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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標準能註冊為商標嗎 誰動了Type-C

最近,淘寶上的部分Type-C數據線賣家收到了商品下架通知,原因是「Type-C」被廣東省東莞市鼎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友實業)註冊成為商標,而其他網店中帶有Type-C字樣的產品涉嫌商標侵權,須下架。

很快,鼎友實業和賣家達成共識,以1元人民幣的價格允許賣家使用。同時,鼎友實業方面表示,註冊商標並不是為了謀私利,而是希望更多人意識到國內製造業的弱勢和難處,共謀出路。

「把Type-C註冊為商標,相當於把手電筒註冊成商標。」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賣家告訴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這種行為必須反對,因為鼎友實業把具有明顯通用特徵的名稱註冊為了商標。

Type-C這一概念是在2014年由美國USB協會提出的。作為USB3.1標準的一部分,在2015年被蘋果最新一代MacBook採用后廣受好評。它和iPhone手機中Lightning介面一樣輕薄小巧,可以擴展成電源/USB傳輸/VGA或HDMI三個介面,通過適配器,還可以兼容USB3.0、USB2.0等上一代介面。由於不分正反面、尾插不會插斷、傳輸速率高等特點,Type-C被廣泛應用在市面的熱門手機上。Type-C的生產廠家也越來越多。

然而令眾多商家意想不到的是,這樣一種行業內的通用名稱或者技術標準,竟被註冊成商標。如果鼎友實業依據商標權進行保護,銷售Type-C這類商品可能都有侵權的風險。

被逼無奈的自我保護?

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聯繫到註冊商標的東莞鼎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中傑。他解釋稱,之所以有今天的行為,源於2014年,公司出口1000條HDMI線被海關查扣。

張中傑告訴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當時的1000條數據線以「HDMI Cable」為英文名稱。海關告訴他們,HDMI是美國著名商標,並由幾家公司成立了HDMI協會。如果他們想出口以HDMI為名稱的產品,就必須向協會付費。最終,鼎友方面以8元/條的價格付了8000元罰款。

張中傑說,大部分製造企業都是弱勢群體。他的兩個同行在上市之前,都突然遭遇蘋果MFi認證授權被取消。一個是兩年前,一個就發生在今年。

在知乎上,顯示認證為深圳飛億達電子有限公司經理胡京的用戶發言稱,今年蘋果對MFi廠家的要求大大提高,取消了很多廠家的資質。如果企業沒有取得MFi生產者資格,只要和具備MFi生產者資格的工廠合作生產自己品牌的產品即可,這就是所謂的「貼牌」。這意味著,市場上MFi產品品牌比真正具有生產者資格的工廠多很多。

張中傑的一位朋友擁有一家具有MFi生產資格的工廠,但他們也突然被取消資格,不僅旗下產品不再合規,為其他品牌代生產也成為泡影。張中傑以這兩位朋友的公司都在籌備上市為由,替他們拒絕了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的採訪請求。他說,被蘋果取消資格對他們已經是致命打擊了,如果再被美國USB協會「盯上」,就真的沒活路了。

在此前接受央廣記者採訪時,張中傑談到,USB協會和HDMI協會一樣是會員制,誰要是生產這個的話,也是有會員費的。於是,他們萌生了註冊商標的想法。2015年4月,鼎友實業在商標局註冊了Type-C商標。當時,Type-C尚未廣泛應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USB協會曾申請將「USB Type-C」和「USB-C」註冊為商標。但將「USB Type-C」註冊為商標的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目前仍處於複審過程中。

儘管兩年多前就註冊了商標,但鼎友實業方面最近才要求淘寶賣家下架相關商品。對此,張中傑的解釋是,這款產品知名度不高,最近Type-C才開始規範化,所以選擇這個時機進行申訴。

為何通用名稱能被註冊為商標

中細軟集團知識產權顧問曾聖化曾代理過不少商標註冊的案件,他告訴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商標註冊一般是「誰先註冊,誰享有權利」,因此已經註冊「Type-C」商標的當事企業要求其他網點下架Type-C數據線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曾聖化強調,雖然行業內的通用名稱是不能通過商標審查的,但是因為商標審查一般是由審查員人工審查的,而以審查員的知識範圍有限,他可能並不知道這類東西是行業內的技術或者標準名稱,所以只要當時沒有行業內其他人提出異議,可能就會審批通過了。

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楊靜安說,商標審查的主觀性很強。他舉了個反例:USB協會註冊「USB Type-C」商標的申請很快被駁回,可能正是因為審查官員對USB這個詞是很熟悉的。據公開信息顯示,「Type-C」這個商標是在2015年4月左右被註冊的。曾聖化分析稱,那時候Type-C技術可能還沒成熟到成為行業內通用的一個技術名稱,所以審查員審批通過這個商標申請是可以理解的。

曾聖化表示,商標法明確「數據線」「包子」這類行業內的通用名稱或者技術標準不可以註冊成為商標。客觀來看,在這個事件中,當事企業有可能是利用了當時商標局審核員不清楚Type-C是一種技術名稱的情況,搶注商標。

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副所長劉銀良告訴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誌或是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如果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具體到本案,劉銀良說,從標誌本身來看,Type-C、USB Type-C這類標記毫無顯著性,無法滿足商標區分其他同類產品的識別功能,且該企業也並未採取任何措施使該標誌在消費者當中獲得知名度與顯著特徵,Type-C與該企業並未建立有效的聯繫。

另外,「Type-C」與「USB Type-C」在其商標申請的智能手機、電源材料、計算機等領域都是數據介面的一種類型名稱,為行業內標準技術術語,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用名稱」或「型號」,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是不得註冊的。

把通用標準註冊為商標能否受到保護

劉銀良認為,本案中,即使「Type-C」被註冊為商標,且當事人聲稱此舉屬於商業策略,也並不妨礙認定該商標註冊存在問題,此類行為可能讓商標註冊與使用秩序更為混亂。

「商標的功能在於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體的生產者或提供服務者,將通用技術名稱註冊為商標實際上是扭曲了商標功能。將業內通用技術註冊為商標的本意並不是識別來源,而是試圖利用該通用標誌獲得不正當許可費用。」劉銀良說。

劉銀良直言,鼎友實業有限公司如果設想可以通過註冊商標的方式來避免被收取許可費、甚至向其他企業收取許可費,都是不太可能實現的。劉銀良解釋,首先是因為知識產權具有國別性,日本、美國的該類企業需要在商標流通地各個國家都註冊商標,才能向不同國家的企業索取許可費。而在不同國家註冊商標的效力取決於該國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將行業通用術語註冊為商標的行為都難以滿足商標註冊的顯著性要求。」

劉銀良同時說,特定團體協會或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可以註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許可給協會內成員或滿足特定商品、服務品質的商事主體使用。例如的「CCC」認證和歐盟的「EC」認證等,即是這種情況。但這些標誌一般也需滿足顯著性等要求,並且申請主體也需滿足相關要求,特別是可以證明商標需要申請主體具有監督和檢測商品或服務特定品質的能力。

劉銀良介紹,很多開源技術的主體可能不針對該技術申請專利,而是將技術公開鼓勵大家使用擴大普及率后,再通過對其註冊商標收取許可費或提供後續服務方式來盈利。但「無論如何,申請商標註冊仍需要滿足商標註冊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顯著性與合法性等。將行業通用術語申請註冊為商標違反了商標註冊的基本要求。」

「HDMI USB」都能申請為商標,我們在法律上有同樣的權利。」張中傑說,他們從未幻想過能藉此撼動國外的標準霸權,但他們的初衷是讓更多人了解國內大部分製造企業的處境。「法律問題我不懂,如果必要我們也會諮詢律師,我們尊重法律。」張中傑說。

劉銀良表示,未來如果有企業被要求付費,可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標誌為行業標準技術用語等原因,在商標註冊國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如遇對方索要許可費或提起侵權訴訟,企業可以實施不侵權抗辯。

「我們承諾不會靠此贏私利。」張中傑告訴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如果政府出面維護企業的利益,他們願意放棄企業權利。如果政府或大企業能聯合起來參與制定標準,那對企業來說就是福音,也可以改善他們一樣的小企業沒有發言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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