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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一送餐員與大廈保安起衝突被打 攜弓弩傷人獲刑8年

原標題:滬一送餐員與大廈保安起衝突被打 攜弓弩傷人獲刑8年

圖片來源:攝圖網。

外賣小哥洪某因與大廈保安發生衝突被毆打,第二天竟攜帶弓弩上門尋仇,徑直瞄準保安面部射擊致其輕傷。一審判決后,洪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今日,界面新聞從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終審宣判,洪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洪某是一個外賣平台的送餐員,主要在上海市徐匯區某商圈附近工作。2015年11月3日,像往常一樣,洪某開著電瓶車前往一幢商務樓送餐,本想將電瓶車開進通道,卻遭到保安任某的阻攔。洪某心生不滿,與任某發生口角。任某很生氣並打電話向保安隊長抱怨,隊長便糾集了另一名保安,三人在接待大廳一起毆打了送餐結束的洪某。事後,經公安機關調解,洪某獲得300元賠償,並與保安隊長握手言和,而任某並未道歉。晚飯時,由於臉部受傷,洪某吞咽艱難,他怒火難平,便著手謀划第二天實施報復。

4日下午兩點左右,洪某身著雨披,佩戴墨鏡,攜帶一把弓弩,再次來到大廈門衛室附近,在距離任某僅有一米多遠的位置用弩箭射中任某的頭面部。經鑒定,任某臉部多處骨折,右側上頜竇蝶竇內有異物存留,構成輕傷。案發後次日,洪某在暫住處被警方抓獲。

圖片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洪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洪某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於洪某能夠認罪、悔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據此認定洪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洪某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洪某稱其行為系故意傷害,並非故意殺人,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洪某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量刑過重。

上海一中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洪某因瑣事有泄憤預謀報復的犯罪動機和起因,其使用國家管制的弓弩,有一定的殺傷力,近距離使用更加大了弓弩的精準度和殺傷力,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洪某在短時間內近距離使用弓弩,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的要害部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法院已充分考慮上訴人洪某可以減輕刑罰的情節,據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上海一中法院法官指出,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關鍵就在於查明犯罪人的主觀心態,是為了剝奪他人生命,還是為了損害他人健康。在庭審調查中,法院主要通過考察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來判定指導實施犯罪的真實意圖。

法官認為,本案中,洪某經過了精密的策劃,使用殺傷力較大的管制武器弓弩,在短時間內近距離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的要害部位頭面部,並在實施犯罪後用塑料袋遮擋電瓶車牌照防止拍照、回程繞路、手機關機等手段意圖躲避法律的制裁。從洪某的犯罪動機、原因、行為手段、犯罪工具以及被害人的受傷部位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洪某從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上,均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基本特徵,故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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