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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主播成「網紅」 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原標題:網路主播成「網紅」 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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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依託視頻自拍的網路直播十分盛行,網路主播們動輒有數十萬冬粉。日前,一位網名為阿嬌的女主播與經紀公司鬧翻,並將後者告上法院。

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市首例網路主播要求確認與經紀公司勞動關係一案二審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確認雙方無勞動關係。

90后女孩當上網路主播

阿嬌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機會涉足網路直播行業,並在某網路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間(網路虛擬空間)做起主播,每天固定時段在屏幕前進行視頻表演、直播,吸引眾多在線觀眾圍觀、贈送禮物打賞,目前訂閱冬粉數近60萬人。

2016年1月,阿嬌與上海某網路科技中心簽訂《主播經紀協議》,由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主播。協議對阿嬌工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並約定阿嬌從事的主播事業包括參與所有遊戲或娛樂的線上、線下直播、錄製或表演之一切相關演藝事務,以及涉及其名譽、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權之一切相關演藝活動;約定該公司在全世界範圍內擔任阿嬌獨家經紀公司,獨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業的經紀權;協議期限36個月;公司每月向阿嬌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經過經紀公司的包裝、宣傳,阿嬌在網路上逐漸具有了一定知名度。3個月後,阿嬌退出公司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並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要求確認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經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500元。

仲裁委員會對其請求不予支持。阿嬌訴至法院被駁回。阿嬌不服判決,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經紀協議並非勞動合同

在庭審中,阿嬌認為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協議》實際上是勞動合同,協議規定每月保底工資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這屬於雙方對於工資的約定,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另外,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自己有權要求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經紀公司則稱,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經紀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以人身依附性為基礎,阿嬌作為網路主播,工作地點自由、不受公司管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上海一中法院認為,《主播經紀協議》系雙方就開展演藝活動、提供經紀服務等民事活動的權利義務約定,並非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故對阿嬌要求確認與上海某網路科技中心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上海某網路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記者陳瓊珂

【法官說法】

該案合議庭審判長王劍平法官認為,認定勞動關係核心在於勞動者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管理約束。

王劍平說,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現代社會用工形態出現了新發展。新型用工關係中,有些是標準勞動關係,有些則是互聯網經濟催生的新業態下非傳統用工關係。

勞動關係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協議》內容來看,雙方就開展網路直播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雙方收入按三七開分配,阿嬌主要工作於其家中完成,無需到公司辦公場所上班,亦無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因此,雙方之間對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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