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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如果房價大跌,你的房子會被銀行直接收走!?

2017年的房價調控比較嚴苛,房貸的收緊也讓很多人擠不上搶房的那輛車。而且,由於國家調控政策的上台,房價上漲的趨勢開始被削弱,這也開始造成一些城市的房價回調現象。

這些政策的出台,到底是對誰比較有利,我們先不說。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在這凜冽的調控之風下,如果房價下跌厲害,我們的房子會不會被銀行收走?

因為,現在各路江湖傳言稱,房價大跌的話,房子是會被銀行收走的!

先別急著噴小編的道聽途說,說房價根本沒有可能大幅下跌。

我們就先來設定一個假設,假設房價大跌了,這樣的江湖傳言,會成立嗎?

不過,想要明確這種假設是否會成立的,就得先了解購房者和銀行的這兩種關係:

一,借貸關係

購房者因為按揭房貸的關係,與銀行形成了借貸的關係。購房者是債務人,銀行是債權人。

二,抵押關係

購房者按揭房貸是要將房子抵押約銀行的,這樣一來,銀行擁有了可以對購房者的房子行使抵押權的權利。這時候,購房者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

也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權利關係存在;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說如果你的房屋價值縮減了,銀行有權要求房屋持有人將房屋價值恢復過來。

如果房屋持有人無力恢復,而且無法提供相應擔保的,銀行就有權利要求購房者提前償還所有債務。

那麼,這個時候肯定就有人說了,誰有錢還按揭貸款啊?現在要我們一下拿出全款的來還,這不是要我們的命嗎?

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上講,這樣的想法確實是沒錯。但是,銀行也有他們的立場,要知道每一套房子可能一下放貸出去就是了幾十幾百萬的價值。它們當然也沒有辦法去兜底,也需要為自己進行止損。

所以,這個時候他們可能就會直接要求通過將購房者的房屋進行拍賣,用拍賣所得彌補損失。

這個時候,你是不是會在想,銀行哪兒有這麼霸道,它們沒經過我們同意,有什麼權利拍賣我們的房子?

別說,還真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這個怎麼理解呢?也就是說銀行如果需要為自己的損失進行彌補,是有權利將購房人的房屋進行拍賣的。哪怕是購房人不同意,銀行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直接拍賣房屋,不再需要購房人認同。

這些法律條規擺上來,看著好像保護的都是銀行的利益。那有人就會想了,這房價下跌又不是我造成的,國家法律光保護銀行了,那我們老百姓怎麼呢?哪條法律又來保護我們了?

沒錯!既然有疑惑我們當然就得解決!而且,既然銀行能拿出保護自己的條文,我們老百姓 也不能輸啊。

所以,我們再來仔細看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規定中寫到「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這就應證了我們老百姓所說的房價下跌又不是我們造成的,憑什麼要我們來買單的想法。

所以,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的貶值不是我們個人造成的,而是由於政策原因造成的市場價格普遍下跌的話,銀行沒有權利收走我們的房子,更別說強行拍賣了。

而且,銀行就算要依法行使抵押權,也需要一個過程。它們需要提前跟購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購房人強烈不同意將房屋進行拍賣,但購房者又拿不出其它止損的辦法時;它們才會通過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抵押權的權利,這才可以不需要通過購房者的同意,對房屋進行拍賣處理。

所以,房價大跌,房子就會被銀行直接收走這種說法是不太靠譜的。現在都是法制社會,誰不在法律的眷顧之下?哪裡誰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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