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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崗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法院認定工傷的裁判標準

導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然而在實務中,本項規定的情形在認定時卻經常產生爭議。本文圍繞此問題,整理了相關案例、觀點、法律依據,為讀者提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自發病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要旨: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后醫生雖然明確告知家屬無法挽救生命,在救護車運送回家途中職工死亡的,仍應認定其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若職工自發病至死亡期間未超過48小時,應視為「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案號:(2015)滬二中行終字第464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案例

1.當事人在崗時突發疾病未能及時確診,發病後48小時內再次發病並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湖南三尖農牧有限責任公司訴常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該疾病未能及時確診,后當事人在發病後48小時內再次發病並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號:(2015)常行終字第18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員工在崗時突發疾病入院搶救至被診斷為腦死亡時間在48小時內的應認定為工傷——何世運訴廣東省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永光實業(韶關)有限公司工傷行政裁決案

案例要旨:對於死亡的概念,並無出台相關認定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死亡標準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司法解釋,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按照腦死亡的標準予以解釋。

案號:(2015)韶中法行終字第1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3.醫學上無治療希望患者親屬主動放棄治療導致患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倪紅娟、鄭宇棟、傅鮮花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患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醫學角度分析得出患者無治療希望,其親屬主動放棄治療導致患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案號:(2013)紹虞行初字第1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市人民法院

4.工傷保險條例中的48小時的起算應以作出確診意見的時間為準,而非接診的時間——陳某訴某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處「48小時」的起算時間,應以醫療機構作出確診意見的時間為準,而非接診的時間。

5.職工在上班期間出現病症下班后病情加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束秀紅訴儀征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其中,「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職工如在上班期間已經出現病症,下班后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專家觀點

1.職工在崗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對於這一「視同工傷」規定的解讀,現階段理論與司法實踐大都認為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

所謂在工作時間,是指職工遭遇事故傷害應當在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合理推定的時間內,如工作時間間隙解決生理需要的時間也應當認為是工作時間的必要組成部分;所謂工作場所,是指包括在從事準備性、收尾性工作性質在內的場地,如進入工作區前必經的樓梯台階摔傷的,該樓梯台階也可被視為工作場所。整體而言,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對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比較寬鬆,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傾向比較明顯。

在「視同工傷」類型的工傷認定中,核心要素是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個要素情形比較複雜,司法實踐中的爭議較大。有觀點認為,對於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分屬於不同的法律政策調整範疇,「病有所醫」主要通過醫療保險的途徑予以保障,而不應與工傷保險混淆。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在學理上主要是指:這類情形按照嚴格的概念界定,本不應屬於工傷保險的認定範疇,但考慮到職工因突發疾病而傷亡可能與工作強度、工作性質存在著一定聯繫,為了體現工傷保險認定的人性化和道義性,《工傷保險條例》以列舉的立法方式明確將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視同工傷對待。這是因為,司法實踐中,有些勞動強度大或者勞動時間長的工種對於職工的身心健康極為不利,職工發生猝死或者過勞死的情形時有發生,對於這種並非遭遇工傷事故的情形,如果不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賠償的範疇,那麼對於職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無疑會遭受正義的拷問。

故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可以說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和人道主義正當性。

2.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認定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目前對該條款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以下不同認識: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一般情況下,因病死亡的工傷認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但實際生活中,有些與上述條件具有直接或者間接聯繫而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十分錯綜複雜,給工傷認定造成一定難度。如甲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到身體不適,經領導批准到醫院就診后回到家中突發疾病,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那麼甲是否屬於工傷?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甲到醫院就診后回到家中突發疾病,屬於在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故甲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甲在工作中因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到醫院就診后回到家中突發疾病,該疾病的最初的癥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產生的,甲請假看病的行為可以視為工作場所的延續,故甲的上述行為應當視為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致殘的工傷認定。如張某在代表本單位參加本系統組織的長跑比賽中突發腦溢血,經兩次手術,張某雖然脫離生命危險,但一直處於失語、痴獃和癱瘓狀態。那麼,張某因病致殘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對於突發疾病,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分析。對於因工作原因誘發的疾病和在正常狀態下突發疾病,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因工作原因而突發疾病致傷殘且符合「三工」原則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反之,則不予認定。本案中張某因參加本系統組織的文體活動發生腦溢血,這種自身疾病是在劇烈運動的誘發因素作用下所致,應與正常狀態下突發疾病有所區別。由於張某的情形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突發疾病致傷殘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外死亡的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關於48小時的起算時間及48小時的規定是否合理以及此類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理解。

一種意見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已經超過了48小時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因為「48小時」的時限規定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

另一種意見是:如果48小時之內不死亡,而是48小時01分死亡,並不能改變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質。由於沒有腦死亡的具體標準,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憑先進的醫療技術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後;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搶救無效,家屬可能會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認定。由於這兩種情況涉及社會道德和誠信問題,也涉及社會對生死問題的價值取向問題,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如孫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腦出血破入腦室、腦疝。因搶救情況不理想,家屬主動提出放棄治療而後死亡。勞動社保部門認定孫某視同工傷。從該案的情況來看,孫某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雖然死者家屬向醫院提出放棄治療,但是在孫某隻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時主動放棄治療,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並且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也明確認定患者是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並無不當。

(摘自:葉偉平、張靜《工傷認定案件的法律適用》,載《人民司法(應用)》2009年第5期。受篇幅所限,部分內容有刪減)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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