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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藥物:A廠孕婦禁用B廠可用,究竟該如何處方?

這是一個由真實事件總結虛構出來的故事。

一名懷孕約 24 周的孕婦上呼吸道感染,咳嗽不止,醫師為該患者處方了復方甲氧那明膠囊(圖 1 )。使用藥物一段時候后,患者出現藥物反應。此時,患者的丈夫發現該藥品說明書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中標註「禁用」。

圖 1 為廠家A生產復方甲氧那明膠囊說明書

隨後,患者丈夫向醫院討說法,並要求醫院保證孕婦及胎兒(嬰兒)在數年內的健康。雖然醫師提出相關文獻證明該藥物於孕婦及胎兒的安全性,但患者家屬認為,廠家有絕對的資格對自己的商品進行描述,其他的資料來源僅作參考,既然廠家認為自己的商品禁用於孕婦,那麼這個藥品對於孕婦來說就是不安全的。

最後,醫院對患者進行了賠償並達成了和解,對相關的醫師進行了處罰,而相關藥師在該事件中由於沒有做好「審方」工作被定性為玩忽職守而被懲處。

上述的故事為筆者所虛構,情節來源與筆者現實工作中遭遇的幾個真實事件糅合而成。

或者,我們會將上述事件歸咎於醫師對自己所處方的藥品性能不熟識以及藥師的審方工作不嚴謹。但接下來,這種看法可能會有所改變。這是復方甲氧那明膠囊(圖 2)藥品說明書,其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標註的為「妊娠婦女慎用」,也就是說孕婦也可以使用。

圖 2 為廠家B生產復方甲氧那明膠囊說明書

在這裡,孕婦服用復方甲氧那明膠囊的安全性,沒有太大的爭論意義,在這個醫患雙方缺乏互信的年代,當孕婦出現藥物反應,當家屬看見說明書上的孕婦「禁用」字眼時,一切的學術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

在醫療機構藥房中,常常會出現同成分同用藥途徑不同廠家的藥物品種,有可能是同時經營,也可能是一個廠家品種替代另一廠家的轉換期,這個時候,很容易出現上述情況。

我們需要探討的是如何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探討當孕婦必須使用孕婦「禁用」藥物時的法學及倫理學問題,探討相關藥物使用中醫師、患者與藥師三方面的溝通問題。

在這個事例里,如果醫院信息系統能在醫師處方藥物時提出警示,在藥師調配時,在葯架上有相關的提示,類似事件的發生幾率必大大降低,故事情的起因在於醫療機構藥物情報收集、整理、分析、宣傳等工作的缺失及意識的淡薄,尤其是現同成分同用藥途徑不同廠家的藥物說明書對比分析。

這個無疑是藥房藥師的工作,他們是在整個醫療團隊中,接觸藥品說明書最多的人群。針對上述情況,藥房藥師就需要關注這些品種藥品說明書在用法用量、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等關鍵項目的差異,將相關資料收集整理,並以有效的途徑知會有關人員,例如用院內藥物通訊,在藥物擺放位置增加警示牌,或者在醫院信息系統設置相關的提示。

醫師在處方自己不熟識的藥品時,應該先索取該品種的現行版本藥品說明書,即使是自己熟識的藥品,當廠家改變時也不要掉以輕心。

個人認為,若孕婦在服用品種(圖 2)后出現嘔心、嘔吐、眩暈等藥物反應,屬於藥物不良反應,醫療機構原則上免責,而若在服用同成分的品種(圖 1)后,由於該品種「禁用」於孕婦,脫離了藥物不良反應定義中的「正常的用法用量」前提,可能不再免責。

作者介紹

劉敏豪 :廣東省中山市中醫院醫院藥學副主任藥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超藥品說明書用法所致醫療機構法律風險及應對方法、醫療機構藥品庫存管理以及醫院藥房調配流程。

投稿及合作:[email protected]

題圖: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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