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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


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4月19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天津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的主要特點,並公布了典型案例。據介紹,2016年,天津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著作權案件數量仍居高位」、「涉及高新、前沿技術的侵權案件數量增加,跨區域技術類侵權糾紛頻繁出現」等特點。

據市高院副院長錢海玲介紹,2016年,天津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388件,審結2376件。其中共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342和2339件,同比分別上升24.11%和23.17%。從類別上看,新收著作權案件1008件,佔全部新收案件的66.14%,同比上升1.92%;商標案件347件,佔全部新收案件的22.77%,同比上升28.52%;專利案件76件,佔全部新收案件的5%,同比上升26.67%。

2016年,天津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45件,同比分別上升125%。其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13件,非法經營罪17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15件。2016年,審結知識產權刑事案件36件,同比上升33.33%,生效判決人數79人,同比上升64.58%。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行政一審案件各1件。

本市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的主要特點有著作權案件數量仍居高位,批量維權案件增多;涉及高新、前沿技術的侵權案件數量增加,跨區域技術類侵權糾紛頻繁出現;商業標識類糾紛案件中涉案商業標識的知名度較高。

據介紹,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專利、技術秘密等技術類民事案件共92件,同比上升21.05%,所涉技術覆蓋了生物工程、化學、機械設計、環境保護等前沿領域。隨著京津冀一體化進程加快,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關的跨區域技術類案件也不斷出現,此類案件多涉及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技術研發、成果轉移以及產業化等權益保護、成果歸屬、利益分配問題。

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商業標識類民事糾紛案件370件,同比增長32.14%。在審理的商業標識類糾紛案件中,涉案商業標識涉及香奈兒、蘭蔻、普拉達、路易士威登等知名品牌,以及小米科技、中糧集團等知名企業,品牌知名度高,社會影響範圍廣。同時,侵權人的侵權方式日趨多樣化,涉網路的商業標識侵權案件日漸增多,商標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邊界日益模糊,知識產權權利衝突問題凸顯。

一、樂視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原告: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樂視天津)

被告:未來電視有限公司(簡稱未來電視)

案情摘要

樂視天津為國內知名視頻互聯網公司,經授權獲得電視劇《獨生子》獨佔性信息網路傳播權。未來電視為互聯網電視集成平台,其未經合法授權在經營的「快播小方R810電視機頂盒」內通過互聯網以電視為終端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在線點播服務。樂視天津認為未來電視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涉案影視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故起訴要求未來電視停止侵權(后當庭撤回該項訴訟請求)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樂視天津經授權獲得電視劇《獨生子》的獨佔性信息網路傳播權,本案涉及的影視作品的權利人為樂視天津,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未來電視以其與樂視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視北京)之間簽署的《互聯網電視業務合作協議》為由,主張使用樂視天津享有版權的作品不構成侵權。樂視北京與樂視天津為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未來電視對於其經營的在互聯網電視平台上在線播放未取得授權的《獨生子》影視資源,未能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存在過錯。其通過合作的快播小方,以互聯網作為基礎,以電視終端為表現形式,為用戶提供《獨生子》在線點播服務,使用戶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快播小方在未來電視經營的互聯網電視平台上獲得《獨生子》的在線播放服務,交互性和開放性特徵十分明顯,該行為侵犯了樂視天津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故判決未來電視賠償樂視天津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萬元。

典型意義

互聯網電視是利用電視機作為終端顯示設備,通過公眾互聯網傳輸視聽資料等內容的新媒體業務。目前,互聯網電視已經發展到了第三階段,除了牌照方和終端設備商合作以外,已有更多的第三方內容服務提供商及平台運營商參與其中,由此引發的「盒子」之爭逐漸增多。本案即是樂視天津以內容服務提供商的身份向互聯網電視平台商未來電視提起的維權訴訟。生效判決明確了認定互聯網電視平台商是否構成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審理思路,即從互聯網電視平台商提供服務的整體方式出發,準確認定涉案作品的存儲路徑,公眾依託互聯網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的過程中,互聯網電視平台所起的作用等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未來電視作為互聯網電視平台運營商,對於在其經營的互聯網電視平台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他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影視資源,未能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判賠數額上,由於涉案作品侵權行為的取證時間距作品首播時間較為接近,生效判決在綜合考量涉案影視作品的熱播期、知名度、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后,酌情確定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在「三網融合」的大背景下,本案判決為從事互聯網電視業務的主體提供了行為指引,對於促進傳媒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典型意義。

二、網路關鍵詞APP軟體開發技術合同糾紛案

原告:劉某

被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12年5月,劉某從北京中搜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處購買涉案關鍵詞「水處理」、「酒店設備」。劉某購買該關鍵詞后,便一直有客戶打來電話要求購買該關鍵詞及與之相匹配的APP軟體。與此同時,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找到劉某,要求給劉某做與其關鍵詞相匹配的APP軟體,並與之簽訂了涉案《手機客戶端應用服務協議》及《服務條款》,劉某委託該公司製作涉案APP軟體並代為轉讓該軟體。上述協議簽訂后劉某向該公司支付了涉案合同款30萬元。劉某當庭表示,協議簽訂並付款后,便不再有購買其關鍵詞的客戶打來電話。劉某以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存在欺詐行為,給其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由,起訴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手機客戶端應用服務協議》及《服務條款》,返還服務費30萬元、交通費1744元。

法院認為,從涉案合同訂立的情形看,涉案APP軟體的製作屬於專業性強的領域,只有專業人員才能對其有較深入的了解。劉某在此領域並非專業人員。從涉案合同形式及內容看,涉案合同是關於涉案APP軟體製作的技術開發和服務合同。被告公司作為專業的經營公司,在與劉某簽訂上述涉案合同時採用的是格式條款,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提供格式條款方應將該類合同的性質、標的、內容及其所產生的後果向原告作出充分、詳實的解釋,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該項義務。從涉案合同履行情況看,被告完成的合同內容僅為在涉案兩個APP軟體的各功能模塊中填充了水處理設備及酒店設備這兩個行業內的一般信息類內容,屬於在已有模板中替換相關信息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方式及內容不屬於新軟體的技術研發,也沒有體現為原告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做的工作。劉某以投資關鍵詞為目的,與被告訂立涉案合同,但劉某對其行為的性質、合同標的物的相關情況存在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故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被告返還劉某技術服務費30萬元。

典型意義

一些網路科技企業經常將「網路關鍵詞」進行包裝,製作與網路關鍵詞相匹配的「網路產品」進行投資,諸如APP軟體、微信客戶端及網站平台等等,網路科技企業對外宣傳其賦予了該「網路關鍵詞」新的價值,可以與該「網路關鍵詞」一併高價轉讓。有的當事人在一些網路平台及網路科技企業的大力宣傳下,購買「網路關鍵詞」進行投資,進而委託這些網路科技企業製作與該「網路關鍵詞」相匹配的「網路產品」,希望通過轉讓這些「網路關鍵詞」及其「網路產品」來獲得市場中傳言的高額回報。當投資目的無法實現時,糾紛也就隨之產生。本案中,由於涉案合同及投資行為專業性較強,且提供格式合同的專業性經營公司未能向相對方進行合理解釋和說明,故法院判決依法撤銷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為依法公平解決糾紛提供了借鑒。

三、「中糧」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行政糾紛案

原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糧集團)

被告: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簡稱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

案情摘要

中糧集團依法享有「中糧」文字商標,中糧公司認為利害關係人天津市中糧尚品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濱海新區中糧健康生活館、天津市濱海新區中糧健康之家超市、天津市濱海新區中糧中宏保健食品店及天津市濱海新區中糧尚品食品超市將「中糧」文字作為字型大小登記為企業名稱的行為,具有攀附中糧集團良好信譽和註冊商標商譽、「搭便車」以及誤導相關公眾的主觀故意,侵害了中糧集團合法權益,故向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提出了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相關利害關係人企業名稱登記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中糧集團與利害關係人的相關爭議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駁回了中糧集團的上述申請。中糧集團不服,向天津市市場監管委提起了行政複議,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經審查,維持了原行政行為。中糧集團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了行政訴訟。訴訟過程中,法院向行政機關、各利害關係人充分闡釋了註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範圍和權利邊界,並釋明對於「中糧」商標,利害關係人在申請企業名稱權時具有合理避讓,避免混淆的義務。宣判前,涉案行政機關積極引導利害關係人採取註銷登記或變更企業名稱等方式,不再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糧」文字,中糧集團隨後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註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權利衝突引發行政訴訟的案例。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充分踐行了「司法主導」的司法政策要求。人民法院具有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定職責,既要對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進行審查,又要對實體標準合法性進行審查。在積極引導行政行為規範化的同時,人民法院還要致力於實質性解決糾紛,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維護。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后,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向行政機關與利害關係人釋法析理,最終使利害關係人主動變更或者撤銷企業名稱登記,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民行交叉案件的最終解決,既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了有效保護,也為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提供了實踐經驗。

新報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吳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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