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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愛玩躲貓貓?終被法院判拒執罪

「鐺!」法錘敲響,「本庭宣判:周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執行人周某雖有償還能力,卻費勁心思逃避執行,10年來屢次「失蹤」,不斷挑釁法律的威嚴,最終被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到法律的懲處。

2002年,齊某經中間人介紹,借給周某4萬元作為其經營資金,並約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后,因周某資金緊張,雙方延長了借款期限,利息改為每月支付。2007年底,周某最後一次給付齊某借款利息,此後便再不給付,人也不知去向,無奈之下,齊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在送達和庭審中,周某便玩起了「躲貓貓」,未到庭參加訴訟,橋西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周某償還齊某7萬餘元。

2010年4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因周某下落不明,電話號碼已成空號,橋西法院向其戶籍所在地送達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通知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但周某依然故我,繼續躲避法院和齊某的尋找。同年10月,執行法官經多方努力,查找到他在河北邢台市臨西縣的一個賬戶上有資金往來,便立即對賬戶內9千元進行了凍結划扣,在此之後周某又沒有了訊息。橋西法院執行法官沒有放棄尋找他的念頭,一直努力尋找他的下落,終於在2012年5月,得到確切的消息,周某正在鹿泉某建築工地包工程,執行法官當即趕到現場,將他帶回法院。周某懾於法律的威嚴,便與齊某簽訂了還款協議,寫明年底將欠款還清,並用一台地泵作還款擔保。然而周某並沒有主動把地泵交給齊某,且在2個月後,再次玩起了「躲貓貓」,將齊某電話拉黑,也不再接法院的電話。這次周某躲藏的很徹底,在長達近4年的時間裡,執行法官再沒找到其蹤跡。

因周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橋西法院決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周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10月,在逃的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審訊,周某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事實供認不諱。后該案由檢察機關依法向橋西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其辯護人稱周某因法律意識淡薄,不清楚轉移財產的後果,且未能清醒的認識長時間不執行法院的民事判決的嚴重性,故未能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積極改正,已將全部執行款給付給齊某,且其是初犯,身體有嚴重疾病,希望可以從輕處罰。

橋西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願認罪,且將執行款執行完畢,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後,法院根據周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危害後果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真強普法

何謂拒執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條件是什麼呢?

1、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能力。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行為人「有能力執行時」,應當理解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過主觀努力可以爭取到的能力。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都具有強制效力,即使認為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並且已經提出了申請再審或申訴,只要判決和裁定沒被法院撤銷或中止執行,便都需要執行。

在民事、經濟等案件中,執行首先要靠當事人自覺進行。如不執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決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賣、強制搬遷等等。

如果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對抗國家法律、破壞法律秩序的拒執行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將會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所以,真強律所奉勸那些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當事人,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來源網路

山西真強律師事務所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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