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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丘裕文與被告蘇光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23號

蘇光春:

本院受理原告丘裕文與被告蘇光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蘇光春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丘裕文償還借款200000元並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00000元為本金計算,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利息總額扣除20000元);二、駁回原告丘裕文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60元,由原告丘裕文負擔300元,被告蘇光春負擔4960元。自公告之日起, 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О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聯繫人:曾祥昌 020-8300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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