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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對違規減持應重視 使用限制交易措施

根據深交所6月13日公告,經查明,星網銳捷股東FINET此前的減持行為違規,深交所對FINET進行公開譴責處分並將此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加強對違規減持的懲罰和約束,防止違規減持套利行為。

FINET作為持有星網銳捷5%以上股份的股東,分別於3月23日、3月24日通過深交所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合計減持星網銳捷無限售流通股1533.62萬股,佔總股本2.8447%,減持金額2.94億元。其減持行為未按照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2016年)第八條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違反第九條規定,在三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超過星網銳捷股份總數的1%。

FINET減持行為發生在3月份,今年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新規是在5月底出台的,由此,其減持行為理應遵循去年的減持規定。但不管新規舊規,其減持比例均違反相關規定。FINET是一家註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筆者估計為境外股東,但既然在A股市場投資,也理應遵循A股市場的規則,而無權享受「超國民」待遇。

即使新規出台,大股東違規減持也可能屢禁不止,估計今後還會有頂風違紀者。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因為新規對違規減持的處罰規定可能還存在漏洞,目前對大股東違規減持的處罰力度仍然太小,缺乏威懾力。

按照今年證監會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對違規減持股份,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超規減持的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但「責令改正」是違規減持后必須等量增持買回還是其他意思,並沒有明確規定。即使等量增持買回,原來有些散戶也可能因大股東減持而跟隨低價拋售,並不會因大股東的增持而受益。

在行政罰款方面,如果大股東在觸及減持5%紅線時沒有公告並暫停減持,那麼證監會可對其進行罰款。按此前做法,此時處罰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處罰是針對大股東超比例減持未及時信息披露行為,給予幾十萬元罰款;另一部分處罰則是針對大股東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減持行為,予以減持市值百分之幾的罰款。

第二部分處罰是因為減持達5%時需要信息披露、且應就此暫停買賣三日,如減持5%後繼續不停歇減持,《證券法》第204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但假若大股東超比例違規減持,而減持量又沒有達到5%時,那麼要對其行政罰款就可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其此時減持行為沒有觸及信息披露義務,由此也不涉及「限制轉讓期」。

如果對減持比例在5%以下的違規減持沒有一定的行政罰款,顯然大股東將有恃無恐。建議完善《證券法》,對此類情況也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金額,而且要嚴罰。比如可按照超量違規減持金額、處以相應50%左右的罰款,如此重罰估計也就沒有人願意超量減持了。

交易所對違規減持也要明確監管措施,包括可以採取限制交易或者實施紀律處分。筆者認為,應重視使用「限制交易」這個高壓棒,而且應明確大股東若違規減持,該賬戶今後三年不得交易,這就很有威懾力,想減持也減持不了。

另外,如果能從技術層面約束甚至杜絕大股東的違規減持行為,或許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比如,目前減持新規要求大股東每90日通過集中交易至多減持1%、通過大宗交易至多減持2%。如果交易所和中證登數據共享,並開發出一種軟體,在大股東集中交易減持達到1%時,交易系統就可自動報警,從而大股東的交易指令可立刻暫停。這種想法是否具有操作性,值得交易所探索。

《證券法》在修改時還可明確,若大股東違規減持導致散戶利益受損,大股東對此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既包括股價下跌時拋售的投資者,也包括持股市值下降的投資者。若有這個規定,大股東違規減持的後果極為嚴重,自然也就不敢觸碰減持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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