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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4S店模式將成歷史

本報綜合消息 4月14日,商務部網站公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汽車銷售主體、銷售行為、市場秩序、監管和法律責任進行說明,並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上一次關於汽車銷售的相關法律法規是2005年4月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將在新《辦法》實施起廢止。十多年來,汽車市場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該辦法已無法滿足目前的汽車銷售現狀。

新辦法最大的變化在於,取消了關於「汽車品牌」的說法,這是指經銷商在銷售汽車時,必須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並使用與供應商授權相一致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該規定對當時還未成熟的汽車市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汽車市場增長放緩,供應商和經銷商之間的矛盾突顯。

對於汽車銷售行為具體規定,包括:「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等。

新辦法還規定了汽車售後服務的具體內容。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明確定義了汽車售後服務的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和回用件,規範了汽車售後服務行為。

「新辦法取消了單一授權經營模式,降低了准入門檻,有利於市場競爭;同時,平衡交易各方關係,明晰各方責權利,有利於市場秩序;新辦法也增加了監督檢查與處罰條款,有利於市場監管。」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在談及新辦法的意義時指出。

「辦法有嚴格規範市場的意圖,更多體現在經銷商的進出,對附加費用和附加業務也做了詳細規定,」北京的一家汽車經銷商告訴騰訊財經,該辦法也有利於經銷商地位的提升,但具體效果要看執行力度,短期內不會動搖現有的4S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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