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謝傑良訴被告黎敏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03民初1659號
黎敏烽:
本院受理的原告謝傑良訴被告黎敏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03民初16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黎敏烽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謝傑良償還借款6萬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6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2日起計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本案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黎敏烽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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