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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買房子要注意了,不然可能連房子都繼承不了!

很多人都認為:

身為獨生子女的70,80,90后,

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

那麼父母名下的房產就肯定是自己的。

實際上呢?

這麼簡單的問題還用討論嗎?

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

父母過世之後的所有財產,

當然由我來繼承咯!

但是,先來看看下面這個

最近刷爆朋友圈的案例吧:

獨生女和過世父親的房子 小麗是獨生女兒,父親10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在浙江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價值約300萬元。 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時小麗還未成家,因此沒去辦理手續。現在母親已經去世,小麗也已成家,女兒兩周歲,再過一年就上幼稚園了。因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學區房,小麗就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後把戶口遷進去。 房管局拒絕辦理 小麗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到了房管局,要求過戶。房管局卻說,僅憑這些東西沒法給小麗辦過戶手續。小麗要麼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要麼拿法院的判決書去,他們才給辦。小麗沒辦法,誰願意沒事打官司啊,就馬上去了公證處。 公證處遇到難題

「公證處的人說讓我把我爸媽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去才給辦公證。可我爸媽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我到哪去找他們?」小麗要哭出來了。

這是非常典型的一個案例——沒有狗血劇情

沒有複雜糾紛

但作為獨生女的小麗,

卻無法順利獲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產

這是為什麼呢?

聽聽律師怎麼說!

律師:小麗你是獨生女?

小麗:是的,我爸媽就我一個女兒。(核心家庭關係很簡單)

律師:你父母哪一年結婚的?

小麗:好像是1983年。

律師:房子是什麼時候買的?

小麗:2003年。

律師:房產登記是什麼時間?

小麗:2004年11月。

律師: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

小麗:我爸爸一個人名下。

律師:你爸爸什麼時候過世的?

小麗:是十年前過世的,應該是2006年年底吧。

律師:你爸和你媽過世時有沒有留下遺囑?

小麗:我爸沒有,我媽生前跟我口頭說過,她走後這套房子歸我。(口說無憑啊,等於沒有)

律師:你爸爸過世時,你爺爺奶奶是否還健在?(這個問題是關鍵,如果已經過世,事情就好辦多了)

小麗:我爸爸過世時我爺爺已經去世,我奶奶還在,我奶奶是我爸爸過世后不到一年過世的。

律師:那你爸爸有兄弟姐妹幾個?

小麗:我爸爸有四個兄弟姐妹。(咱父母輩的兄弟姐妹四個不算多!)

律師:那你把你爸爸的兄弟姐妹的家庭情況,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況、子女情況跟我一個一個說一下。

小麗: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過世時已經過世,我大娘還在。大伯大娘有三個孩子,兩個在上海,一個出國了。二伯還在,不過五年前離婚了。二伯二娘有兩個孩子,一個在杭州,一個在北京。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龍江,有一個女兒。我爸爸和爺爺奶奶過世后,就沒怎麼走動,姑姑姑父家的具體情況我不太清楚。

律師:你媽媽在你爸爸過世后沒再成家吧?

小麗:沒有沒有,我媽一直跟我過。

律師:你媽過世時,你外公外婆是否還健在?

小麗:都過世了。

律師:這套房子,要由你一個人繼承,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律師得出的房產歸屬結論:

好複雜,小編表示暈倒在地……沒錯!!

房子被分的支離破碎

傳說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來分房子!

為什麼會這樣???

律師分析:

1、這套房子是你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你父親去世,這套房產的1/2屬於你母親,1/2屬於你父親的遺產。

2、你父親死亡時,有三個繼承人,那就是你母親、你、還有你奶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那麼三人平分1/2。因此你母親在原有1/2的基礎上再獲得1/6,合計2/3,你分得1/6,你奶奶分得1/6。

3、你奶奶過世后,屬於你奶奶的⅙本該由你爸四兄弟姐妹轉繼承,一人1/24,但這時你大伯和你爸先於奶奶過世了。根據法律規定,由你大伯和你爸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你大伯的1/24由你大伯的三個孩子繼承各1/72,你爸的1/24由你繼承。加上前面的1/6,你現在有5/24。

4、你二伯的1/24,根據法律的規定,婚內繼承的遺產除非遺囑指定歸個人,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從理論上講,你二伯離婚後,這1/24應該分成兩半,你二伯1/48,你二娘1/48。

5、你小姑姑和小姑父沒離婚,因此共同擁有1/24。

6、現在你母親過世,你母親只有你一個繼承人,因此你母親的財產全部由你繼承。所以你最終的財產繼承份額是5/24+2/3 =7/8

遺囑到底該怎麼立!

遺 囑

yi zhu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在,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

公證遺囑:指經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

自書遺囑:指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代書遺囑:指由他人代為書寫,並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

口頭遺囑: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述遺囑。

錄音遺囑: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內容的遺囑。

口頭遺囑,實踐中只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在危急情況消失后,所立的口頭遺囑即歸於無效。錄音遺囑,由於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實踐中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比較少見。

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立遺囑需要避免的常見問題

一、不標明落款時間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的遺囑。立遺囑日期是遺囑的法定必備條款,有很多的遺囑就是因為欠缺落款時間而產生爭議。

二、列印遺囑

因為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沒有列印遺囑這一形式,因此列印遺囑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建議大家慎用電腦列印遺囑,寧可打完了再抄寫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簽名

很多立遺囑人會採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這樣的遺囑也大量地被認定為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並簽名。

四、夫妻只立一份遺囑

有的夫妻兩人只立一份遺囑,由其中一人執筆,夫妻雙方在遺囑上簽字。不執筆一方的遺囑內容因不符合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就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俗稱「特留份」。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全部的財產留給兒子,而沒有給未成年的女兒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有的當事人把財產全部留給子女,卻忘了給年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額,這樣的遺囑都會被認定為部分無效。

六、處分他人財產

很多的當事人將家庭共有的財產或者夫妻共有的財產當作是個人的財產在遺囑里進行處分。還有一些企業老闆把公司資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遺囑處分,這樣的處分依法無效。

七、近親屬做代書人或者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八、立好遺囑自己保管

大量的當事人因突發意外、或因臨終病痛折磨、健忘、恐懼等原因而忘記交代遺囑事宜,導致身後事無法按照自己的遺願處理。遺囑立了也等於沒有立。因此立好遺囑之後最好找一個自己信賴的人保管以及執行遺囑。

人總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其實,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時

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

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

也並非不孝順

最後希望天下的父母

都有一個健康的好身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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