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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解僱是怎麼一回事?

長期欠發血汗錢,憤而辭職獲補償

老王是個老實巴交的人,自從17歲招工進入國營工廠后就一直像一頭老黃牛一樣勤勤懇懇地工作。老王平時不善言辭,更不會鑽營,一門心思琢磨自己的手藝——老王的機械加工技術在全廠數一數二。就這樣,老王在工廠里平靜地度過了自己的青壯歲月。

形勢比人強。老王所在的工廠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競爭中越來越招架不住,終於有一天被納入政府改制範圍,被一個外地商人收購而轉製成了一家民營公司。作為國營工廠轉製為民營公司的條件之一,老王等一批職工被改制后的民營公司所集體吸納,老王重新與新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繼續從事他心愛的機械加工工作。

企業改制后訂單明顯增加,單位便安排包括老王在內的一線工人經常加班。老王一如往常勤勤懇懇地幹了一年多,掙得工資雖然比改制前多了一些,但是總是加班不免受到家裡人的埋怨。一次,老王看了電視里播出的一個講加班費的法治節目,這才懵懵懂懂地覺察出單位給他的工資似乎出了問題。在一次當地工會組織的公益諮詢活動中,老王向律師進行了諮詢。經過律師的初步計算,老王發現單位少支付了他不少加班費。老王頓時覺得十分委屈和氣憤——辛勤誠懇的勞動卻換不來單位的誠實相待,老王當下決定要為自己討個說法。

老王找到單位的車間主任、勞資專員、人力資源經理等,刨根問底地詢問加班費及福利、年假工資等問題,索要其應得報酬的差額。單位開始還好言相慰,隨後便找各種理由搪塞,到後來乾脆不厭其煩地告知老王:「單位就是這樣的制度,大家都一樣,如果不願意幹了就走人!」老實人一旦被惹火,所爆發出的反抗力量是驚人的。老王雖然老實本分但是並不魯莽,知道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於是,在得到單位下的逐客令后,老王在律師的指導下先是給單位發出了一份辭職報告,明確寫明由於單位長期拖欠加班工資且拒不改正,故提出辭職。隨後,一紙訴狀將單位告上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補足工資和各項福利差額,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過勞動仲裁和兩級法院的判決,認定單位長期拖欠老王的加班工資等,老王提出辭職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支持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亡羊補牢猶未晚,離職獲賠鏡中花

與老王不同,小李是個精明強幹年輕人,三十五六歲已經是一家全國性家電企業的省區負責人。小李業務能力強,心思縝密細緻,他的工作得到了公司上下一致好評。但是外人看來光鮮無比,小李自己卻有滿腹牢騷。原來,在其他同等規模的公司如果有小李這樣的業績和能力,年薪將比小李現在的收入增加一倍。小李曾向總部提出過加薪的意向,但是總部不置可否地擱置了小李的請求。更讓小李不滿的是,就在這事過去幾個月後,總部派出的大區巡查組給小李主持工作的省公司提出了好幾條措辭嚴厲的巡查意見。在小李看來,這是總部針對加薪事件對他進行的敲打和報復。於是,小李產生了另謀高就的想法——「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我就是走也不能白走,否則對不起這麼多年來的付出!」

小李開始在腦中檢索多年來公司在用人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終於他想起一年前曾經有兩個員工離職前向他反映公司給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低於工資數額,要求公司補足的事情。其實小李也清楚公司為了節約人力資源成本,確實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本單位職工工資時故意減少了數額,從而降低了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水平。但是,這個事情是萬萬不能向職工透露的。當時在小李的指揮下,人力資源部經理採取又打又拉的方法平息了此事,兩個員工似乎也覺得手頭沒有什麼證據便息事寧人了。而今這個曾經讓小李頭疼的往事給了他啟示:「何不依葫蘆畫瓢呢?」

在經過了一段時間準備后,小李向總部提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報告寫道:「由於單位長期不能依法足額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使我的繳費基數低於我的工資水平,故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合同。請單位補足社會保險費差額,並向我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單位拒絕了小李的要求,小李便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十餘萬元。勞動仲裁機構和兩審法院均認為小李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已經經過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單位以此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違反法律規定,小李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遂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面對敗訴,小李並不甘心,又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單位低於法定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功夫不負有心人,勞動監察大隊經過監察認為小李單位每月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與法律規定相比低了幾十元,於是向單位下達了整改通知書,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依法為小李補繳社保費。小李以這份整改通知書作為新的證據再次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仍然要求單位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小李自覺這次的理由已經極為充分了——勞動監察大隊已經認定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低於法定標準,這不正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勞動者因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嗎?經過法院審理,小李又一次鎩羽而歸。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推定解僱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違法行為的懲罰,來達到促使用人單位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小李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雖然低於法定標準,但已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予以補繳,小李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維護。而且,小李在職期間明知其繳納基數和實際工資報酬存在差額,卻始終未提出異議,故用人單位在此問題上不存在過錯。故,小李主張用人單位因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良法尚需深入完善,平衡保護乃是正途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共同構成了勞動法上的推定解僱制度。所謂推定解僱,是指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利、生存利益且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通過維持勞動關係、提供勞動來獲取生存發展利益,從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用人單位經濟補償的制度。《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下列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該條文第2款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根據上述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而言,只要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的,單位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老王由於被單位長期拖欠加班費而提出辭職,符合推定解僱的條件,法院判令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可是,小李的單位雖然在客觀上也存在欠繳社保費的情形,為何法院卻最終沒有判令單位向小李支付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呢?這說明司法實踐中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單位違法情形的具體理解仍不統一。例如,如果單位因計算疏忽少支付勞動者1塊錢的工資或者少計算了1塊錢的社保繳費基數,那麼勞動者因此辭職的,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再如,單位因為不景氣而只好推遲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以此為由辭職的,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單位可能就要為這1塊錢的疏忽或者經營不景氣而支付數萬元甚至更多的經濟補償,看似維護了勞動者權益,卻可能破壞了更深層次的公平。小李的訴請沒有被支持,也正是源於司法機關對這個問題的擔憂。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已近十年,推定解僱制度應當如何理解和適用仍然是各地司法機關亟待研究和明確的重要課題。公平地理解和適用該制度,應當站在平衡保護勞資利益的立場上綜合考慮「過錯」和「程度」兩個要素。單純以用人單位客觀上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行為似乎並不足以觸發推定解僱,還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是基於過錯而為。同時,因過錯而發生的上述行為還應達到「足以」促使勞動者辭職的程度,否則推定解僱制度會有演變為不良員工鑽空子坑企業的利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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