遼寧省外,其他9個省市均曾遴選過指導性案例。可見在審判實踐中,曾遴選出指導性案例的省市更加註重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

3.審理法院

(1)普通法院比專門法院更重視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

在審判實踐中,應用指導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共計547例,專門法院應用指導性案例的較少,僅有2例。

(2)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指導性案例的頻率較高

如圖11所示,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指導性案例的頻率較高,應用率分別為34%和57%。高級人民法院應用較少,應用率8%;最高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應用率合計1%。

(3)最高人民法院應用的指導性案例較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77例指導性案例中,有18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案例僅有3例且均是對指導案例24號的應用。應用較少的原因是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

4.訴訟程序

(1)應用案例涉及訴訟程序的案件居多

如圖12所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程序比應用案例涉及的程序更豐富,其中督促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均沒有應用案例。應用案例中審理程序的案件有515例,適用執行程序33例,另外特殊程序1例。

(2)應用案例的訴訟程序以二審為主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77例指導性案例的訴訟程序中二審居多,共41例,應用案例的訴訟程序也以二審為主,共計298例,總佔比54%。

5.終審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77例指導性案例中涉及二審和再審程序的共有51例。549例應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審和再審案件共計324例。

(1)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案例的終審結果均以二審維持原判居多

如圖13所示,涉及二審及再審程序的指導性案例中,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最高,約佔51%,二審改判的約佔17%,再審維持原判及再審改判的各佔6%,部分維持、部分改判的佔14%,發回重審的佔4%。如圖14所示,應用案例中二審維持原判的案件約佔81%,二審部分維持、部分改判的約佔9%,二審改判的約佔6%,再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約佔2%,再審改判的案件僅佔1%。可見,與指導性案例相比,應用案例中維持原判的比例更高,二審或者再審改判的比例更小。

(2)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合同糾紛的較多

在指導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1號、4號、8號、12號、46號、49號、52號、72號等指導性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涉及的領域主要包括故意殺人、合同糾紛、公司糾紛、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等。應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導性案例包括1號、8號、9號、15號、23號、61號等。這些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以合同糾紛為主,尤其是買賣合同糾紛居多。

(三)應用案例的應用情況分析

1.首次應用時間

如圖15所示,在已被司法實踐應用的37例指導性案例中,除1號、8號、12號和38號之外,其餘33例指導性案例的應用均發生在其發布以後。指導性案例被首次應用的時間分別為其發布后的1-30個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發布的時間為2011年12月20日,首次應用時間為2012年1月5日,前後間隔僅16天的時間。間隔較短的還有指導案例41號、57號、61號,間隔時間依次為27天、50天、57天。

2.應用主體

如圖16所示,在審判實踐中,應用指導性案例的主體非常廣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訴人、辯護人、上訴人、被上訴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等。其中,上訴人和法官應用比例最高,約各佔28%;其次為原告,總佔比16%;再次為被上訴人、被告、申請人,總佔比分別為12%、6%、5%;而公訴人、辯護人和被申請人相對較少。

(2)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以期實現同案同判

在實踐中,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時基本上都參照指導性案例作出了相同判決。如圖17所示,在法官主動援引的141例應用案例中共涉及23例指導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導案例24號,共計84次;其次是指導案例34號和15號,分別為15次、9次。其他20例指導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數均在5次以下。

(3)當事人引用指導性案例頻率最高,形式較豐富

當事人在審判中應用指導性案例的頻率最高,總佔比約73%。當事人,既包括審理程序、也包括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在起訴、上訴、答辯還是舉證質證等環節均可援引指導性案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當事人引用的31例指導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導案例24號,其次是23號、1號、22號。

(4)公訴人引用指導性案例較少,形式較單一

對於公訴人而言,其應用指導性案例的方式比較單一,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指導案例13號曾被公訴人作為參考依據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3.應用內容

根據前文對指導性案例編寫結構的介紹,每篇指導性案例均由七個部分組成,即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及裁判理由。在審判實踐中,無論是法官、公訴人,還是當事人,在引用指導性案例時,其引用的內容不僅包括裁判要點,還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從圖18中能夠看出,裁判要點佔比重為70%,應用的頻率最高。

4.應用表述

根據《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

在援引指導性案例時,應用表述主要包括:發布主體、發布時間、發布批次、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字型大小、指導案例標題、裁判要點等七個要素。

(1)發布主體、指導案例編號和裁判要點是應用頻率較高的三個要素

如圖19所示,發布主體被援引的頻率最高為516次,達到了94%。首要的表述形式有:參照/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請求/建議/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導案例編號,僅次於發布主體,被使用頻率為366次,達到了67%。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導案例x號、第x號指導案例、指導性案例第x號等。再次是指導案例編號,其被援引的次數共計188次。除此以外,使用頻率較高的還有發布日期和指導案例標題。

(2)應用表述模式並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體+編號」「主體+指導性案例」「主體+編號+要點」為主導模式

根據應用表述所涉及的七個要素的引述情況,可將其分為單要素表述、雙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類。通過對549例應用案例的統計和分析,具體情況如表3所示。

根據表中的統計結果可知,六種不同的表述類別所涉及的要素種類和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類別,具體的要素種類和組合模式也存在差異。其中,三要素的表述分類最多,有179例;雙要素有158例;單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別90例、76例、39例;六要素相對較少,僅有7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幾種表述模式,其中,「主體+日期+編號」模式有51例,「主體+編號+要點」模式有49例,二者佔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處於主導模式。雙要素表述中,「主體+編號」模式有91例,占雙要素模式的58%。單要素表述中,以「主體」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時一般表述構成為「主體+指導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六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別為「主體、日期、編號、要點」「主體、日期、編號、標題、要點」「主體、日期、批次、編號、標題、要點」。

(3)法官引述指導案例編號和裁判要點的情況較少

在549個應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190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動援引141例,法官被動援引49例。如圖20所示,法官在援引指導性案例時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時引述

指導案例編號和裁判要點的共有64例,總佔比34%;其他要素的引述情形,共涉及126例,總佔比66%。

5.應用結果

主動援引中的未說明是指,一審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援引了某一指導性案例,但二審法官在終審判決中並未對此進行回應和說明。

在549例應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90例。其中,法官主動援引141例,予以參照的131例,總佔比93%;未參照/未說明的10例(未參照8例,未說明2例),總佔比7%。法官被動援引49例,予以參照的18例,總佔比37%;未參照的31例,總佔比63%。法官隱性援引的共有351例。如圖21所示,法官主動援引的參照率較高,被動援引的參照率較低。

四、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述調研結果可見,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六年多,目前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案例的發布及司法實踐的應用等很多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還需要不斷地發展與完善。

1.指導性案例遴選標準比較寬泛

《案例指導工作規定》第2條規定了指導性案例遴選的條件,其中「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是比較明確的標準。而其他幾個條件如「社會廣泛關注、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具有典型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和其他具有指導作用」都是比較寬泛和模糊的標準。雖然《實施細則》進行了補充規定,但標準仍然不明確。目前,案例數量龐大、紛繁複雜,在眾多的案例中挑選出符合指導性案例標準的案件非常困難,加上遴選標準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難度係數。因此,尚需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的遴選標準。

2.指導性案例案由種類比較有限

案例指導制度自2010年確立以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要本著「少而精」的理念,整體上發布數量比較有限。目前已涉及案由僅幾十種,尚有很多案由未涉獵。司法實踐中,全國法院系統各類案件數量增幅明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類新型案件、疑難複雜案件不斷湧現,亟需通過案例指導制度來加以研究和指導。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工作必須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同時藉助於信息化的手段和先進的技術方式,來不斷提高發布的數量和質量,拓寬案例的領域和範圍。

3.從應用數量來看,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較少

《案例指導工作規定》第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但是,對於「參照」究竟應該具有何種程度的拘束力,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截至2017年5月,目前公布的裁判文書數量多達3000餘萬,但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案例僅有幾百例,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用效果不夠理想,應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個別案例上。同時,在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傾向於通過隱性援引的方式應用指導性案例進行裁判,不利於對司法裁判的監督。

4.對類似案件的判斷標準不同,應用內容上存在多樣化

《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用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可見類似案件是指導性案例應用的必要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案件的判斷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應用內容上也存在著一些不同,不僅包括裁判要點,還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對於如何判斷類似案件目前尚無定論,基本案情相似性的比較僅在簡單案件中容易適用。對於複雜案件而言,案情複雜多樣不宜作出相似判斷。相比較而言,雖然案情不同但是爭議焦點相似更具有法律適用上的可行性。〔11〕

5.從應用案例的援引表述來看,存在援引不盡統一的情況

《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根據調研結果,司法實踐中對於指導性案例的援引情況存在著不規範、不統一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應用最多的是「發布主體+指導案例編號」,也有相當數量的應用案例僅提到「發布主體+指導性案例」等字樣。另外,應用較多是三要素中的「發布主體+發布日期+指導性案例編號」和「發布主體+指導性案例編號+裁判要點」,可不同的應用主體在援引指導性案例時往往會採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援引情況不盡統一。

6.從應用案例的地域分佈來看,存在著一些地區差異

549例應用案例主要分佈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廣東省等30個省份。雖然地域分佈比較廣泛,但約60%的應用案例集中分佈在粵浙魯蘇豫滬這6個省份,其他24個省份僅有少量應用案例。目前,西藏尚無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案例。從應用案例集中分佈的地域來看,主要分佈在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很少。經濟發展水平與法院的司法應用情況呈現出正相關的關係,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域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指導性案例的貫徹和應用情況較好。

(二)完善建議

1.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的遴選標準

指導性案例的遴選標準是衡量案例能否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準則,而具有統一、明確的遴選標準是規範案例指導制度、提升指導性案例質量的重要保障。縱觀《案例指導工作規定》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目前關於指導性案例的遴選標準規定過於原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論界和學術界對於該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諸如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內容標準和形式標準、一般標準和個別標準等。〔12〕早日通過法律規範性文件統一明確指導性案例的遴選標準,既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指導性案例,也有利於下級法院推薦指導性案例。

2.增加發布數量並擴大覆蓋的領域和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在介紹最高法案例指導工作情況時也提到,「指導性案例發布數量與全國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長、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13〕因此,有必要通過加強對全國四級法院系統的管理並設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以更大程度地調動各級法官參與指導性案例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共同推動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發布、研究及編纂等各項工作,使指導性案例在發布數量、案例質量、覆蓋領域等方面都有新的提升和突破。同時,在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與甄別方面,要藉助互聯網時代的先進技術和信息化處理的方式,加強各級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提升法官在信息檢索與數據篩選等方面的技能,這樣才能從數量龐大的案例中更方便快捷地挑選出真正符合指導性案例要求的案例。

3.完善法官應用指導性案例的培訓制度

司法實踐中,案例指導制度的實現程度主要依賴於法官的職業素質,而法官在指導性案例應用方法與技術方面的知識儲備是指導性案例司法應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善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就必須提高法官的職業素質。〔14〕

針對法官對指導性案例應用不夠重視的現狀及其在應用方面知識儲備的缺失,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其進行培訓:一是在法院內部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宣傳,樹立法官對案例指導工作的正確認識,定期組織案例應用培訓班;二是集中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情況進行總結、學習、研究和探討;三是邀請專家學者到法院授課,增強法官對指導性案例理解與運用的能力。通過以上幾種方式,可以逐步培養法官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思維,進而養成參照、援引指導性案例判案的習慣。

4.建立指導性案例應用的監督機制

為了進一步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規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實現同案同判的目的,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指導性案例應用較少以及應用不規範的問題,有必要制定一套有關指導性案例應用的監督體系。該體系可以包括兩種監督方式,即國家機關監督和社會監督。〔15〕其中,國家機關的監督又可分為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法院內部監督既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級監督,也包括法院內部專門機構對本級法院的監督。而社會監督是指在待審案件事實與指導性案例的事實相似的情況下,法官應當參照而不予參照指導性案例作出裁判時,當事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或再審,上級法院也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改判。

5.完善指導性案例應用的激勵機制

在強調指導性案例應用監督機制的同時,還要注重建立和完善一種適當的激勵機制。所謂激勵機制是指通過一套理性化的制度來反映激勵主體與激勵客體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勵、薪酬激勵、榮譽激勵和工作激勵等。在此,可以採用工作激勵的方式,將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與案例指導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到各級法院與法官個體的年度考核檔次中,並根據不同的檔次給予不同的獎勵,以此來提高法院和法官個人對指導性案例應用的積極性。〔16〕

6.鼓勵法官以明示方式規範應用指導性案例

針對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域法官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程度存在地區性差異的問題,需著重加強對中西部地區法官的培訓及相應的激勵措施,同時可以將指導性案例援引的規範性作為法官年度考核量化指標之一,以督促法官通過明示援引的方式規範化地應用指導性案例,從而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受到廣泛地監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綜上所述,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應用狀況的數據分析可知,有接近一半的指導性案例應用於司法實踐中,且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但在運用過程中,存在應用案例少、涉獵案由少、地域分佈不均、應用不規範、隱性援引多的狀況,也暴露出很多亟急需解決的問題。從未來發展來看,案例指導制度在理論層面有待深入研究和不斷細化完善,並進一步思考如何進行本土化應用。從司法實踐層面來看,則需要在制度性、規範性、操作性等方面持續推進,加快指導性案例制度的應用進程,加大各地法院的應用力度(應用法學責任編輯:周維明)

註釋

本文對指導性案例發布情況的研究範圍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15批指導性案例,發布案例數據和應用案例數據截止時間均為2016年12月31日。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載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http://www.pkulaw.cn/fbm/,【法寶引證碼】CLI.3.249447,2017年3月13日訪問。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印發〈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指導性案例樣式〉的通知》,載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http://www.pkulaw.cn/fbm/,【法寶引證碼】CLI.3.175399,2017年3月13日訪問。

[3]陳興良:《案例指導制度的規範考察》,載《法學評論》2012年第3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4條、第5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載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http://www.pkulaw.cn/fbm/,【法寶引證碼】CLI.3.274653,2017年3月13日訪問。

[6]確定性援引是指根據裁判文書內容(包括評析)的表述,能夠直接確定其援引了幾號指導案例;不確定性援引是指根據裁判文書內容(包括評析)的表述,不能確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導性案例。

[7]張騏:《再論類似案件的判斷與指導性案例的使用》,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5年第5期。

[8]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時明確援引了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動援引和被動援引兩種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後者是指法官被動援引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

[9]隱性援引是指在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建議或訴訟參與人請求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進行裁判,法官對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確作出回應,但是其裁判結果與指導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況。

[10]評析援引是指裁判文書正文中並未提及指導性案例,但該案例后所附的專家點評、評析、補評及典型意義等中提到指導性案例的情況。

[11]同前引[7],張騏文。

[12]胡云騰、吳光俠:《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載《人民司法(應用)》2015年第15期。

[13]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導性案例(知識產權專題)新聞發布會,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EgvMoABAA%3D%3D.shtml,2017年3月20日訪問。

[14]張騏:《建立先例制度的意義與路徑:兼答〈「判例法」質疑〉》,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6期。

[15]丁海湖:《案例指導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8年博士論文。

[16]胡國均、王建平:《指導性案例的司法運用機制--以〈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具體適用為視角》,載《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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