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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清華大學標誌性景點日晷被不文明遊客刻字一事?

據說被刻字的不是原件而是複製件(已核實:清華日晷原址將放複製品),原件已經被妥善保存,那真是萬幸了。但這不代表刻字者就無需承擔責任,其與其監護人(如果有的話)仍然涉嫌故意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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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觸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校方應當留存證據並報案,而且即使學校表示不予追究警方也應當立案偵查。若刻字者已滿16周歲,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若不滿16周歲,本人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或陪同的成年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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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的通知》(國發〔2001〕25號),清華大學早期建築(近代,北京市海淀區)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此外,清華大學早期建築還是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性層面,刻字者涉嫌觸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想象競合)。若已滿16周歲,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若不滿16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若刻字者年齡較小,其監護人或陪同的成年人負有監管義務,應當監督和阻止其違法行為。若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則涉嫌故意損毀文物和故意毀壞財物(想象競合)的不作為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監管義務未必以16歲為界,若刻字者已滿16未滿18周歲,其監護人和該刻字者可能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這裡面還有諸如故意的認定、監管義務、裁量等細節,上述內容僅說明該行為足夠嚴重以至於涉嫌犯罪,不代表一定會被追究責任。)

校方應當保存好證據並報案,警方應當立案。這不單單是學校自己的事情,相關法益不是可以隨意放棄的。即使學校已經處理甚至萬一表示不予追究,因為涉及文物、涉及公共秩序、涉及社會利益、涉嫌觸犯刑法,公安、文物等有關部門也應履行職責繼續追究(當然這只是理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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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來源網路,出處見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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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日晷原址將放複製品(《北京青年報》2011年報道):

清華大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出於對老日晷的保護,老日晷將入存校史館進行展放,取而代之的則是一個原樣的複製品。工作人員介紹,由於風化嚴重,再加上以前已經對老日晷進行了數次修補,現在已經無法對老日晷進行修繕,因此學校才作出這個舉措。

這篇報道提到(這個應該是日晷原件):

這些孩子大都對日晷的晷針產生興趣,紛紛登著晷座,攥握晷針,甚至用手晃動
一名網友說:「支持,經常看到有小孩攀爬上去,甚至試圖掰彎指針。大衛的雕像好像也搬進弗諾倫薩美術學院了吧?廣場上的也是複製品。」而網友「胡招」說:「挺好,曾經看到過在日晷上刻的到此一游,素質啊!還好後來似乎修補好了。」

補充:由於這次被刻字的並非日晷原件,客觀上不存在日晷原件被故意毀壞的危險,可能會有人主張此為對象不能犯,不具有違法性。但實際上,即使不考慮傳統犯罪構成理論下該行為成立未遂,客觀來說由於被刻字日晷處於文物保護單位空間範圍內且周圍存在其他文物,所以存在文物被毀壞的現實危險,由於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所以犯罪形態為未遂。此外,財物被故意毀壞的危險顯然是存在的,但由於並非原件,是否符合「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需要結合複製件的價值判斷。

另,上述報道中提到「這名工作人員說老日晷並不是法定的『文物』」,但私以為這說的是日晷沒有被定級(即不是某級文物),但其仍屬於一般文物,因此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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