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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違約金≠贖身?張大仙跳槽事件似乎還沒有結束

歷時1個多月的張大仙跳槽風波貌似在昨天,張大仙交付違約金后落下了帷幕,但是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

9月4日凌晨,張大仙發微博稱已交付違約金

此前,受理法院已向張大仙及鬥魚發布禁播令,禁止張宏發(張大仙)本人與企鵝電競直播平台之外的其他網路直播平台開展網路相關活動或開展相關類似的任何形式合作。同時,禁止鬥魚直播平台以任何方式將張宏發作為其直播主播進行推廣或錄製、使用、發布、播放其直播視頻內容。

就目前的情形來看,儘管張大仙已交付違約金,但訴訟還沒有完結。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因此截至目前,由於沒有發生裁定無效、解除保全等行為,張大仙及鬥魚直播平台仍要繼續履行禁播裁定。

整個事件看下來,葡萄君認為之中最核心的討論點在於,為什麼企鵝電競狀告張大仙違約,而在張大仙交付違約金后仍不能進行「贖身」?

對於這個問題,相關法律界人士解釋稱,違約金不是贖身錢,準確來講,法律上並不存在強制違約的規定,即站在法院的角度,張大仙支付違約金並不能夠代表其可以繼續違約。目前來看,張大仙主動違約在先,而企鵝電競並沒有破壞合約中條款,因此張大仙能否通過這200萬進行「贖身」的決定權,完全在企鵝電競身上。

具體來說,如果除罰款外,企鵝電競還要求張大仙繼續履行合同,那本次事件則並不會結束。

律師還表示,合同法法規第六條與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關於9月4日張大仙發在微博的合同條款截圖,相關人士稱,合同一般不會約定乙方可以花錢解約,但如果真有這種約定,那張大仙付了200萬就沒事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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